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已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下称《通知》),对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下称《决定》)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这份在业界被称为28号文的《通知》中明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由人社部、财政部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地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实施办法、各部门的工作方案,连同各类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在2015年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通知》要求,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全省(区、市)政策规范统一,防止政策多样。在“关于规范统一政策标准”一项中,《通知》表示,各地要根据《决定》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省级统筹。确实难以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的,基金可暂不归集到省级,建立省级基本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家表示,鉴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一步到位实现省级统筹比较难,为了改革顺利推进,适当采取过渡措施还是必要的。各地的经济发展差距过大,即便在同一个省份内各地区的经济差距也较大,经济发展的差距带来缴费基数的不同、养老保险待遇确定的不同,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着统筹层次的提高,这是短期内难以弥合的差距。另外“分灶吃饭”的财税体制也影响着实现更高层次统筹的进程,这种体制和制度性的障碍都短期内很难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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