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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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1-20 17:23:36 点击量:298
关于禁止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等
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衡纪发〔2014〕19号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具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实质等四个特征。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为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严禁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涉足非法集资活动: (一)不准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 (二)不准组织、从事、参与民间高利借贷活动; (三)不准组织、从事、参与高利转贷行为; (四)不准为非法集资、民间高利借贷提供担保; (五)不准为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活动提供保护; (六)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在非法集资、高利借贷活动中谋取利益; (七)不准在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案件过程中组织、唆使、煽动上访闹事、传播谣言等行为。 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要加强学习宣传,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上述“七不准”行为和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时要及时向当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设在当地金融办或政府办)。同时,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知和“七不准”的行为,要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依纪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本地、本单位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非法集资整治与规范工作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责任。 全市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杜绝以各种形式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集中精力,凝心聚力,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中共衡阳市纪委 衡阳市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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