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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朝规模:土地、赋税

 天和图书馆21tc 2023-09-25

1:土地

尽管在清末,康有为曾经提出井田制来源于孟子的托古改制,而并不是夏商周三代的制度。但是,当前,井田制是夏朝的基本土地制度,已经得到了许多专家的认可。

《左传》谈到少康逃亡时,记载到“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就提到了“有田一成”。

《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里提到了“通十为成”。

所以,虽然《汉书》记载的是殷商时期的制度,但是和《左传》中记载夏朝历史的内容一样,都提到了“成”这个丈量土地的单位。这说明了,在夏朝时,土地很可能已经被划分为一块一块的单位,然后再以十个小单位组成一个大单位进行管理,其级别从小到大分别为井、通、成、里、终、同、封、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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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下惯常的认识,井田制的特征是把一井田地划为九块,中间一块为公田,周围八块为私田。公田的收成交给贵族,私田的收成归农民所有。农民要先打理好公田,然后才能打理私田。但事实上,这是一种和井田制有关的理想化的看法。在实践中,田地有肥沃贫瘠之分,而且形状也不可能都是方方正正的。所以,实践中的井田制在对田地进行分配的时候,可能是根据面积总和以及肥沃程度确定的,一户人家分到的田地不一定连在一起;也可能是一户人家分到的田地连在一起,但是会根据田地的肥沃程度在不同的年份轮换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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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究竟意味着公有制还是私有制?这是个有趣的问题。说它意味着公有制,那么井田的划分比土地自由流动制度下的土地分配是公平得多了,确实很公有制;说它意味着私有制,那么井田制下每户农户都有自己的“责任田”,自己的田地打理得好,自己就能多点粮食,这又很私有制。应该说,公有制、私有制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化分类,而在实践中实际存在的事物,一般都兼具两者的特征,并不存在单纯的公有制或者私有制。

2:赋税

《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这里的“五十而贡”应该是说明了夏朝农民纳税的比例。有论者认为,它意味着夏朝的农民每耕种五十亩土地,就要缴纳五亩土地的赋税。这和后世流行的“十一税”(税率是收成的十分之一)是相呼应的,比较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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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夏官·职方氏》记载:“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说明了在纳税的方式上,夏朝的制度比较灵活。它并没有严格限制用什么东西纳税,而只是要求农民生产什么,就用什么东西纳税。

此外,《孟子》和《周礼》中,讲到夏朝的赋税制度时,都用了一个“贡”字。这说明了夏朝的赋税制度缺少刚性,对农民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而是听凭农民自愿。当然,这里的自愿可以做另一种解释——因为夏朝政府的行政制度、行政技术都比较原始,所以也没有能力对农民进行大规模的强制。其所谓的“自愿”,与其说是一种制度的设定,倒不如说是一种顺势之举。

由此可见,夏朝的赋税制度并不严苛。甚至,因为夏朝的赋税制度一直以来不严苛,说以在夏朝后期政府开始向民间征兵时,引起了民间极大的不满。而同时,在商的地盘上,则有制度化的“助法”,即征兵制。所以,夏朝对民力的调动能力远不如商。这也是夏朝最后被商打败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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