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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添新举措:对象扩大 条件放宽 额度提高 期限延长

 正是神州有事时 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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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修订的《萍乡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已于4月15日起正式施行,在最为引人关注的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均有调整。4月1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8 |/ M+ s+ z/ ]3 g

  变化一——贷款对象扩大9 I& Y" i$ C* j3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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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办法:借款人或配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民营企业职工还需参加社保12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职工。新办法:申请人或配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的职工;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变化二——贷款条件放宽( V/ F  p/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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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办法:借款人需持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第一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的30%以上自筹资金或首付款;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的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新办法:申请人需持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还清房贷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变化三——贷款额度提高6 |7 {$ l2 `9 I;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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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办法:第一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或翻建一套住房费用的70%,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或翻建一套住房费用的50%。购买市区楼盘,第一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第二套住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购买县区楼盘第一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28万元,第二套住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新办法: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为房价的80%。购买市区楼盘,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购买县、湘东区楼盘贷款最高额度为38万元。市区职工购买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购买县、湘东区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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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化四——贷款期限延长; L# p( y3 B' t/ r7 |5 V7 b7 o'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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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办法:购买、建造或翻建第一套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购买、建造或翻建第二套住房、购买二手房或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新办法:购买、建造或翻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购买二手房或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

来源:萍乡日报 记者 陈薇薇5 [3 f0 l1 H8 C$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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