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知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南郑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以指定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供土地使用受让人开发、利用和经营,由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南郑县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由南郑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竞得者的行为。
南郑县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在拍卖主持人(拍卖师)的主持下,竞买人手举由南郑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统一制作编号的竞价标志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竟得者的行为。
南郑县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南郑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县储备交易大厅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竟得者的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竟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四、向竞买人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文件包含下列资料: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2、出让地块平面位置示意图;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知;
4、挂牌交易规则;
5、投标、开标程序;
6、拍卖会程序;
7、竞买申请书;
8、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报名表;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报价公告(样本);
l 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报价单(样本)。
五、竞买人按照南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规定的日期及地点索取出让文件后,应仔细审阅竞买文件内容,对竞买文件有疑问的,可向南郑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查询。查询电话:(0916)5368333。
六、南郑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南郑县人民政府是本县境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南郑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业务承办单位,竞买出让受理办公地点位于南郑县大河坎红军路北段。有意竞买者向南郑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索取出让地块相关文图资料,出具竟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报名表。本次竞买不接受口头、电话、邮寄等竞买申请书。
七、县国土资源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竞买人现场踏勘出让地块后,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报价、参加拍卖会、递交投标文件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竞买人参加报价的,视为已踏勘出让地块现场无异议。竞买人与南郑县国土资源局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即视为南郑县国土资源局以现状地块条件将出让地块交付给竞买人。
八、申请参加土地使用权竞买报名登记时向南郑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递交的竞买文件须以中文书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竞买申请书;
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3、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履约保证金交纳凭据。
九、竞买人通过向南郑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提供竞买文件并缴纳履约保证金方式获取竞买资格。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向获得竞买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出具《南郑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竞买申请回执》。
十、竞买人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南郑县国土资源局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对被认定为无效申请书的,南郑县国土资源局无须对申请人进行解释。
十一、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应凭回执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招拍挂活动。
本县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十二、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1、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2、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
3、投标者编制投标书,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出让人,并交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4、由评标领导小组公开评标、验标和决标,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5、评标领导小组签发《决标意见书》后,由出让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6、将出让宗地招投标情况报县监察局、检察院、财政局、国土局联席办公会议审定,会审通过后竞得人方可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
十三、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1、出让人在距拍卖前二十日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2、竞买者持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人购买拍卖文件,并交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3、出让人主持拍卖,宣读拍卖规则,介绍出让地块概况,公布起始价及竞价方式,公开叫价,竞买者举牌应价,出价最高者即为受让人;对未竞得者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4、土地使用权拍卖,应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5、拍卖人当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6、将拍卖交易情况报县监察局、检察院、财政局、国土局联席办公会议审定,会审通过后竞得人方可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出让合同。
十四、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
1、发布挂牌公告;
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提交挂牌报价单;
3、审查挂牌报价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的报价申请;
4、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并更新挂牌价格;
5、采取价高者得的办法确定竞得人;
6、对未竞得者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7、将出让宗地挂牌交易情况报县监察局、检察院、财政局、国土局联席办公会议审定,会审通过后竞得人方可签订成交确认书。
十五、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无效挂牌申请书:
1、竞买文件未盖竞买者印鉴的;
2、竞买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个人竞买者或委托代理人未经本人签署的;
3、竞买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按规定格式填写的;
4、竞买文件递交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
5、竞买人一个标底在一个申请中有两个以上报价的;
6、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十六、竞得人应在签订成交确认书结束后三十日内付清全部地价款和税费。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委托人、买受人须按规定分别向南郑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缴纳交易佣金。
十七、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南郑县国土资源局可取消竞得人资格或单方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竞得人必须按成交价的20%向南郑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支付违约金。另行出让的价格低于成交价的,竞得人还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1、竞得人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2、竞得人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成交地价款、税费和佣金的。
十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双方应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等竞买资料自行到南郑县国土资源局相关科室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供地批复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九、本《须知》参照国土资源部“39号’’令,结合南郑土地出让市场现状制定,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最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条款为准。
二十、南郑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对《须知》有解释权。
南郑县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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