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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严禁”等相关政策规定解读

 井冈雄鹰 2015-04-13
    中秋国庆期间,省纪委出台了“五个严禁”,即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严禁用公款旅游;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现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近日中纪委又连续下发通知,就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严禁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提出要求。同时,元旦春节期间是给职工发福利比较集中的时段,各地各部门对相关政策规定普遍存在模糊认识。为准确界定和把握 “五个严禁”等相关政策的纪律要求,便于在实践中操作和把握,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对“五个严禁”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梳理汇总,供内部工作参考掌握。
    一、“五个严禁”相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严禁公款送节礼的政策规定
    1、概念。指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中秋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用公款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礼物、礼金、礼券以及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的行为。
    2、主要政策依据。一是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88年出台)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中秋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赠送和接受礼品。”二是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中规定,“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三是2013年1月中央“六个严禁”规定,严禁用公款搞互相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3、纪律标准。凡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中秋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公款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均属违纪。对违纪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所送礼品礼金(礼品可折合价款)追缴退回。
    4、典型案例。省水利设计院水利设计处用公款送月饼,处长和副处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海南省卫生学校用公款购买月饼券,该校校长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党委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关于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的政策规定
    1、概念。指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接待和召开会议中提供或接受超标准就餐。公款大吃大喝与公款吃喝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超过公务接待和会议接待标准的吃喝行为,后者是与公务活动无关或无公务活动情况下的吃喝行为。
    2、主要政策依据。一是《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安排,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提倡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请。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定额内交纳伙食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二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中办发[1998]14号)中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进行各种公务活动,在住所需要就餐时,应由就餐个人自购餐券就餐,自行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后按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在本埠不能回家或单位,在外埠不能回住所吃饭的,可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凡吃工作餐的人员需按当地规定标准交纳伙食费。”三是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黑发[1997]9号)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内基层单位进行各种公务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一律吃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一般每人每天控制在40元至60元,最高不超过当地会议伙食标准。接待部门原则上不安排陪餐,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安排1至2人陪餐。”四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六条规定“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3、纪律标准。用公款接待超出标准、与公务活动无关或无公务活动公款吃喝,接待方与被接待方均属违纪。对违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超标准部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4、典型案例。海南省琼中县财政局局长公款大吃大喝,被免去党内和行政职务,并被责令个人上缴招待费用;广东省珠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企合作交流座谈会公款大吃大喝,该公司负责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职,参会者自负晚餐超标费用;四川省凉山州委常委、州国资委党委书记公款大吃大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关于严禁用公款旅游的政策规定
    1、概念。包括用公款国内旅游和出国(境)旅游。用公款国内旅游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学术组织等,以出差、开会、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为名用公款旅游,在风景区召开各种会议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组织游览,借疗养、休养之机用公款变相旅游,用公款组织离退休干部旅游等4个方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主要包括组织或者参加纯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和以公务为名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两种情况。
    2、主要政策依据。一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86]4号)中规定,“严禁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干部出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执行。出差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允许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旅游区、名胜区游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学术组织,原则上不得到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如确需到这些地方召开会议,应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征得当地政府的同意,在时间安排上要避开旅游旺季。所有会议都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坚决制止以参观学习为名公款旅游,要严格控制外出参观学习。如确有必要组织外出参观,跨县的要报地(市)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的要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跨省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事先征得参观地区省政府和接待单位的同意,否则一律不予接待。所有外出参观学习,都应明确目的,控制人数,严格规定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数额。不按规定办事,绕道或中途滞留用公费旅游的,按违纪处理,费用不予报销。不得用公款组织离退休干部旅游或以其他名义变相旅游。”二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党政群机关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1989年下发)中规定,“严格禁止在风景区召开各种会议,在风景区附近地方召开的会议,会议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组织游览。严禁借疗养、休养之机用公款变相旅游。”三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黑办发[2013]3号)中规定,“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活动。”四是中纪委《关于对用公费出国(境)和变相旅游检查清理中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纪发[1993]9号)中规定,“凡通过旅行社办理出国(境)手续,用公费组织的旅游团组,或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招商、促销为名出国(境),实为公费旅游的;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没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出国(境),主要是进行旅游活动的;公务出国(境)除任务规定的国家、地区以外,无正当理由绕道别的地方停留,其绕道部分进行旅游的;公务出国(境),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其延长时间部分进行旅游的等,以上行为均属公费出国(境)旅游和变相旅游。”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规定“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3、纪律标准。凡是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的均属违规。对违规行为依据《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用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旅游费用由个人承担。
    4、典型案例。无锡市无锡新区鸿山街道赴厦门开务虚会并游览景区,该街道党工委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参会人员被责令全额承担外出费用;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街道赴海南省公款旅游,该街道党工委书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参与人员被责令退还相关钱物;河南省新乡市民族宗教局组织公款旅游,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人员被责令承担有关费用。
    (四)关于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发放现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政策规定
    1、概念。“津贴补贴”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均应按照津贴补贴管理。
    2、主要政策依据。一是中纪委等6部委《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厅字[2005]10号)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二是中纪委等6部委《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委[2006]17号)规定,“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折卡的形式发放。”三是《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列举了12种违规行为: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3、纪律标准。党政机关、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
    在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外,以任何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均属违规。对违规行为依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有12种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所发钱物要追缴退回。
    4、典型案例。重庆市大足区招商局中秋、国庆期间,向全局职工每人发放现金,局长被撤销党内和行政职务;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军干所所长毛万明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资金全部清退;吉林省前郭县商业总公司违反规定发放福利、虚开发票,商业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李文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清退违规发放的福利款、误餐费。
   (五)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政策规定
    1、概念。指领导干部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去世、出生、升迁、升学、乔迁等为由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2、主要政策依据。一是《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黑办发[1993]22号)规定:“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不准讲排场,要严格控制规模,婚事用车限制在5台以内,丧事用车限制在6台以内,必须招待的亲朋要限制在100人以内”,该文件于2010年11月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文废止。目前,我省没有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具体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婚事丧事招待人数一般不得超过100人(1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并结合除婚事丧事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以外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下属、服务对象的礼金及贵重礼品的要求来掌握。二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规定:“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3、纪律标准。凡婚事丧事招待人数超过标准、收受或变相收受下属、服务对象礼物礼金的均属违规。具体来讲主要是两种情形:一种是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讲排场、比阔气,到处打招呼、下请柬,大摆宴席、奢侈浪费,引起群众不满,造成不良影响。另一种是借机敛取钱财。凡是在举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无论是否大操大办,只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钱财的,都可认定为借机敛财,予以追究。对违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对违反规定收受的礼品、礼金,个人的要如数退还,单位的要如数上缴。对不退不缴的要加重处分。
    4、典型案例。肇源县法院审监庭庭长姜英龙先后3次为女儿举办婚宴,收取礼金,被依法免去县法院审委会委员、审监庭庭长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大理州祥云县审计局副局长冉华祥违规操办其子“升学宴”,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二、关于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的政策规定
   (一)概念。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两项。
   (二)支出范围。按照《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其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可用于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实际工作中往往把职工集体福利支出误解为可以用工会会费发放钱物,按规定职工集体福利只能用于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池、食堂、健身房等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的支出。
   (三)主要政策依据。一是中纪委等七部委《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厅字[2006]5号)中规定:“加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相关经费管理,不得以工会会员活动、评比竞赛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形式用工会经费和用于集体福利的职工福利费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二是《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第四条列举了12种违规行为,第九项为“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四)纪律标准。用工会经费向职工个人普遍发放现金、津贴、有价证卷和实物的均属违规。对违规行为依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有12种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违规发放的钱物要予以追缴。
    三、关于福利费管理使用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政策规定。
    1、概念。福利费是指为解决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庭生活困难,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的福利费。目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按每人每月3元提取(1986年标准)。地、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
    2、支出范围。按照《关于工作人员福利费的规定》(黑财行[1987]57号)规定,其支出范围包括:解决工作人员因工资收入少,家庭负担重,低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生活困难;解决工作人员因家属患病或死亡丧葬所发生的困难;慰问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和干部疗养院等集体福利设施零星购置费的部分补助;有偿扶持生活困难的乡镇干部家属从事养殖、种植等家庭副业生产。
    3、主要政策依据。一是中纪委等七部委《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厅字[2006]5号)规定:“加强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相关经费管理,不得以工会会员活动、评比竞赛和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形式用工会经费和用于集体福利的职工福利费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二是《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列举了12种违规行为,第九项为“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4、纪律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只要用福利费普遍发放钱物的均属违规。对违规行为依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有12种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违规发放的钱物要予以追缴。。
   (二)关于国有企业福利费的相关政策规定
    1、概念。《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中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其中第五款规定,职工福利费还包括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2、管理规定。《通知》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3、违规处理。对违规行为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落实中纪委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及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所把握的政策标准
   (一)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及人民团体,各类学会、协会一律不允许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台历、挂历、黄历、台历记事本)等物品。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职工不在此限)。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一律不允许以市场宣传、客户联络等名义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台历、挂历、黄历、台历记事本)等物品。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作为营销手段。
   (三)已安排公款购买、印制的要立即停止,已印制完的一律不允许邮寄、赠送。
   (四)用公款购买赠送“两个通知”以外年货物品的,以公款送节礼违纪论。
    对以上违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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