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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黔首自实田”意为何指

 汉青的马甲 2015-04-08

“使黔首自实田”意为何指

 

古代社会是农业社会,土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秦始皇统一全国后,曾命令“使黔首自实田”,这是我国土地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但是,“使黔首自实田”这简单的六个字究竟包含着何种内容,学术界众说纷纭。

 

所谓“黔首”,是中国战国时期和秦代对百姓的称呼,在战国时期已经广泛使用,含义与当时常见的“民”、“庶民”相同。《吕氏春秋·慎人》说:“事利黔首,水潦山泽之湛滞壅塞可通者,禹尽为之。”可证其为当时称谓。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按古代的五行观念,自以为得水德,所以衣服旄旌节旗皆尚黑。而秦代平民亦习以黑巾裹头,“黔”本表黑色之意,称其为“黔首”可谓名实相符。秦始皇为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故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统一货币,对平民的称呼,他也力求统一。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下令:“更名民曰‘黔首’。”这是秦统一后更定名物制度的内容之一。这不仅是名称的变化,更反映了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的变化,意味着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获得了新的地位,老百姓也在法律上有了自己的地位。

中国的古代社会是农业社会,以农立国,因而历代十分重视土地制度。先秦时期土地属于国有,当时曾实行井田制度(因土地被划为“井”字形,故名)。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经出现,到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根据不同的记载,各国的井田规划并不完全一致,一般是以百亩(约合今31?2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十井为一成,十成为一同;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计算的。在标准的井田中间,有排灌水渠系统,称作遂、沟、洫、浍、川,与之相应的道路系统称作径、畛、涂、道、路。纵横在井田上的道路称作阡陌。在相当数量的井田周围,“启士作庸”,形成封疆。井田在法律上属于王属所有。周王按爵位高低赐封给诸侯及卿大夫相当差数的土地,其中就是一定数量的井田。受封者对于井田只有使用权而无私有权。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田里不鬻”。井田的经营方式,是奴隶的集体劳作。

秦在孝公之后,奖励耕战,以武力开疆拓土。不过,他们对于新征服的土地,不再封赐予贵族,而是设置郡县,由中央政府直接派遣官吏去统治。虽然《史记·秦本纪》曾有“公子通封于蜀”的记载,但据《华阳国志·蜀志》:“秦惠王封子通国为蜀侯,以陈壮为相,置巴郡,以张若为蜀国守。”同书《南中志》:“秦并蜀,通五尺道,置吏主之。”由此足见所谓“公子通封于蜀”不过是名义上封爵而已,至于蜀地,则置郡设吏,仍直隶于中央。

秦始皇统一六国的战争,不过十来年。这十来年,中国大地上的巨大变化,促使土地制度也发生相应变化。旧贵族虽然用尽平生之力,企图保卫其土地所有,然而终于在历史的车轮之下,先后失败。当秦始皇并吞六国统一天下后,旧的土地所有者,国破家亡,身为奴虏,大批原属他们的土地被抛荒,或被新的贵族、自耕农所占有。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土地制度,亟待确立。

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秦始皇颁布了一条重要法令:“使黔首自实田。”这条法令,标志着过去土地制度的崩溃以及新的土地制度的产生,十分重要。但是,这一重要的法令并不见于《史记》本文,而是见于裴■《史记集解》引“徐广曰”。虽然如此,但因为秦代土地制度史料极其缺乏,因而它显得特别珍贵,为当代史家普遍注意。

“使黔首自实田”仅六个字,为正确地解释它,当代史家们提出了许多见解。

绝大部分史家认为,这个法令是命令黔首如实向政府呈报自己占有的土地数额,以便确定赋税,它意味着在法律上确立了土地私人所有制。郭沫若在《中国史稿》中说:这条法令“就是命令有田的黔首向政府呈报占有土地的数额”,它标志着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确认了土地私有制。范文澜在《中国通史简编》中说:“在这个法令下,地主和有田农民自动呈报所有土地实数,按定制缴纳赋税,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个人私有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杨宽在《战国史》中说:这个法令“命令全国有田的人自报占有田地的实际数额,以便征收赋税,同时也就在全国范围内从法律上肯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现行的各种教科书及有关专著,基本上都取此解释。

有少数学者将这条法令解释为使黔首自由占有土地。翦伯赞先生在《秦汉史》的初版中曾经说过:“所谓‘自实田’,即自由占有土地之谓也。”但是,该书后来的校订者将此话改为:“所谓‘自实田’,即向官府自报占有土地之谓也。”这一改动是因为翦伯赞本人的观点后来似乎有所变化,在他主编的《中国史纲要》中,说这个法令使农民户籍中增加了土地占有状况的记载。这意味着,他后来也认为这个法令包含有呈报土地数额的内容。此外,任再衡在《“使黔首自实田”解》中说,这个法令的意思是“让百姓开荒,扩充土地,‘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李福泉在《秦代实行过“使黔首自实田”的土地政策吗?》中说,“自实田”为自由占有土地,但他怀疑这条记载的可靠性,认为秦代不可能实行自由占有土地的政策。

林剑鸣在他所著的《秦汉史》中针对以上两种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秦王朝政府“使黔首自实田”,就是运用政权的力量在全国范围内扫除障碍,促进封建土地私有化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措施。如果仅仅是承认土地私有,那么早在数百年前的公元前594年的鲁国就“初税亩”,公元前408年的秦国就已经“初租禾”了。土地私有权早已在那时就在西至秦、东至鲁的全国范围内开始“确认”了,无需至秦统一后再“进一步”。“使黔首自实田”的意义在于:令全国百姓(黔首)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包括田地与休耕地(即“田”与“莱田”)如实上报。这表示,今后国家不再干预私有土地使用情况,不再规定必须有“田”及“莱田”的明确划分。这就无异于宣布“爰田”制(中国古代按休耕需要分配的土地制度)的彻底废除。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秦始皇在碣石刻石中曾记下这样几句话:“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被诸产,久并来(莱)田,莫不安所”之词。可见,这绝不是一般的颂辞,而有其具体意义。按“产”即指农业生产,“来田”即莱田。“久并来田”即谓政府将以前强行规定分开之“莱田”与“田”合并起来,不加干涉。由于取消了“爰田”制的残余,减少了政府对私有土地的干预,于是“男乐其畴,女修其业”,“莫不安所”,大家都欢欣鼓舞了。从秦简和其他文献资料中也可以看出,自秦始皇三十一年以后,政府对土地私有权的干预明显地减弱。这从侧面证实了“使黔首自实田”就是废除爰田制残余。从此“爰田”在历史上消失了。

袁林在《战国类型国家授田制的崩溃——“使黔首自实田”新解》中,首先从训诂学的角度对“使黔首自实田”的“实”、“自”进行考证,断定“实”并无“呈报”之意,“自”亦没有“自由”之意,因此,不能解释为“向国家如实呈报”、“自由占有”之类的意思。“使黔首自实田”的本义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实(充满,具有)土地,即命令黔首按照国家制度规定的数额,自己设法占有足额的土地,国家不再保证按规定授田。这个政策,无疑给以土地自由买卖为基本标志的土地私人所有制开了绿灯,使土地私人所有制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展。

赵理平在《“使黔首自实田”新解》中认为,“如实呈报”、“自由占有”都不能正确解释“使黔首自实田”。秦始皇颁布这条命令,是因为秦统一后,对豪强大族的坚决打击使国家增加了许多直接控制的土地,原来无地的农民因国家授田制而获得了土地,所以不是一条涉及改变秦朝原有土地制度的政策,授田制继续实行着,土地国有也并未改变。相反,从重农的角度看,“使黔首自实田”是在秉承和发扬秦国的农业经济传统,是秦始皇鼓励百姓积极垦荒、劝民农耕的一条重农政策。

其实,说“使黔首自实田”是命令如实呈报土地以便确定赋税,并不是今人的发明,它是逐渐演变形成的。自裴■《史记集解》引述这条材料后,历代多对其引用,如司马光《资治通鉴》、郑樵《通志·秦纪》等。宋元之际的著名史学家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田赋考一》载录了这条史料,并加按语说:“是年始令黔首自实田以定赋”。“以定赋”这三个字显然是主观地认为这条法令的目的是确定赋税,自此,对这条法令的理解有了异义。到清康熙年间,王之枢等编纂《历代纪事年表》,又给它添加了“呈报”的意思,说:“自实,令民自具顷亩实数也。”它显然是从马端临“以定赋”三字衍化而来,既然要确定赋税,就要登记田产,要登记田产,又需使田主呈报占有土地的数额。这样,便产生了将“自实田”解为自报田产实数的说法。

“使黔首自实田”只有六个字,而且并非司马迁所著《史记》原文。这至少说明,司马迁写《史记》时尚未见到这一资料,或者是见到了亦未引起重视。那么,这一史料对秦代土地制度所引发的变革当不会巨大。既然早在秦统一前就已有土地私有权的明确记载,而土地私有必然带来赋税确定,所以,“使黔首自实田”这几个字,只能表明土地私有权的“进一步”确立。

土地可以自由占有,当然就可以自由买卖,也就必然开始了土地兼并的过程。《汉书·食货志》说:“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王制遂灭,僭差亡度。庶人之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通典》亦说:“自孝公用商鞅计,乃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逾僭兴矣。”兼并的过程,一天天地发展着。到秦初,那些新贵族们,特别是那些曾打天下的将军们,无不求良田美宅,以为子孙之业。秦国的大将王翦公开向秦王嬴政要求田宅,便是一个最好的例子。此外,所有的地主,无不企图扩大自己的土地,使土地兼并的趋势更为激烈。《汉书·王莽传》叙述当时土地兼并的情形是:“秦为无道,……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居。”

由于土地的兼并,大部分的农民失掉了土地,沦为大土地所有者的佃户。后来在秦末领导农民“叛乱”的领袖陈胜、吴广,都是当时的佃农或雇农。当时佃农对地主的贡纳,据《汉书·食货志》的记载,“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这就是说当时的佃农需向地主缴纳其收获物的一半以为土地的佃租。秦始皇“使黔首自实田”,不过是土地兼并中的一段插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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