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未经同意不得发送电子邮件广告】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者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这个规定,大家怎么看?先来看看网友们的评论:
这种评论也道出了很多人的心声。虽然颁布了相关规定,但是根本没有实施的可能,垃圾短信禁止这么多年,目前还是最简单粗暴的主动营销的方式。所以看着规定好像很有用的样子,实际上邮件营销我们都是再继续做,而且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估计邮件营销服务商也会出相关政策,来规避自身风险。那商家朋友在做EDM的时候也要留意,尤其是做垃圾邮件,务必减少对自身网站的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