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若愚水 2015-04-16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黄浦刑初字第12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间,担任上海燎泰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李某某,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票面金额一定比例的开票费的方式,接受上海畅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香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翎翱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宴基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徐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仁毕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为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虚开税款金额合计人民币410,754.99元。其中,已申报抵扣的税款为人民币59,682.38元。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9,682.38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范某某的证言,燎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退赃凭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九千六百八十二元三角八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吴明峰
代理审判员  金 涛
人民陪审员  周 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