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土地复垦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复垦为农用地的,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如果把《办法》中的第十七条看成是对《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细化,那么,跟踪评价的主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土地复垦义务人就不统一,“5年以上”与“5年内”也不对接;如果把《办法》第十七条看成是对《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补充,那么,这一条落实起来难度会很大。因此不如明确规定,由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土地复垦效果跟踪评价,而不是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建议《办法》规定,由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土地复垦质量保证金,并对土地复垦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作出规定。可确定工程质保期,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国土资源部门可责成义务人修复;拒不修复的,国土资源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组织修复。质保期满,没有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足额退还土地复垦义务人质量保证金。《办法》第四十六条也要进行相应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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