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订了一套住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首付了30%的款项,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紧张又将该套楼盘整体抵押给某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而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甲已对所购房产进行预告登记,产生公示效力,后抵押行为对所购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既然银行不能取得抵押权,也就无所谓权利优先问题了,CD选项错误。 2、 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拾到一头牛,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牛的主人来认领。半个月后,因陈某向李某借钱1000元,李某不知牛系陈某所拾,遂要求陈某用牛作为质押担保其按时还款。陈某即将该牛质押给李某。因陈某到期无力还款,李某将牛卖给邻村王某,用所得价款偿还借款。原来牛是邻村张某的,张某在王某家见到该牛,认为是自己的牛,要求王某返还,因此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无因管理、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等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陈某拾到丢失的牛,并牵回家中饲养,等待失主来认领,应为无因管理行为,故A选项正确。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陈某系基于无因管理而占有该牛,故为合法占有,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李某并不知晓陈某的牛系拾来的,故可善意取得质权,B选项正确。王某取得该牛的所有权系通过李某行使质权的结果,李某取得质权后,依法享有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将质物拍卖或者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其对质物的出卖不为无权处分,因此,王某取得牛的所有权系通过买卖合同而取得,不为善意取得。故c选项前半段正确,后半段表述错误。王某取得牛的所有权具有合法根据,因此,张某不得要求王某返还该牛,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项。 3、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提供担保,甲遂委托好友丙用自有的汽车设定抵押。后甲经乙同意,将5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并通知了丙。因甲、丁到期无力还款,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4、 A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将A公司的办公大楼抵押给乙银行。合同签订后, A公司又将该办公大楼出租给B公司。到期,因A 公司无力还款,导致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87条的规定,A公司与乙银行之间只签定了抵押合同,而没有抵押登记,所以乙银行的抵押不成立。因此,A公司可以不经乙银行同意而转让该大楼。故 BD项正确。 5、 甲以其自有房屋作抵押向乙借款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房屋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效力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同时,依《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而使抵押权消灭。本题中,房屋抵押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方可生效,抵押人甲未通知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仍可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受让人办理过户登记的,应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但应自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给其带来的损害。故本题答案为AD项。 6、 某海滨水产养殖公司为私营家族企业,其经理、出纳、会计均为亲属。张某系出纳,公司经常将公款由会计、出纳等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某日,张某同学王某因私营家具厂欲向海滨信用社贷款,要求张某疏通经理以海滨水产养殖公司名义为其贷款做担保。张某感觉到由公司出面做保困难较大,便提出可用其公司10万元公款、但以其私人名义存在当地农行营业所的定活两便存单质押。海滨信用社遂与王某、张某签订了8万元的质押贷款合同,张某交10万元存款存单给信用社。但当时张某、王某均未告知信用社该存单所载款项系公款。后因王某无力还款,海滨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实现质权。水产养殖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本案中张某以其个人所存公款的存单质押并且未告知信用社,张某为该存单的有权处分人,故该信用社的质权有效。 参考答案:D 7、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3个月后,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结婚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1万元。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等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处分权,故甲就其应有份额设定质押有效。甲 未经乙同意,将乙之份额也设定质押的,是否有效? 依《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 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 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 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 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依《担保法解释》 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A项。 8、 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商业用房销售给李某,由李某预付部分房款,余款由乙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甲公司为李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并将所购得商业用房抵押于乙银行,并约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后乙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李某却一直未能依约按期偿还贷款。乙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经查,抵押合同尚未办理登记,甲公司所售商品房尚未完工。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9、 赵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赵某将自己的汽车作价5万元抵押给李某,未约定担保数额,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后一次事故使汽车报废,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赵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 )
10、甲向乙借款,以自己在丙银行的一张存单交付给乙作为质押担保。双方未到丙银行进行核押。后甲以存单丢失为由到丙银行申请挂失,丙银行依照规定进行公示后将存单上的款项支付给了甲。借款到期,甲无力还款,乙发现存单上的款项已经被甲取走,遂引发纠纷。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答案解析: 根据《物权法》212条,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质押财产是存单,因此质押权自存单交付时已经设立。 A项错误,因为题目中没有交代质押权合同存在瑕疵的情况。如果没有瑕疵,那么质押权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 B项错误,原因与A项错误原因相同。合同的生效并不需要交付标的物。没有瑕疵,那么质押权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 D项错误,因为银行已经根据规定对挂失的存单进行公示,已经尽到了法律义务。在公示期间,乙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再追究银行的责任。 注意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押权的设立。质押权设立=质押合同生效+交付。 参考答案:C 1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 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1年以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对本案的判断,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
答案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87条规定可知,对房屋设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本题中乙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可知,质押财产不交付则质押权未设立。故乙也不享有对该车的质权。 参考答案:A 12、甲租赁公司向乙财务公司借款2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便将出租给丙公司使用的一台吊车出质给乙公司。甲公司随即通知了丙公司,后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又将该吊车出卖给丁公司,并通知丙公司将该吊车交付给丁公司。对于甲公司的出质和出卖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由此可知,乙对甲并不享有质权。同时,甲由于对该吊车享有的所有权,所以其将吊车出售于丁公司的行为有效。参考答案:A 13、甲乙丙于2001年9月9日各出资1万元购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一个月后,甲遇丁,丁愿购买此画,甲即将该画作价4.5万元卖于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丁购得该画后,又以6万元的价格卖于戊,与戊约定价款分五次支付。戊嫌该画装婊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戊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戊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费用,但戊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该画折价,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戊。成不同意庚的这一做法。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 庚行使上述权利的做法,效力如何?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留置权的行使。《担保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校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本题中,留置权人给予的履行债务的时间不足两个月。且未经与债务人协议即折价处理,都不合法。 参考答案:C,D 14、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戊未按期支付装裱费时,庚扣留该画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占有担保物权、留置性担保物权和动产担保物权。参考答案:B,C,D 15、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设该画在庚装裱期间,因不可抗力灭失,当事人间法律关系如何?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承揽中的风险负担。根据民法理论,在定作人受领工作物以前,定作物或者原材料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承揽人自己负担。承揽人丧失报酬或者价款请求权,不得向定作人请求支付报酬或者价款。如果原材料是定作人提供的,则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定作人应承担原材料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但如果仅由定作人就承揽人原材料付款时,则亦应由承揽人负担风险。参考答案:B,C 16、甲购得一辆价值7万元的货车跑运输,因流动资金不足,以该货车作抵押向乙借款4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为该车办理了财产保险,某日甲驾车从甲城返回其住所乙地途经丙地时通山洪暴发,车被冲走。山洪过后,找到该车,但已严重损坏。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某汽车修理厂出价1万元购买该已损坏的车,甲觉得比较划算,便欲出让,则他须:
答案解析: 抵押物的转让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参考答案:A,C,D 17、请回答:若因赔偿数额,甲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有管辖权伪法院是:
答案解析: 保险纠纷的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中,车作为运输工具而受损,保险公司所在地作为被告住所地,乙地作为运输目的地,丙地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地,该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至于甲地,作为运输始发地,题中并未交待其有其他地位,故甲地人民法院无理由享有管辖权。 考查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问题,并主要考查了司法解释就该问题作的详细规定,要求考生准确了解。参考答案:A,C,D 18、请回答:事故发生后,乙享有下列什么权利? 答案解析: 抵押权人的权利 《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本题中,残存的抵押物无疑仍是抵押权的对象,抵押权人乙当然对该车事有抵押权。而因该车毁损所得的保险金,按规定应当成为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或要求保全。 考查了抵押权人在抵押物灭失的情况下所享有的权利,要求考生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考生应注意区别《担保法》第51条第1款与第2款的区别:第1款规定的是抵押权人的保全请求权,即在因抵押人的行为致抵押物价值减损时,抵押权人可向抵押人提出如下保全请求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价值),另行提供相应担保。而第2款则规定了抵押风险负担,即非由于抵押人过错而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不得向抵押人提出第1款的诸项请求,而只能就抵押物的残损价值(变异物)、保险赔款、侵权损害赔款行使物上代位权。 参考答案:A,B 19、请回答:办理抵押登记是甲与乙抵押合同的什么要件?
答案解析: 抵押登记的意义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所以办理抵押登记是甲和乙之间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在具体案例中落实两个法条的规定,要求考生熟悉法条,理解车辆作抵押物时,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关于抵押登记的法律意义,我国《担保法》区分了两种情况,依第41条规定,以第42条规定的五类财产设立抵押的,强制登记,否则抵押合同不生效;而依第43条规定,除第42条规定的五类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设立抵押的,来自愿登记主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不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可见,此种情形下抵押登记为对抗要件。 注意,在新的物权法中,登记已改为对抗要件. 参考答案:C 20、甲开电器行,从事电器修理与出售,今有乙购买一台冰箱,物已交付,但价金有一部分尚未付清,后因已自己不注意使用,致冰箱故障,乙乃嘱甲取回修理,甲修好后,主张乙有一部分价金尚未付清,拒绝交回冰箱而加以留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留置权的成立。成立留置权须有三项要件:其一,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其二,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其三,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是指债权和留置权标的物的占有取得之间有关联,即债权的产生和标的物取得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本件案例中,买卖合同的价金与承揽合同履行中的留置不具有牵连关系。甲主张留置权不合法。苦甲以修理费未付为由主张留置,其理由合法。故A、D项错误,B、C为正确选项。 21、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出质给乙以担保债权,后来得知乙很不爱惜电脑,则甲有权怎么办?
22、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答案解析: 参见《担保法》第76、78、79条。 参考答案:A,C 23、乙向甲借款,以丙对丁的借款合同债权为质押担保,借款期限届满,乙未能还款,甲请求行使质权,遭丙和丁的拒绝,问甲欲提起行使质权的诉讼,可以以谁为被告?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以债权为标的的质权纠纷被告的确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据此,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有两种确定当事人的方式:其一,单独起诉债务人;其二,同时起诉债务人和出质人。但不能单独起诉出质人。故BC为正确选项。参考答案:B,C 24、关于动产质押的正确表述有
25、 甲将一匹马租给乙,乙因向丙借款,又将该马出质给丙,因乙无力还款,丙欲对该马行使质权,遭甲反对,为此发生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本题中,甲为马的所有人,乙为马的承租人,乙无权出质该马,因此不享有对该马的出质权,但依照《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丙对该马享有质权。 参考答案:B,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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