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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汉语“之所”结构浅析

 昵称3lWqjFlX 2015-04-21

 

 

 

 

 

 

古汉语“之所”结构浅析

 

 

 

 

 

汉川市二中  王海涛

 

 

  

 

 

在文言文教学中,“之所”结构常被独立分解为“之”和所字结构,所字结构和后面的动词结合组成名词性短语,如果按照现代汉语语法,“之”的意义和用法就存在不确定性,一种理解为“之”作为取消句子独立性的标志,无实意,可不翻译。如纵一苇之所如(苏轼《赤壁赋》)。另一种理解为作为结构助词“的”翻译。如:原庄宗之所以得天下,与其所以失之者,可以知之矣。(《伶官传序》)。根据教学实际,我发现“之所”结构确实在教学中被一带而过,或只言片语语焉不详。

人教版新课改语文教材中如此例句甚多:“较秦之所得”,“诸候之所亡”,“秦国之所大欲,诸候之所大患”,“为秦人积威之所劫”(苏洵《六国论》)等,有必要对此文言现象作一番探究。

经过多方查阅资料,我发现,王力先生在其编著的《古代汉语》一书中论述“所”字的用法时有这样一段话:“由于‘所’字和动词结合以后组成的词组带有名词性,所以能够被定语所修饰。”例如在人教版新课改语文教材及读本就有“曾皙之所不为”、“君之所知”、“须臾之所学”等等。王力先生的这段话非常明确的告诉我们,“之”是定语的标志。那么为什么还有不少人把它理解为表示取消句子独立性的助词呢?是不是所有的语句形式都采取这种理解呢?

我认为,翻译文言句子需要弄清楚翻译之后的句子形态,才便于理解句子的典型特征。

对于“之”作定语的标志这种理解,我们不妨看如下例子:“君之所知”,其译文是:(这是)您知道(的事)。“您知道”确实是一个主谓结构。但是,我们却忘记了一个基本的常识:在不少时候我们是不能拿现代汉语的句子结构来推测或衡量古代汉语的句子结构的。二者之间既有继承性,又存在着变异性,也正因为如此,“意译”才有了存在的合理性。

又如“秦之所大欲,诸侯之所大患”、“而人之所罕至焉”、“亦余心之所善兮”、“纵一苇之所如”、“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所字结构中有“所+动词”组成一个“名词性的词组”的用法,在以上的例句中皆为此种用法,理解句子时,觉得“之”前面是定语,来修饰“之”后面的中心词的,翻译句子时,“之”根本不需要翻译出来。

还如“世俗之民,又安知臣之所为者哉”(宋玉《对楚王问》)里的“之”不在主谓之间,而在偏正结构(修饰语和中心词)之间。“所”加动词,相当于名词,“所为”就是所做的事。常见的有“所见、所闻、所感、所说、所写”等等。“臣之所为”实际就是“我做的事”,“之”是定语的标志。看来,“之”作为定语的标志确实有其合理性,而且也便于判断。

那么,对于将“之”理解为取消句子独立性的结构助词又有没有可以辨析的特征呢?

我们常看到这种文言现象,“之”前面恰是主语,“之”后当为谓语,那么,谓语又是否可以由名词来充当呢?在现代汉语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如“今天星期日”“九月十日教师节”,这正是由名词充当了谓语。但是正如刚才所言,现代汉语的语法不可等同于古汉语语法。那么“之”当是用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独立性,但是句子翻译起来,又实在不像是主谓句。所以,辨析“之所”是否为取消句子独立性,还是没有明确的界定,往往我们通过语感,认为翻译合乎现代汉语的主谓结构,就认定为“取消句子独立性”了。

另外,也有少数人认为“之”是用来调整音节的,文言文中,调整音节的句子如“一室之内”“暮春之初”等等多数都是凑成相对整齐的句式,便于诵读,且多为四字句,显然,“之所”结构是不合乎这种用法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妨作如下归纳:“之所”结构在文言翻译中必须要依据翻译情况予以解释。如果该结构中“所”字和动词结合以后组成的词组带有名词性,那么“之”就是作为定语的标志;如果此结构中“之”处于主语和谓语之间,而且该句子仅作为某一句的一个成分,不能独立成句,那么可判断为“之”取消句子独立性,“所”与动词构成名词性词组。以上判断尚值得与同仁探讨交流,有疑问之处,请多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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