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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激发投资创业活力

 songsgt 2015-04-16

  按:去年以来,陕西省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出台了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企业“年检”改为“年报”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极大地激发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激情和活力。为了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去年12月,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了“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市场宽进措施,并于今年1月16日印发全省,2月26日正式实施。现特刊载《办法》全文及政策解读,以利广大市场主体了解政策、投资兴业。

  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方便市场主体登记,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机构所在地。

  第五条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

  第七条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表述规范、方位准确、地址具体。

  第八条 下列场所可申请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 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商用场所;

  (二) 县级以上各类功能开发区内修建的生产经营性场所;

  (三)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

  (四) 暂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合法场所;

  (五)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村)民住宅;

  (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场所。

  第九条 下列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 非法建筑;

  (二) 危险建筑;

  (三) 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建筑;

  (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第十条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文件。

  (一) 以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 租赁他人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协议或出租方出具的使用证明。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及其他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可将城乡居(村)民住宅直接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其他将住宅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无实体办公场所的市场主体,可以将住所登记为受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区域内,可不再申请设立登记,但应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备案管理办法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 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可依法进行查处,并可按程序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对依法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利用非法建筑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管;经营项目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监管信息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6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一、制定出台《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

    住所是工商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现行登记制度规定,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时需提交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明文件。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大量新建项目一时难以办理规范的权属证明文件,尤其是在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这种情况更加普遍。现行登记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发生冲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主体准入和社会投资创业,造成了场地资源利用率低下,也给经济社会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2014年3月1日,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方案明确要求,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去年以来,云南、河南、青海、湖北、广西等省份以政府名义相继出台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我省在《关于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试行)》中对住所登记管理也提出了“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等原则性规定。去年5月份以来,按照省政府领导指示,陕西省工商局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在借鉴外省做法,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本《办法》。去年12月,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对《办法》进行了研究审议,在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今年1月16日,以省工商局名义正式印发。

  二、《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和管理。

  ○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概念及区别

  住所: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确定行政管辖、传递公文信件、联系开展业务活动、合同履行地、诉讼地域管辖等的重要依据。

  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机构所在地。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但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可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一)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商用场所;

  (二)县级以上各类功能开发区内修建的生产经营性场所;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和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

  (四)暂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合法场所;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村)民住宅;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场所。

  ○不得用作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一)非法建筑;

  (二)危险建筑;

  (三)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建筑;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一)以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租赁他人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协议或出租方出具的使用证明。

  ○《办法》的执行时间

  按照相关规定,《办法》自2015年2月16日起施行。

  工作亮点

    按照“宽进严管”的精神,《办法》所确定的如下制度将有力促进我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允许“一照多址”。原有的登记制度要求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再同一地址的,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此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创业者的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办法》提出,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区域内,可不再申请设立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这样既减轻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又使属地监管责任得以有效落实。

  ○允许“一址多照”。原有的登记制度要求市场主体应有独立的住所(经营场所),即“一址一照”,这样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办法》突破了以往一个地址只能登记一个市场主体的限制,提出“一址多照”,即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这样既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也减少了多余场地的浪费,实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及其他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可将城乡居(村)民住宅直接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其他将住宅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

  ○无实体办公场所的市场主体,可以将住所登记为受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

  商务秘书企业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为小微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及代理登记、年度报告申报等多种商务配套托管服务的新型服务业。商务秘书企业可以同时为若干家公司提供专门服务,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创业成本,破解初创难的问题,符合商事制度改革的整体思路。2010年深圳市开始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近两年,浙江省、江苏省、天津市等省市也陆续试点商务秘书企业登记。去年以来,为支持我省商务秘书企业发展,省工商局在西咸新区试点登记商务秘书企业,并结合试点情况,在《办法》中提出了支持商务秘书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无实体办公场所的市场主体,可以将住所登记为受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也就是说,商务秘书企业可以把自己的住所提供给多家无实体办公场所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

  ○多种方式强化监管。

  1、企业自律:市场主体申请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文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社会监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监管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予以公示,让全社会监督。

  3、多部门协同监管: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登记为住所,例如登记注册的住所是非法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原有的制度下,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建筑质量等许多管理功能不明晰,客观上导致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度设计的矛盾导致办公场地资源不能在市场经济中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市场准入的效率。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提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可依法进行查处,并可按程序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对依法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利用非法建筑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管;经营项目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问题解答

    1、《办法》实施后,给企业和创业者带来哪些便利?

  答:主要体现在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方面。一方面,简化了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方便市场准入。另一方面,可以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

  2、企业新增多个经营场所,是否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答:不一定。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区域内,可不再申请设立登记,但应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3、创业者没有办公场地,是否可以开办企业?

  答:可以。企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者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所谓的商务秘书企业可以这么理解,针对那些不必要租赁大型房屋或办公场地,只需要一张书桌、一台电脑就可以开展正常运营的企业,比如说创意设计、软件研发公司等,这些公司所注册的地址,就可以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进行登记。简单来说,商务秘书企业主要是给那些不必要租赁大型场地办公的新兴企业,提供公司住所登记等服务的中间桥梁。

  4、可以使用小区住宅开办企业吗?

  答:可以。近几年,随着经济的飞快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创意、设计、电子商务等新兴行业企业,这些企业对住所(经营场所)要求不高,同时日常经营活动也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他们希望利用住宅作为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为放松对市场准入的管制,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支持新兴行业企业发展,《办法》提出:市场主体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及其他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可将城乡居(村)民住宅直接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但是其他行业的市场主体若想将住宅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在登记注册中还应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

  5、为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监督管理,《办法》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了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办法》从四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监管。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依法进行查处,并按程序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三是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对依法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以及利用非法建筑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管;经营项目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四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监管信息推送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予以公示。

  6、申请人在选择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是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二是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表述规范、方位准确、地址具体。三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建筑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四是除从事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创意、设计、创作及其他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外,其他将住宅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将该场所用于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

  7、如何理解经营异常名录?

  答:工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并向社会公众警示风险。

  8、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具体程序是如何设定的?

  答: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或者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进行联系。通过这两种方式依然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9、对于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的移出程序是如何设定的?

  答: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名词解释

  住所: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确定行政管辖、传递公文信件、联系开展业务活动、合同履行地、诉讼地域管辖等的重要依据。

  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机构所在地。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或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县级区域内,可不再申请设立登记,但应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住所(经营场所)审查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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