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如符合营业税代理业(税率5%)的征税范围的,则应按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 《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93]国税发149号):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中“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服务以代理总收入减去各项代垫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支付各项代垫费用必须取得合法的结算凭证。代理业税目的营业税税率为5%。 二、个人所得税由收入支付方代扣代缴,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征。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每次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再扣减800元费用,该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20%,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3、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每次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余额超过4000元的,扣减20%的费用,该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请在本站首页“税种介绍-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进行查询。 如仍有疑问,可拨打(020)-12366-2进行人工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