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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物登记之结待解

 zzyc 2015-04-10
租赁物登记问题始终是融资租赁业挥之不去的阴影,也是制约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实际占用分离,而动产所有权的归属通常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因此对于动产的融资租赁,第三人通常将承租人误认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这为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提供了便利条件。当前法院受理的众多融资租赁案例当中,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引发的争议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根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要优先。如此一来,出租人权利丧失。要解决这一问题,建立登记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

  据了解,解决融资租赁司法实践中善意第三人取得的问题,保护出租人对于动产租赁物的所有权,目前完全靠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尚有一定难度,因此建立租赁物登记公示制度,或可保护出租人对动产租赁物的所有权。法律人士建议应当建立设立便捷、查询方便的登记制度,进行物权公示,以保障物权人的权益,降低交易成本,且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登记系统应有法律的授权。2012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希望能够通过立法方式对动产上设定的权利负担进行登记,并对登记机构、效力予以明确。建立动产交易制度成为各方共同的期待。

  统一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能够完善《物权法》确立的相关制度规则,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出租人的所有权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也能够落实担保物权和租赁物权发生冲突时,优先顺位的规则。而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登记情况还是不容乐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动产登记制度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类似租赁登记、保理登记的问题,即市场有强烈需求,登记服务已经有若干年的较好实践,但是配套法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二是动产权属登记处于高度分散状态,目前有近20个部门在办理不同类型动产的登记。分散的登记状态,不仅给相关权益人带来查询上的不便,而且加大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这种状况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2009年7月,作为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一项举措,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为全国的融资租赁交易提供登记和查询服务。此前,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授权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为应收账款用于融资担保提供质押登记服务。

  据介绍,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登记与查询解决了融资租赁事务中存在的两个重要问题:首先是解决了租赁物权利状态的公示问题,有助当事人规避交易风险;其次,为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提供了客观标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平台的存在使善意取得制度在融资租赁交易当中的适用有了客观而普遍适用的标准。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稚萍认为,融资租赁能够登记,租赁公司的物权可以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保障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确保行业的发展。

  不过,专业人士认为,融资租赁登记出发点是保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权威性还需确立,法律效力有待确定。征信中心相关负责人说,为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系统保障租赁物安全,促进租赁业健康发展的作用,征信中心与有关各方共同努力,积极推动融资租赁登记法律效力的建立。2010年天津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融资租赁登记的相关内容。同年6月,“一行三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融资租赁登记有关内容,在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有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合同方面,要求商业银行通过查阅央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来了解租赁业务的情况。这些政策规章的出台,对融资租赁登记业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据了解,融资租赁业界对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也有迫切的需求,人们普遍认为应当共同推进租赁公示登记制度的确立。最高人民法院也向立法部门提出了关于制定特殊交易司法办法的建议。在对融资租赁公示登记进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具体解决办法。

  征信中心相关负责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于解决融资租赁公司登记问题很有启示。征信中心将加强和相关部委以及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的合作,促进登记公示系统和登记有关配套制度的出台。该负责人表示,目前,可以通过由相关部委出台租赁登记办法的行政规章,或由行业监管部门出台使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和查询政策的意见,以此为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做一个铺垫和支持。他说,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运行三年来,制约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登记问题得到了部分解决。不过,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是应市场需求所建立的,并无法律依据作为支撑,这成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一个瓶颈。特别是当融资租赁登记出现其他登记形式,如工商抵押登记等有权登记形成冲突时,如何解决还没有可靠的办法。

  由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出租人在先的租赁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融资租赁业务实践对完善融资租赁登记法律制度有着迫切的需求。融资租赁业界也普遍认为选择登记便利、查询也便利的现有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解决融资租赁登记问题是可行的、节约成本的做法。法律应当尽快明确融资租赁的登记机构,彻底解决融资租赁的登记问题,为融资租赁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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