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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高晓力法官判例观点| “由守约方指定人民法院解决”是不是一个明确的管辖约定?

 lgzlawyer 2015-04-07

1合同就管辖条款约定“由守约方指定人民法院解决”


合同守约方是否就可以依照该约定随意选择管辖法院呢?

相应问题还有:

原告就一定是事实守约方吗?

究竟合同哪一方为守约方是否需要先经法院审判才能认定呢?

这又会导致管辖确定与事实审理存在先后顺序颠倒的问题。

2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高晓力法官类似案例

涉案当事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先后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在所有合同中均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守约方指定人民法院解决”。

合同争议发生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及保证书》亦确认“贵公司随时可以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提请争议解决部门处理”。

根据上述约定,甲公司向合同签订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即甘肃高院)提起本案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偿还合同定金及赔偿款共计1亿元人民币。

3被告方以管辖约定不明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乙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

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即“由守约方指定人民法院解决”属约定不明,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本案争议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4甘肃高院驳回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甘肃高院审查认为:

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根据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的约定,以及乙公司在《还款承诺及保证书》中的承诺,甲公司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纠纷。

兰州市为前述《股权转让合同》、《股份转让合同》的签订地,现宏源公司选择到该院起诉,不违反当事人管辖协议约定;本案当事人争议标的额1亿元人民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该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5最高院支持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乙公司不服甘肃高院的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将案件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6最高院一巡高晓力法官的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 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双方当事人仅仅约定争议“由守约方指定人民法院解决”。

既未明确管辖法院亦无法确定谁为守约方,约定并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此,本案所涉选择管辖条款因约定不明确而应认定无效,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四终字第16号

鄂托克旗常洪口中山煤业有限公司、香港源宏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高晓力法官简介

女,汉族,河北深县人,中共党员。

1973年9月生,1994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

曾获全国优秀法官称号。

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工作。

2001年12月任助理审判员,2011年6月任审判员。

2015年1月,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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