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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里的家规族法

 大海里的火焰 2015-04-15


國是千万家,家是最小國,古有明訓,治國必先齊家。治国有国法,齐家有家规,在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独具特色的家规族约已统治了传统社会中每个家庭达二三千年之久。

在中国传统的社会里,几乎每个家族都有着系统与严格的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这些规范与制度在该家族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评定族人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是否符合儒家标准的准则,一旦有人越轨,便会受到众族人的谴责与族内管理层的严厉惩罚。在历代传世的家谱中,体现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的家规族约大量记载了这方面的内容。

家规族约虽然不可避免的带有其所处时代的烙印,有其糟粕的一面,但其中不乏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这些精华即便在倡导精神文明的当代,仍有不少传统美德值得借鉴与发扬广大。

泛观历史上的家规族约,大体可以从发展、制定颁发、范围内容、历史作用这四个方面来探求在中国传统社会里这种独特的家族文化。

(一)发展

中国的家规族约究竟起源于何时,现已很难考证出具体的年代。西汉初年,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使有些家族开始强壮起来,出现了“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成群,徒附万计”如一个个独立王国的大家族。国家的法律显然对这些大家族内部的许多事情难以具体落实,所以在这些家族里必定会产生有关约束家人和族人的规定。这些规定究竟包含了那些内容,由于史料的缺载,至今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这些规定已是家规族约的雏形。这些萌生于汉魏南北朝之际的家族内部规定,在唐宋以后开始发展,到了明清时期,已基本形成了各个家族必定的家规族约。

在存世家谱中,最早期的具有明显家规族约内容的,大概要数本卷所收的北宋名臣范仲淹在皇祐二年(1050)订的《义庄规矩》,还有北宋元丰三年(1080)的“暨阳开化刘氏同居戒言”。在历史上,北宋还算是个相对安定的朝代,虽然有金兵的南侵,但在江南一带还比较承平,人们在此以家族为单位安居乐业。为了救济贫寒的族人,范仲淹在家乡苏州置田十余顷,设置了将所得租米分发给诸房族人的义庄,,并订立了义庄的规则,这项规则在治平元年(1064)得到朝廷的首肯,族人在天平山白雲寺先公祠堂旁刻石立碑,以示子子孫孫遵承勿替。义庄规则从此后成了家规族约中的一种类型。

暨阳开化刘氏是个人丁兴旺,数世同堂的大家庭。当时这个家庭有十三房,共约五百余人,家族同居已八世之久,歷二百餘年。大家庭和睦相处,“晨興,東西會于祖宅,鍾鳴而鼎食也。”“黎明各起,聽命以從事”。当时五世孙刘祚以其父亲为家范,写下了这篇同居戒言。戒言不但为子孙阐明了做人的道理,还对家族的某些事务做了具体的规范。这篇戒言是自宋以来,集家训、家规为一体的首篇典范。

在明代,家规族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明代初期,众多名门望族纷纷制定家规族约。由于明太祖朱元璋对同居三百年的浦江鄭氏的治家之道十分赞赏,《鄭氏规范》自此成为明代以后各家族制定家规族约的示范。在明代中后期,由于家族修谱的兴起,家规族约更是进入到寻常百姓的门庭。

清代是家规族约制定的鼎盛时期。清朝初年,自顺治皇帝制定了“教民”六条圣谕,接着康熙皇帝又制定了有关修身齐家的圣谕十六条。致使康熙、雍正、乾隆年间,各家族掀起了制定家规族约的高潮,许多家族的家谱首页便是用朱色刊印的圣谕十六条,家规族约的首条也即是“讲圣谕”。到了嘉庆以后,中国的人口从清初的约六千万,激增至四亿,家庭、家族都在迅速扩大,再由于当时爆发了各种反清武装起义,为了要镇压这些起义,清政府势必要依靠宗族的势力。为了效忠于朝廷,各家族也纷纷配合政府用家规族约来束缚家人和族人。在咸丰年间,又爆发了持续十多年之久的太平天国运动。为了应对连年的兵灾,尽快恢复宗族的家园,一些尚未订立规约的家族和已经订立规约的家族,在此间纷纷补订和增订了如何应变局势的家规族约。如安徽歙縣的望族鮑氏歙新館为了修复在连年战乱中毁坏的祠堂、田产与房屋,在局势刚刚稳定的同治八年(1870),即刻就续订了如何修复家园的祠規。故所以清朝中期以后,更是家规族约制定的全盛时期。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爆发的戊戍变法运动,使中国人民的思想意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紧接着的1911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二千多年的封建帝王专制,更使国人的思想获得到了很大的解放。民国初年国法的修订,对历来与封建王朝法律相辅相成的家规族约是个巨大的冲击浪。此后的五四运动与西学的引进,则根本动摇了中国传统社会里儒家学说至高无上的地位。纵观本卷1911年后制定的家规族约,不难看出时代变化对其产生的影响。如1918年長沙湯氏新增宗規内有一条即为:“世界各國靡不實行强迫教育。族中子弟自八歲至十歲,須督令就學。”还有一条为:“民國時代選舉爲重。族中無由高中大各學校畢業者,即不得有選舉權。故子弟有由以上各學校畢業來祠祀祖者,旌奬從優,以示鼓勵。實業及法政學校畢業者,酌量旌奬。海陸二軍各學校畢業者,奬尤加倍,以中外各國最重海陸二軍故也。”(《[湖南長沙]湯氏三修族譜》1918年中山堂木活字本)这些都标志着各家族的家規族约已从遵守纯粹的儒家封建伦理到与新时代政治伦理相结合的一个转折。

有些家族还在形式、文字上开启了新时代的家规族约,如瀏陽廖氏在1938年就制定了“族約會組織章程”共二章十八条,以《章程》、《组织》、《职权》、《人事教育》、《文书》等为条款订立族约。(《[湖南瀏陽]廖氏族譜》1938年世綵堂木活字本)。这些族约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顺应时代潮流的民主思想。抗日战争时期爆发后,面对国难,有些家族迅速作出反应,随即制订了鼓励族人积极参加抗日救国与对在战争中取得功绩人员奖励的种种规定。如在抗日战争的第二年,萍鄉松友塘李氏家族就会同全体族人通过并实施了“奬勵抗敵救國將士辦法”。这是家规族约在顺应时代变化中的一个新的闪光点,现将一些有关条款摘录如下:

第一條、凡我族人,應鼓勵其家屬努力抗敵救國,以忠勇殺敵爲榮,逃避兵役爲耻。

第二條、凡適合左列標準之一者,均得奬勵之:

一、抗敵求國有特殊功績者。

二、從軍著績得政府敍奬者。

三、軍職累陞至將校者。

四、參加抗敵救國之戰役者。

五、爲國殉職者。

第三條、奬勵種類規定如左:

一、免收修譜丁費。

二、在譜牒大書内敍記行狀。

三、留像。

四、立傳。

五、撫慰。

第四條、奬勵程序,規定如左:

一、凡普通參加抗敵救國之戰役者,均適用本辦法前條第一、二兩項之奬勵。

二、凡適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適用前條一至四之奬勵。

三、凡適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適用前條一至三項之奬勵。

四、凡適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者,適用前條一至四之奬勵。

第五條、凡爲國殉難將士,身後蕭條,所遺家屬生計困難,或有子女無力求學者,應由各該房儘先維持,並得由本祠設法援助。

第六條、凡得奬勵者,須根據真實事蹟及政府文狀,並須視奬勵輕重,分别由本祠族等核准,或大會決議,方爲有效。

第七條、以上各條辦法,經本祠大會通過後,公佈施行。(《[江西萍鄉]萍東松友塘李氏支譜》1939年西平堂木活字本)

在民国期间,有些家族不甘心被外国侵略者称中国人为東亞病夫的歧视,觉得只有重视卫生才能改善国人的健康问题。但在农村,人们普遍不重视周围的环境卫生,于是就把改善居住地的卫生环境也作为族规的一条,这无疑又是家规族约史上的一大进步。如江西宜春湯氏宗族的族规中的“重衛生”一条:“我國國民向有東亞病夫之稱,對於衛生一項素不重視,以致身體孱弱百病叢生。凡今後居住環境之改良,庭園樹木之配置,溝洫池塘之疏浚,水井道路之整頓,須於每年定期檢查一次,由各支房長指揮,並極力推行衛生政令,俾我族家家整潔,人人健康,一洗東亞病夫之誚耳。(《[江西宜春]宜春慈化湯氏族譜》1943年中山堂木活字本)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的经济、社会、文化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家规族约已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将成为历史上家族文化的一部分,永远地载入史册。

(二)制订与颁发

1、一个家族通常只订立一份综合性的规范,它对族人诸多方面的行为都作出了规范。其中包括家訓、家规,还包括了宗祠祭祀、墓地保护等等。它的题名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家规、宗規、规矩、宗禁、族约、宗祠条约、祠規、乡约等等。有些开明的家族也会以家训、家诫等訓语替代家规,制订者希望用先祖的谆谆教诲开导子孙,从而让家族的优良传统世世代代发扬光大。如在1915年的《江苏是姓家谱》里,就只有劝诫式的家训而没有带惩罚性的家规。

清朝中期以后,随着家族的扩大和家族活动的多样化,不少家族开始制订针对某个方面事务的单一性的规范,以此来弥补综合性规范的漏缺部分。这些规范有祠堂的祭規、坟山的墓規等等,到了民国以后,还有学校的学規等等。

家规族约的制订权一般在家长、族长及德高望重的族老。一个家族的家规通常由家长本人制订,在父为子纲的社会里,家长是不会和子孙共同商量订立家规的。但如果牵涉到几个支房的事务,也会和这几个支房的家长一起商量议订。但到了清朝末年,特别是到了民国年间,随着西方民主思想的广泛深入,也有一些家族制订规约,采取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公議原则。如1920年後倉浣錦馮氏孔安堂修订的規約有一条即为:本祠堂如有公議事項,須邀集六房長及總分幹事、士紳等與議,以過半數之贊同得決議之。规约随后还反复强调:本規約未盡事宜,得隨時公議定之。(《[湖南長沙]長沙易氏支譜》1920年百禄堂木活字本)

有些家族在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出于对民主共和制度的拥护,在家族内部推行民主制度。他们模仿西方的立法制度,在家族中成立了族約會,作为族中的立法机构,家族规约的制订权即掌握在族約會手中。这个立法机构一般是单数,方便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权。如1934年新化縣奉氏家族成立的族約會,由各房房長、各垣垣長推舉了正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幹事兼文牘收支一人、評議員十二人。族約會的原则是“以聯絡族誼、整理家規、推廣教育、調息紛爭爲宗旨。”并规定“正副會長、評議員,任期兩年。但經族衆之同意,得繼續連任。”(《[湖南新化]奉氏十一修宗譜》1935年木活字本)

2、一般传统家族制订家规族约的内容都围绕着礼教、教化、国法三个原则。

一合乎礼教。当时,孔子的儒家礼教思想在人们的心目中是至高无上的。尤其是北齐颜之推的《颜氏家训》与宋代朱熹撰写的《朱子家礼》,更被一些家族奉为礼教的圣明。礼教的核心是三纲五常,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为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者人之常行。当时大部分家族的家规族约都以体现儒家三纲五常内容的四书五经、《颜氏家训》、《朱子家礼》等为基本,所以纵观家规族约的基调都很雷同。

二注重教化,即教育感化。有些家族的家规族约内容,家训占了很大一部分。家训都为先祖的训导,制定者用修心、立身、持家、处事、成业等诸方面谆谆教诲子孙如何去立身处世。家训的内容基本都是“孝顺父母”、“尊敬长上”、“教训子女”、“和睦乡邻”、“勤俭节约”、“各安生理”等注重教育感化的儒家思想。为了使子孙们能牢记祖宗家训,时时规范自己的言行,各家族不仅将家训载入家谱,传之后代,而且每年祭祖时都要在祠堂合族宣读一遍,以上告祖宗,下儆子孙。如鎮江韋氏訓禁就有一条规定:“宗族設爲春、冬二祭…每於祭畢之後,族長宣諭一遍,俾我子孫知所懲勸云。(《[江蘇鎮江]韋氏族譜》清光緒三十四年儲書堂木活字本)就是带有惩罚性的家规,也大部分先用很大的篇幅教诲子孙如何立身处世,如何惩罚占的篇章很少。

三符合国法。当时很多制订者都清楚的意识到,家规族约应参照国法、符合国法。如義乌盤溪施氏家規的引言就写道:“家之有則,猶家則引國之有法。國法所以定民志,家則所以一衆心。”((《[浙江義烏]盤溪施氏宗譜》清同活十年本)家族要在社会中生存,遵守国法是最重要的。所以在各个家族家规族约的条款里,家法与国法已融为一体,“不遵家訓,即不守國法”字样在家规族约里随处可见。有些制订者还将家法作为国法的补充。如宜興堵氏祠規引言写道:“故《祠規》之設,所以濟國法之不足。先事而匡失,教成而善俗。”()

当然也有些家族在制订规约时,实际上有违反国法的行为。如订有处死家人、族人的条规。如果按照当时的国法,即便犯有死罪,死刑也要有官府执行。还有些家族会将家法先于国法。如長沙唐氏家法如此写道:“國法懲創於已然,家法警惕於未然。其欲人循分守禮,遠於罪戾,一也。使於悖行萌芽時,即範以家法,則人皆良善,家底肅雍。雖有國法,幾於刑措。特約爲若干條作家法。《[湖南長沙]唐氏五修族譜》1933年晉阳堂木活字本)

但总的来说,家规族约中的内容一般和国法相辅相成,如果国法作了修改,制订者就会作出相应的调整,以免与新的国法有冲突。

家规族约的颁布一般有二种情况,一由宗族自行颁布;一由官府出示颁布。

绝大多数的家族在家规族约制订完以后,会由族长在祭祀时,合宗宣布,有的还会张贴在祠堂内,让族人熟读牢记。到了民国年间,有些家族成立了顺应民主共和潮流的族约会,如果要颁布或修改家规族约,则一定要得到族约会的批准,才能实施。

家规族约作为家族的重要文献,一定会载入该家族的家谱,并会放在卷首或卷一的位置。有些名门望族还会将家规族约专门刊印成册,分发给各支房,让族人可以随时阅读。

从宋代起,特别是到了清代和民国年间,有些家族为了使家规族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并能使之牢牢地制约族人,往往会借助地方官府的权力,请当地政府备案并颁发,这样就能使该规约成为名正言顺的与国法并立的条款。如1935年的湘潭昭峽劉氏家族在族規订好以后,即上呈湘潭縣政府备案核准。当时湘潭縣县长劉紹諴核准后,还特批了这样一段话:“呈暨族規均悉。邇來風俗澆漓,人心險惡。對于舊有道德,視爲腐化不足齒。及馴致綱維盡弛,奸宄百出,世亂頻仍,無由敉定,良堪浩嘆。該代表等有鑒于斯,趁續修譜牒,釐訂族規,藉圖挽救,用意良嘉。所擬各項規條,切中時弊。惟族規中“笞責”二字,抵觸法令。應易以“從嚴懲處”字樣。其餘尚屬妥善,准予備案。仰即努力推行,務收實效。本縣長有厚望焉!此批。縣長劉紹諴。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五月。”(《[湖南湘潭]湘潭昭峽劉氏五修族譜》1935年绍墨堂木活字本)北宋名臣范仲淹在皇祐二年(1050)为宗族订的《义庄规矩》,更是在治平元年得到了朝廷的批示与颁布,并下令在苏州一带施行,从此开创了义庄的先例。

(三)范围内容

家规族约规范的范围主要包括家事与族事。规范家事的范围内容概括起来有这几个方面。

1、孝悌,即孝顺父母,敬爱兄长。在传统社会的家族内部,“孝”占据着无与伦比的地位。它是百礼之首、百德之本。不孝是最大的恶德,所以“人之行莫大于孝”。基于此,大多数家规中都十分强调“天下无不是底父母”,甚至提倡《二十四孝》中的“割股疗疾”、“卧冰求鱼”之类的极端孝顺。对于孝子贤孙,家庭会将其提交宗族,再由族長會衆呈請旌表,即由宗族或官府立牌坊、赐匾额。实际上统治者为了保证封建伦理的影响力,还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加强孝的地位。如清代法律规定,不孝父母者,若犯情節重大者,可送官處死。所以一些家族也有相应的家规族约。如濟陽江氏族规有此一条:“不孝父母及祖父母者(如駡詈、抵觸、缺養等項),初次懲戒化導,令立約存祠。如不改,送官處治。若犯情節重大者,送官處死。“(《[江西婺源]濟陽江氏統宗譜》1919年木活字本)在法律与族规的共同作用下,确保了孝道在当时社会上的牢固地位。

兄友弟悌是紧跟着孝顺父母后面的内容。家规族约十分强调兄弟和睦、友爱。“兄弟者父母之手足,天錫之羽翼也,兄能友其弟,弟能敬其兄,一家和樂,外侮莫及,自享無事之福矣。” 在当时长次有序的道德伦理下,如果是弟弟有违于兄长,会受到家法的惩处,但如果是兄长的不是,则仅以劝导为主。如濟陽江氏家训里有一条即为:“有弟不恭兄者,家長當反覆誥誡,使其省悟。不悛則治以家法,甚則鳴於官。若兄不友弟,亦當勸之盡道。(《[江西婺源]濟陽江氏統宗譜》1919年木活字本)兄弟间的友好关系也往往要根基于妯娌间的和睦。所以“和妯娌”也是家规族约内重要的一条。

2、修身,这是对族人自身的要求。在漫长的中国历史长河中,儒家思想一直在思想教育方面占主导地位,“修身齐家治國平天下”是其中的精髓部分,它作为当时社会的指导思想,影响着人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治国必须齐家,齐家必须修身,作为社会单元的宗族,自然会对族人的品行、道德等作出规范,这些规范一般都具体落实在该家族的家训里。纵观各家族的家训,字里行间往往都贯穿着中华民族诸多的传统美德。家训是各个家族用以劝戒子孙的训词,它不像族规那样具有强制性,但往往是用来制订族规的基础与依据。家训比较常见的是历代祖宗的训词、规劝言论等。也有些家族在先祖訓词的基础上,结合本族的实际情况制订家训。有一些家族把家训编成朗朗上口的七言或五言诗体,简洁明晰,易诵易记。对于族人及子孙后代有关修身方面的规劝基本都是以勤俭、朴素、好学、敬业、尊师、正直、廉洁、乐于助人等为要点。勤为開財之源;俭为節財之流,这是大部分宗族劝导子孙勤俭的共解。有些家族对族人穿戴服饰也有一定的要求。如涇縣倪氏在家训里如此规劝族内年轻人的穿戴:“服之不衷,身之災也。衣服附在吾身,吾知而慎之。古者庶人耄耋而後衣絲帛,其餘則布素而已。近世無賴少年不安本分,好尚時趨,專求新奇款式耀人耳目,惹得鄉人憐,難爲識者觀。但此輩雖一時侈靡,不轉盼而已鶉衣百結,向之華麗者何在耶?戒之。”(《[安徽涇縣]新紫山倪氏七甲支譜》清乾隆五十三年刻本)至于教诲族人好学、敬业、尊师、正直、乐于助人等内容,更贯穿在各家族家训的字里行间。

廉洁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儒家道德伦理占主导地位的传统社会里,廉洁几乎与孝悌相替并论,故所以廉洁也是各家族对子孙后代修身规范的的重要内容之一。清光绪年间湖南宜章谷氏宗族的家训里有一段对廉洁的精辟论述,即便对现今社会也有相当的警世作用。其云:“砥節礪行,莫善如廉廉者,終身之品行所係也。古人惡圓,故矜也而廉。今人毁方,故不廉而貪。廉雖稜角峭勵,然與其和光同塵,無寧揚清激濁,是以六計弊羣吏。曰廉善、廉能、廉辦、廉正、廉法,六德而皆冠之以廉。居官且然寧居家者顧可不厲廉隅、不敦廉節乎?若不爲廉而爲貪,立身制行,一切卑污苟且,胡可爲訓。誠能嚴氣、正性、寡欲、清心,在家爲廉潔之士,異日舉廉於朝,慎厥官方,飭其簠簋,民懷清廉,目爲廉吏,豈不爲克家之令緒哉?(《[湖南宜章]谷氏族譜》清光緒二十七年木活字本)其文告戒子孙,一个人节操与道德最高的表现就是廉洁,是人一生品行之所系。为民要廉潔,为官更要廉潔,这就是修身、齐家、治國之根本。

对于族人修身上的要求,在各家族的规约中基本一致的还有“戒淫”、“戒酒”、“戒賭”、“戒盗“等。对于妇女,几乎所有的家法族规都依据封建的礼教,要求她们在家從父,出嫁從夫,無夫從子,遵守婦德、婦言、婦工、婦容,即所謂的三從四德。孝敬勤儉、正氣和氣、保身保家,循規守矩,不要犯“七出”之条。

清代后期,鸦片流入我国,许多国人染上烟瘾,无法自拔,人不人、鬼不鬼,众多宗族针对此情,纷纷在家规里添加了 “禁吸煙”一条。如清宣统元年江西萬載袁氏家族的家规新增的二条里,有一条即为“戒吸煙”:“嘉、道之際,洋煙入中國者尚少,故我族《家規》十九條未曾懸以爲戒。今則毒痡十八行省矣。偶爾一嘗,精神焕發;一經上癮,遂成廢人。過癮無資,遂成盜竊。嗚呼,人皆可以爲堯舜,乃自淪於廢人盜竊也耶。今國家禁煙嚴切,中土不得栽罌粟,并約外洋不得以毒藥相戕賊,將來土膏不繼,吸煙者有死而已,何不及早回頭,死中求活,日滅釐而月減錢,以待來年而後已,可也。出地獄而登天堂,是所望於改過勇決者。(《[江西萬載]萬載白良袁寬房譜》清宣統元年汝南堂木活字本)

民国期间,由于时代的变化,各家族对族人修身的要求又有了与时代俱进的新内容。如1943年江西宜春慈化湯氏宗族在家训里鼓励族人努力奉行三民主義,爲抗戰建國、復興民族作出努力。要求族人积极参与政府的教育、衛生、政治及一切公民權利。

3、职业。这是与族人和子孙后代生存、生活休戚相关的问题,所以各家族的家規族约对职业的选择比较严格规范。一般的家族都以耕读为本,认为本业莫重于耕读,而工商次之。也有些家族把士、农、工、商都视为立身之道的本业,并没有高低之分。如清康熙间湖南益陽龔氏宗族条规告戒族人:“務本業乃立身之道。國有四民,士、農、工、商是也。吾族爲士者必以讀書爲本,爲農者必以力田爲本,爲商者必以貿易爲本,爲工者必以精藝爲本。各務其本,皆不失爲資生之務,此皆優游安樂而無後災者也。(《[湖南益陽]龔氏九修支譜》南峰堂木活字本)还有些家族认为耕读之外,“唯医最善”。可以“入便为事父母,出足以救人危急”(《[江西南豐]南豐瀲溪傅氏九修宗譜》清同治九年木活字本)虽然不少家族注重子弟的文化教育,是使之知书达理,不仅仅意在科举。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是当时社会的长期共识,众多的家族还是极力鼓励聪颖的子弟参加科举,以期取得一官半职。

僧与道在儒家看来是無父無君,異言異服,是名教之賊,历来被儒家斥为異端。所以在各家族的家规族约里几乎都有一条“遠僧尼”,严禁族人子弟出家当和尚、尼姑、道士。如有子弟出家为僧为道,就要给予谱牒除名之惩罚,还要问其父之罪。如果因为家境贫穷不能抚养的缘故,即要该家庭上报族长,由族长指令族中家道豐裕者作为仆童扶养。如有故意推諉之家,族長即會衆稟告官府治罪。

娼、优、隶、卒,即娼妓、戏子、衙役、兵士,在当时被普遍认为是比異端更卑劣、低贱的职业。有些家族还把茶房、剃頭、吹鼓手等职业也列为卑不足道的职业。族人如果有谁选择了这些职业,即“祖宗且羞以爲子孫,子孫且恥以爲祖宗也。至是《譜》内不能書其名,家廟不能列其位,雖有孝子慈孫,百世不能改也”。(《[安徽合肥]合肥李氏宗譜》清同治十一年木活字本)

4、婚姻。婚姻是家庭的大事,各家族的家规族约基本上对该族的婚姻都有着专门的规范。概括起来有以下这几个方面。

同姓不能结婚。本族之内严禁互相通婚,即便是祖籍不同,二个家族,也不能通婚,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古时,人们认为,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夫婦爲人倫之始。同一个姓,是千流萬派之同源,千枝萬葉之同本,同源同本相互结合就是乱伦。故从《周禮》到《禮記》,都严格规定“同姓萬世不婚”,“娶妻不取同姓”。即便一族内有二个姓,因为是祖源同出一姓,也严禁通婚。如績溪縣南關许氏宗族内有许、余两姓,但远祖为许姓,故族规内“同姓不婚”一条如此写道:“同姓不婚,《周禮》則然,應毋庸贅。然我祠既有兩姓,而又同出一姓,必定《規約》,以昭世守。各派丁世居故土,兩姓同出一姓,不能爲婚,人人知之,恐有散居遠處不知本源與他祠妄結婚姻,許與余爲婚有礙本祠之余;余與余爲婚雖各别其源,終屬同姓;余與許爲婚,余自許改,亦屬同姓,皆不准。”(《[安徽績溪]績溪縣南關惇叙堂[許氏]宗譜》清光緒十五年惇叙堂木活字本)

重门第、正名声、忌财色。无论是娶妻还是嫁女,都要门户相当,家世清白。即不要攀附权贵,也不要欺凌贫寒人家,更不能“与下贱之家私绨婚姻。” 如浙江東陽任氏宗族的家规里有一条“酌定婚姻”,如此规定:“凡嫁娶不必扳援富貴人家,須任良緣,或以故家、或以舊族。如有不問名姓,結婚下流者,即削譜除名,不許入祠”。(《[浙江東陽]合澄任氏宗譜》清嘉慶二十四年木活字本)在聘礼和嫁妆上,绝大部分的家规族约都引用清代教育家朱用纯《治家格言》中的“嫁女擇佳壻,無索重聘。娶媳求淑女,勿計厚奩。”这句话告戒族人,一些家族在家规里规定,如果有族人嫁女贪图对方的钱财,将女儿或妻子卖给别人作妾,或嫁给门第不如自己,家世不清白的,族长会合同族内长老,将其懲以家法,并追回所有钱财,将妻女贖回另嫁。如有抗拒行为的,送官府治罪,并在家谱其名下写“無恥”“議削”等字样,让他永生永世抬不起头。如江西婺源齊氏宗族的家法有一条“禁鬻女”即如此规定:“嫁女無論貧富,必擇清白人家。如有無恥之徒貪得身價,將女或妻賣與人作妾,及嫁賤姓者,合族衿耆同入宗祠,懲以家法(八十板),追出身價銀兩,將所賣妻女贖回另嫁。抗拒不遵,呈官究治,仍於《譜》内大書“無恥”“議削”等字,停餅止胙,終身不齒(如身價銀業已花費,祠内墊出再行追繳)。(《[江西婺源]翀麓齊氏族譜》清光緒十二年木活字本)在娶妻和嫁女的门第上也有不少的家庭认为,娶妻和嫁女的门户应有所不同,即宋代学者胡安定所谓的:“嫁女必須勝吾家者,勝吾家則女之事人必敬必戒;娶婦必須不若吾家者,不若吾家則婦之事舅姑必執婦道。”这样就能使得妇女都能敬重公婆和丈夫。

严禁婚姻轉房。即兄死后弟娶孀嫂,弟亡后兄纳弟媳。这在当时被视为严重违反长幼之序伦理道德的乱伦行为,在很多宗族的家规里还把此喻为禽獻之行,要予以驱逐等重罚。

离婚。为了维护夫权,封建礼教对妇女有“七出”之条,即无子、淫(三点水+失)、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公婆和丈夫可找出其中任何一条,将不喜欢的媳妇休回娘家。在当时,离婚被视着人伦之大变,因而一些家规对族人无故休妻会有种种惩罚。如湖南瀏陽陳氏家规如此规定:妻無應出及義絶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娶。(《[湖南瀏陽]瀏邑西鄉圍山陳氏五修族譜》1938年敦本堂木活字本)

婚嫁。当时,虽未严格遵守古制,但有些家族还保留了婚嫁的传统习俗,对于婚嫁的具体过程也有一定的规范。如传统的婚嫁一般要经过说媒、认识、打听、见面、过红、年佩、迎亲、拜天地、开喜宴、闹洞房、回门等环节。有些习俗还保留至今,尤其在农村,几乎保留了这些传统习俗的全过程。

5、丧葬。 孟子曰:“養生者不足以當大事,惟送死可以當大事。” 故丧葬在传统社会里被看着是比婚姻更重要的大事。《周礼》、《仪礼》、《礼记》等先秦典籍中都保存着当时国家制订的专门丧礼,宋代以后各家族的丧礼基本遵照朱熹《文公家禮》中的仪式。由于有约定成俗的丧礼,大多数家规族约略去了丧礼的具体规定,但基本都制订有关丧葬这一条,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尽悲尽哀,丧葬有度。父母去世,子女哭泣哀慟必须要竭尽其诚,不能有一点点虚假。有的家规还要求子女“躃踊哭洫”,即泪流满面的捶胸顿足大哭。如父母刚去世,有些家规规定子女“朝奠夕奠,哭無時焉”。身有父母重孝者,不应与闻他人的婚丧庆吊等事。如有要事不得已前往,也必须穿戴白色衣冠。一些家规要求族人办丧礼“稱家之有無”,就是根据自家的经济状况,不要“貧而厚葬”,浪费钱财。有些宗族则规定,丧事不得用乐,不得饮酒食肉,否则就是不孝。绝大部分的家法族规规定丧礼不准请僧道超度亡灵,认为这不但与古禮不符,还“誕妄不經”。

合族吊丧,同舟共济。一家有丧,合族举哀,这是中国传统家族的习俗,故大部分家规族约对此有明确规定,如湖南湘潭錢氏宗族家规的“喪禮”条规定:凡我同族,須先發訃文,不拘遠近,葬日弔儀直其餘事,宜親詣靈前拜奠,足徵族誼之好。至住居有遠窵者,訃文止發房長家,使代爲遍傳。(《[湖南湘潭]錢氏三修族譜》清嘉慶二十三年彭城堂木活字本)还有一些家族的家规为了减轻有丧人家的负担,要求族人在吊丧时必须自备各自相应的丧服,并努力帮助贫寒人家举办丧事。

入土为安,择护墓地。按照古禮,三日而殯,三月而葬,即死者一定要入土为安。但有些后人惑于风水,希望找一块风水宝地来安葬父母,从而使子孙飞黄腾达,这样死者往往就不能及时下葬。所以有些家规规劝子孙不可迷惑堪舆,迟迟不葬亲人,这是最大的不孝。安葬死者 “無論高山平洋,祗要黄壤赤土,親自堅築,自避水蟻風吹。”即可。对于墓地的守护,在各家族的家规里规定的更为严格。如有一点差错,就要受到家规的处置或“鳴官究治”。

谨尊丧礼,克守丧期。一些家规族约虽然略去了丧礼的细节规定,但还是十分强调了替父母守孝三年之礼节。即父母去世,必须严格遵守传统礼制,三年之内不得行婚宴嫁娶,要戒斋避荤,举止严谨等等。

家规族约中有关家事的主要为以上几类。还有值得一题的一条是“禁溺女”。在传统的社会里,长期存在着“生男則喜,生女則悲”之风气。有些贫困的家庭有了女儿再生女婴,一出世就会将其溺死。针对此种情况,很多宗族制订了“禁溺女”家规,并给予了种种惩罚。清光绪年间,一些宗族还由族人捐款等方法,专门为此设立了育嬰堂。

家规族约规范的宗族事务范围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首领。族约规范的宗族首领为:一些较小的宗族只设族长一人;大部分的宗族设有族长、房长,大族还设有族长、支(柱)长、房长或族长、房长、分房长。宗族的最高首领为族长或宗长,还有一个名誉首领为宗子。族长由族中尊老依据德才标准,通过选举来产生。宗子则由长房的嫡子或嫡孙充任,没什么实际的权力。族内的各种事务都由族长负责处置。有些大族人多事繁,一个首领难以兼顾,往往再配设族正、族副等,也是由族内尊老推选。这些首领如同宗族的司法官,负责裁断族中的各种事端。故族规规定,只有公正廉明的长老才能出任此职。

辛亥革命以后,随着民主共和深入人心,有些宗族紧跟时代的潮流,向民主化方向跨进,开始改革宗族领导机构,成立了族会或族议会,并通过族众用超过半数表决权来选举宗族的首领和表决族内事务。宗族首领的名称也由族长改为会长,族副改为副會長,下面还有幹事、文牘等。

2、宗祠。任何宗族都离不开宗祠与祭祀,故每个宗族所订的家规族约中有关宗祠条例的内容都非常详尽。宗祠条例中最主要的是祭祀祖先的仪式,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每个人都与祖先血脉相连,祖先是自己的生存之根,立命之本,因此祭祀祖先是最重要、最隆重的家族活动。一般宗族每年举行春秋二祭,祭祀的先后顺序、主持者、所用的物品、仪式、程序等都有着严格的规范。一些触犯国法与家规族约的族人是不得参与祭祀活动的,“不与祭”和“革出宗祠”在家规族约里是很严厉的惩罚。试想,一个被抽去安身立命之根的人,就会犹如四处飘荡的浮萍,还能拥有什么呢?

宗祠还是行使族权和族人集体活动的场所。如有族人子弟触犯了家规族约,族长会传派族众在宗祠汇集,当面教训或处罚。如遇有承繼、选举之事也会在宗祠内举行。有的家族还将宗祠作为该族的“義舘”之处。即给族内天资聪明又上不起学的贫苦人家子弟作为免费念书的地方。如浙江吴興沈氏宗族的宗规里有一条如此写道:“族中讀書子弟,富者延師訓誨,易於上進;貧者無力從師,雖有資性過人,勢必廢棄無成,深爲可惜。必須宗祠中開設義舘,延一老成善教之師,訓誨族中俊秀之子,助其修脯,勿使荒廢。庶書香可繼,亦吾族光耀門閭之本根也。(《[浙江吴興]重修晉陵金臺沈氏族譜》清康熙間刻本)

几乎所有宗族都准许族内科举中榜的子弟按照科名的高低自制匾額,用紅體金字懸挂在祠堂内,以示激勵和光祖耀宗。

3、族产。即宗族的共同财产。对于族产的来源与支出,族规也有严格的规范。族产主要有这几个来源:一为田租与房租等固定收入。在当时,田地被视为最可靠的恒产,应而大多数宗族的族产是族田,所出租谷收入最大一部分用来祠堂祭祀,其余用来维修和祭祀祖墓,还有作为贫困人家子弟的学塾开支。族产还有二个来源,一个是捐助。有些富裕的族人会自愿捐出若干田地和财产,大多数的族规会明文规定有家产的族人该捐多少钱。一个是违反家规族约的罚款钱。对于族产,几乎所有的宗族都奉行只许买进不许卖出的原则,子孙有永远保护族产的职责。

一些大族,特别是南方的大族,还有一种特殊的族产,就是义庄。自从宋代范仲淹在苏州创设义庄后,不少宗族纷纷效仿。清代中期以后,由于人口的急剧增长,社会又动乱,清政府鼓励宗族大办义庄,并给予义庄种种优待与褒扬。于是,在江南一带的宗族出现了大批的义庄。宗族对义庄、义田的规范非常严格,专门“刊定義莊條規,俱應鏤板刷印,每人給與一册”。义庄与义田的收入都用于救济贫困的族众。

4、谱牒。“家之有譜,犹國之有史”。譜牒一直被各宗族视为“生民之要典,傳家之至寶”。确实,谱牒“上承祖宗千百年之系,下啓雲礽億萬世之傳。”它将整个宗族的遠近親疎都聯在一起,将祖祖宗宗、子子孫孫的名號、生没、葬配俱載於其中。鉴于谱牒的重要性,各宗族的家规族约对谱牒的规范非常注重,从修纂一直到收藏之间的流程都十分的详尽。各宗族规范谱牒的续修时间约为二十至三十年。由于间隔的时间比较长和减少續修譜牒的費用,一些族规里有“紀草譜”一条,规定族人生男、娶婦都要收丁費,生女就免收。凡有生死、嫁娶,要即時通告并丁費送交房長,填注在草譜。房長於祭祀日交經管人,填入總册。如過期不繳,無論紅丁、黑丁,都要罚款,反抗者重罰。每三年由經管人謄写二份,下存家廟,上存支祠,以資公閲,而備遺忘。

谱牒平时由族内各房分别收藏,有些宗族由宗祠辦祭人收藏,春秋二季祭祖时,“將譜呈出,族賢能人公同細看,如有鼠齧蟲傷油污損壤,即令于祖宗神位前,輕者跪香一柱,重者嚴加懲責。看畢即將譜内通俗歌、四禮、律條、族規、令聲音嘹喨者輪宣一週。宣畢,隨令善書者,將上年清明後本年清明前,各家有生没葬配逐一具報,登載譜中。書畢,量給善書者筆資勸勉。”(《[湖南藍山]藍山鍾氏八修族譜》1936年鉛印本)

各家族的族规对谱牒规范最多的是如何妥善保存,如有被玷污、油渍、烟熏、虫蛀、鼠咬、、涂改等等,都要以不孝不敬治罪。。

5、族学。宗族所期望於子孫者,莫大於立身揚名、光前裕後。然非磨礪以成,怎能坐致榮顯呢?故一些富裕的大族在族规里规定,投以专款开办本族的学塾,也称義塾、義學,专门延請學行兼優的老师在祠堂给族内那些“雖有聰明俊秀之材,困於饑寒而不能力學”的子弟提供免费教育。这些子弟虽然不可能个个立身揚名,但也可以增添该族的文人墨士,使之“書香日盛,世澤日長”。设立学塾的宗族大多制订有关学塾的規條,其中规定了教育的方法、课程的设置和各种奖励、惩罚制度。一般学塾所教的课程为《三字经》,《弟子规》、《朱柏庐治家格言》等启蒙课本,然后再教以四书五经。对于参加院试、乡试和赴京城会试的族人,一般宗族都资助路费等费用。

    在民国初年的族规里,还出现了有一些较大的宗族在本族按照新式学堂的章程建立本族的小学校,并鼓励或资助聪明好学的子弟进城读中学、大学直至出洋留学。在民国年间,众多宗族认为“傳家以讀書爲貴,有志上進理應優奬”,纷纷发津貼给毕业于各种学校的族中子弟。如江西万載的王氏宗族在族规里明文规定了毕业于高等小學、中學、初級師範学校、高等師範学校及法政學校、農林學校、陸軍學校、京師大學等的各种具体津贴。

(四)历史作用

家规族约在历史上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补充了国法,成为官府治理地方的辅助工具。在家规族约发展顶峰期的清代,州县的地方官担任了行政和司法的二重任务,当时中国的人口在不断迅速的增长,到了清代中后期,中国人口已达数亿,平均下来,一个州县的人口要达到二十万左右,一个知州或知县连同属下的几个典史要处理各种日常公务,要催收全州或全县的田赋,还要审理辖境内大大小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事务之繁重可想而知。传统社会里的宗族管理层凭籍森严的家规族约协助官府治理了地方事务。在当时,州县辖官最重要的公务之一就是催收田赋国税,然而在各宗族的家规族约里最雷同的一条即“完國課”,这样使官府大大降低了征收田赋国税的难度。

州县官还有一个重要的公务就是审理各种案件,然而在各家族家规族约里很相似的一条也为“戒争訟”,明文禁止族内各类纠纷诉訟官府。其实在传统社会里,初期的民事纠纷和一部分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在宗族的祠堂内了结,所以祠堂在某些地方又称为公堂。

家规族约在历史上又一个主要作用是通过奖善惩恶的种种规约,传承和发扬广大了中华民族的许多传统美德和优秀的思想品德。当然家规族约中的一些糟粕在当时的社会里也残害了不少无辜的人,尤其是束缚妇女的三从四德、贞洁牌坊等,经过历代家规族约的渲染,使中国的妇女一直在社会的最底层挣扎,一直到新中国的成立,才逐渐解脱了这些绳索。

在传统的社会里,中国一直流行着重本抑末的思潮,即耕读为上,工商次之,而家规族约又将这些失之偏颇的思想世代相传,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读书仕进更世代被各宗族所推崇,做官发财不仅本人可以荣华富贵,更能使家族光宗耀祖。但传统社会下的读书仅仅是为了应付科举,仅仅是诵读经书,死记硬背。在重本抑末的思潮和儒家四书五经的正统教育熏导下,传统社会下的精英有才气横溢的诗人词客、书画家,有雄才大略的政治家、军事家等,但善于发明创造的科学家寥寥无几。在中国家规族约迅速发展的明清时期,也是西方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由于缺乏科学技术的推动,中国社会在数百年间停滞不前,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的中华民族在此时远远落后于西方。鸦片战争后,在外国侵略者铁蹄的践踏下,尝尽了國贫民弱、落后挨打的苦果。

家规族约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一条作用,是维护了本家族的生存和发展。各家族世世代代的子孙们在“修身”、“齐家”的规约指引下,在艰难的生存道路上一路走来。历史证明,认真制订和实施的宗族,往往经的起承平岁月的消浊和战乱时烽火的洗劫。

想让朋友们了解下中国传统社会里的家规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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