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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倒的历史常识:土地承包和“井田制”

 北斗史地研究所 2021-02-03

我们的中学历史课本上说,西周的时候,施行的是“井田制”。那么,什么是井田制呢?

主流的说法,是田间阡陌纵横交错,象”井“字,故名。

这种说法,听起来颇有道理,但仔细一想,不对。哪里不对呢?

其一,姑且不说山区的土地地块大小不一、位置高低差异,很难形成“井”字。

其二,即使在广大的平原地区,你让田地上的阡陌形成“井”字形,也非易事,因为古人灌溉主要靠河水,而河流多数自西向东,因此引水灌溉的农田,其田埂多数是南北走向的,如下图。

实际上呢,“井田”并非指田地象“井”,而是一种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

在中国,土地公有制和土地私有制,向来是交替出现的,并非一直不变的。最近的例子:60年前土地都是公有的,而到了30年前,就变成土地私有了(虽然打着土地承包的幌子,其实60年承包期下来,事实上就是私有了)。

所谓的“土地承包”,就是本来属于集体共有的土地,按照一定的标准(如人口、土地肥贫等)分散到各个家庭手中。

30多年前开始分地的时候,笔者还小,但是清楚的记得,分地时要履行一个程序:下灰眼。

所谓的“灰眼”,其实是土地分界的一种方法,即是在两块地交界之处,打上一个很深的洞,在洞里填上石灰。当土地相挨的两家出现争议时,比如一方觉得另一方的田埂越过了地界,就会请村干部过来,一起挖灰眼,平息争议。

灰眼,实际上是地下的界碑,它和普通的界碑比起来,不容易挪移和毁灭,所以在宅基地划界方面也有所应用。

打灰眼的过程,颇像打井;灰眼整体看上起,也颇像一口井。因此,用灰眼来分割田地的方法,就叫做“井田”。

因此,本质上来讲,“井田制”是一种私有制。因此,历史课本上“井田制是土地公有制”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因此,本质上来讲,“井田制”是一种私有制。因此,历史课本上“井田制是土地公有制”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井田代表私有土地,那么相对应的“公田”,代表的才是土地公有制。长期从古至今,公田和私田都是并存的,80年的农村分地,也有很多地方保留了集体共有的土地。《诗经》记载:“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翻译成今天的话:集体的地里下雨了,接着我家的地里也下雨了。

搞清楚了“井田”的含义,我们再来看古代关于井田的记载,其意思就很明了了。

《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古代以三百步作为一里,是划分土地的一种方法,叫做井田。

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古代以里为单位划分土地,一井包括900亩。这其中800亩是私田,分给8家,剩下100亩是公田。要先把公田的活干完了,才能干私田的活。

《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小司徒负责丈量土地并且划分土地,900亩为一井,四井为一邑,四邑为一丘,四丘为一甸,四甸为一县,县为一都。

至于商鞅“废井田、开阡陌”的说法,不过是那些民国学者意淫出来的,但却上升到生产关系的高度进入历史课本毒害学生。君不见《史记》原话是:“为田、开阡陌、封疆”,哪里有“废井田”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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