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存收益增资是否适用41号文分期缴税的调查结果
2015年4月5日,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发布了关于留存收益增资是否适用财税【2015】41号文的投票调查。 原调查文件是这样说明的:
不久前发布的财税【2015】41号文给个人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带来了递延纳税的机遇。但对于被投资企业以留存收益增资的行为是否允许其自然人股东比照41号文适用递延纳税存在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留存收益增资虽然没有涉及现金流,但股东也并没有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根据41号文第五条也就无法适用41号文的递延待遇。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将留存收益增资分解为被投资企业先对留存收益进行分配,向股东分配非货币资产,同时股东将非货币资产投入被投资企业,因此依据41号文第一条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允许适用41号文递延纳税待遇。
王骏赞同第一种,因为41号文给予递延纳税待遇的对象是基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所得,而留存收益增资中需要照顾的是股息红利所得。这种情况下将来可能也会发文件予以递延,但靠41号文无法解决,与41号文无关。
你呢?请选择!
投票结果为: 1、同意第一种,不适用41号文,共262票,占比约80%。 2、同意第二种,可适用41号文,共63票, 占比约20%。 评论 【中汇合伙人魏斌】大咖们很多基本问题都还没解决的时候,就已经出名了 问题一:不具备税法原则的认知,生吞活剥。 问题二:没有逻辑,思维混乱。 导致在很多对专家级选手来说应该是常识的东东,竟然争论不休,比如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是否适用41号,还劳王骏专门PO文。别人41号通篇说的都是适用财产转让税目的事,转增是股息红利。比如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是否征税。说实话这些争论如果在专家级选手之间进行,都是在浪费资源,因为这些本都不应该成为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