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就管辖条款约定“由守约方指定人民法院解决”
2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高晓力法官类似案例
根据上述约定,甲公司向合同签订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即甘肃高院)提起本案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偿还合同定金及赔偿款共计1亿元人民币。 3被告方以管辖约定不明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4甘肃高院驳回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因此,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5最高院支持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乙公司不服甘肃高院的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将案件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6最高院一巡高晓力法官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四终字第16号 鄂托克旗常洪口中山煤业有限公司、香港源宏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女,汉族,河北深县人,中共党员。 1973年9月生,1994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 曾获全国优秀法官称号。 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工作。 2001年12月任助理审判员,2011年6月任审判员。 2015年1月,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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