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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投资人为什么不是受害人?

 天承办公室 2020-06-13

说句非法集资“受害人”不愿意听的话。严格讲,非法集资不存在受害人。非法集资活动中只有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和非法集资的参与人。非法集资投资者因为非法集资遭受损失,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受害人。对此,2019年两高一部的相关解释性文件也予以明确,是非法集资参与人。

主要原因是,根据98年国务院发布的“两非金融取缔办法”(国家行政法规),非法集资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金融活动的组织者(非法集资人)和参与者(非法集资参与人)都是在参与非法金融活动,两者都具有非法性。就像赌博这种非法活动类似,赌博的组织者是违法,参赌者也是违法的。非法集资人的违法性容易理解,但是集资参与人的违法性却不好理解。法律的本意可能在于国家对非法集资集资禁止的所有法律都是公开颁布的,集资参与人在做出投资的决定时有义务学习法律,并识别出集资人募集资金的非法性,从而拒绝参与。包括集资诈骗,实质是诈骗方法实施的非法集资,法律本意认为集资参与人虽然无法避免诈骗,但是应该识别非法集资。比如利用虚假项目实施非法集资,虚假项目因为诈骗无法识别,但是未经许可的集资是不允许,是不能够参与的。即使用虚假批准文书,也可以到批准部门核实。

当时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或者故意“法不责众”,只是对非法集资人进行处罚(刑事和行政都有),而没有明确集资参与人怎么处罚,其要负的代价就是自负盈亏。亏钱了,法律不保护,这个就是应负的“代价”吧。如果不了解这个渊源,就无法理解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什么无法取得受害人的诉讼地位。非法债权和利息,法律也不予以保护(不能提起相应民事诉讼)。当然,非法集资的资金目前实践中还是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总体数额不够,类似于破产一样,按比例返还。对比另外两个刑法规制的非法经济活动,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集资集资参与人算是幸运了,因为另外两个都是一律没收的,也就是一分也拿不回(其实非法集资就是一种特殊的非法经营活动)。

不同于上面举例的赌博,非法集资这种单向惩罚机制(只处罚集资人)既不利于从根本上防范非法集资(双方行为,一方担责),客观上也给集资参与人行成了“恍惚”,我又没有违法,为什么不保护我的利益,“受害者”情绪越发浓烈,以至于感觉很委屈,群体性事件和不合理要求也就很多了。

我说的这些,非法集资“受害人”肯定不愿意听,因为在掰扯他们的责任,但是这就是当前的法律现状和事实。不论你是否愿意,他就在那里,不增不减。

(来源:公众号“防范非法集资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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