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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相关问题详解

 金章玉句 2015-04-17

编者按: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发出通知和公告,从71日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除中外合作开采油气外,统一按现行简易计税办法3%的征收率执行。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是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的重要政策举措,有利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积极意义。为了更好的落实这一政策,本期专刊就大家关心的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梳理,供学习参考。

问:增值税征收率为何要进行调整?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特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经过几次调整已经统一为3%,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于简易计税办法的6%5%4%3%等四档征收率并存。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这样,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特定服务按简易计税办法3%的征收率一致。

问:为什么特定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答:通常,一般纳税人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即根据销售额和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但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如生产销售小水电、沙土石料、自来水、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旧货等等,由于行业特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税负过高。所以,为有效降低其税收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允许这些特定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问:“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从事的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的,是否也调整到3%?

答:目前,增值税应纳税额有两种计算方式,具体为:

1、一般计税办法下,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按下列公式进行:

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不含税)×适用税率-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办法下,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按如下公式进行:

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不含税)×适用征收率

上述“一般计税办法”按“适用税率”计税,而“简易计税办法”按“适用征收率”计税,“税率”和“征收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中明确规定,本次简并和统一调整的是“增值税征收率”,并不涉及税率的调整。因此,“营改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从事的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的,其税率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仍然按照6%税率计税。

问:哪些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环节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环节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3%缴纳增值税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条件是用于建筑或生产建筑材料的砂石及土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包括所有的生产企业)。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来水可包括其购进的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问:一般纳税人在流通环节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吗?若可以,哪些情形符合简易计税条件?

答:下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流通环节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3%缴纳增值税:

1、药品经营企业(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或零售)销售的生物制品;

2、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拍卖行取得的货物拍卖收入;

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6、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

问:哪些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3%征收率,可享受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以下几类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可减按2%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或营改增试点以前购入的,或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

2、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再销售该固定资产;

3、选择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销售旧货(经营其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经济行为在享受减按2%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3%征收率,享受减按2%征收增值税时,其含税销售额应该如何换算?

答: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问:征收率调整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后,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6%、4%征收率简并为3%征收率的项目,自2014年7月所属期应将简并征收的应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全部填写到申报表附列资料(一)11行;总销售额填写到主表第5行。

2、4%减半征收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项目,自2014年7月所属期申报起,销售额填写到附列资料(一)的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3%-2%)计算的减征额填写在主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最后,由“应纳税额”减去“应纳税额减征额”即可计算出本期应纳税额。

问: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2日进行设备的更新换代,将一台旧设备出售,收取价款30900元,该设备系2009年购进,购进时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并填列申报表?

答:根据57号文相关规定,甲企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应按如下办法计算申报增值税:

1、计算(简易征收)销售额=30900÷(1+3%)=30000元

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填写“30000”;

2、计算应纳税额减征额=30000×3%-30000×2%=300元

申报表主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写“300”

3、本期应纳税额=30000×3%-300=600元

问:特定一般纳税人7月1日开具的发票能按现行的简易办法3%缴纳增值税吗?

答:视情况而定。对于已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7月份发生的销售收入,按现行的简易办法3%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是7月1日以前发生的业务,在7月份收到的应收款项,即使发票在7月份开具的,也要按原征收率6%或4%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征收率调整后防伪税控IC卡要重新发行才能开具发票吗?

    答:视情况而定。对于2012年12月“营改增”以前已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携带原防伪税控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发行,才能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征收率可选择3%,否则,不能选择3%。对于2012年12月“营改增”以后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IC卡不需要重新发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直接选择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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