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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点学法】年休假也会过期作废吗?

 lzr1002 201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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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我们搞销售工作比较忙,好不容易有个年休假,还要过期作废?太不合理了吧!”近日,小张向市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给自己补休2014年带薪年休假。

小张是2012年12月和这家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专门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因为工作需要, 2014年度,他没有主动向单位申请年休假,公司也没及时安排年休假。

今年初,小张向公司提出想补休2014年度年休假,却被拒绝了。公司的理由是合同中有约定:带薪年休假必须在本年度内休完,不跨年度休假;如未在本年度内休完,则该年度休假以作废论处。


【分析】

本案中,双方对“2014年度未休年假”的事实都表示认同,争议焦点在于: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年度内未休年休假作废”是否有效。


首先,要看制定程序是否合法。该公司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过小张的签字确认,所以程序合法。其次,该规章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这显然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违背,应属无效。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以上法条规定不难看出,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员工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单位应统筹安排。因此,除单位安排年休假、而职工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外,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可以跨年度安排。



工会提示



当前,很多单位还不够重视职工年休假的落实,缺少人文关怀。如果所在单位未统筹安排年休假,职工可以主动提出休假申请。若单位不同意,职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申请仲裁。


来源: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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