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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江河书馆495 2015-04-25
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机驾驶、操作行为,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农业机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由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四条  农机作业人员工作时应系好钮扣、扎紧衣袖。不得穿戴有碍安全操作的服饰。妇女应戴工作帽,发辩不得外露。

禁止疲劳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农机作业现场。

第五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加强安全生产意识,熟悉所使用机械的构造、原理及安全操作事项,并应按随机说明书对机械进行磨合、调整、保养、作业、保管和转移,保持整机外观整洁,机件、仪表、铅封、喇叭、信号等工作部件及附属设备齐全有效。

第六条  农业机械油管及水管接头、阀门、螺栓、螺塞、密封垫圈、油封、水封等应齐全完好,结合严密,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电气装置及线路完整无损,安装可靠,性能良好,不得短路、断路、漏电。

第七条  电动农业机械使用时应遵守安全用电规定。夜间作业时照明设备必须齐全有效。

禁止乱拉、乱接电线和使用挂钩线、破损线及爬地线。

禁止在电器无防护罩时进行作业。

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安装连接应牢固、正确、可靠。

皮带、链条、齿轮等传动、转动部件应松紧适度,运转灵活,润滑良好,工作正常。凡能引起伤害的运动件,应安装防护设施或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第九条  农业机械应保持整机完好,无裂纹、变形和锈蚀,不得错装或有碍安全的改装。轮胎气压与制动器工作正常可靠。

第十条  农业机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修。检修时应分类放置零、配件,检修结束后应清点工具,核对零、配件,并进行试运转。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动力机与作业机的功率、转速应匹配,不得随意调整发动机转速或加大主动轮直径。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检修、保养、排除故障、清除缠草、泥土杂物等,应在停机状态下进行。

第十三条  移动式作业机组作业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起步是时应发出信号,确认无作业障碍后,方可解除制动,平稳起动。

二、进入田间作业前,应踏查作业田块,清除石块、木桩等障碍物,并在崖边、墓地、陷坑、井、渠等处设立标志。

三、转移作业场地时,机组应调整为运输状态。通过街道、村镇等复杂路段时,应减速缓行,必要时应当有专人护送。

机具任何部位不得放置有碍安全的物品,不得随意乖人。

第三章  燃油动力机械的起动及使用

第十四条  起动发动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起动发动机前,应使润滑油、燃油及冷却水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规定,变速杆置于空档位置。

二、手摇起动应握紧摇把,当松开减压手柄发动机着火仍应继续摇转曲轴数圈。

三、使用汽油起动机起动时,混合油比例要符合规定要求,人体应避开起动机回转平面,绳索不得在手上缠绕,身后不得站人,起动机一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四、使用电动机起动,每次起动不得超过10秒钟,连续两次不能起动时,应间歇2至3分钟再起动,若连续3次仍不能起动,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五、起动长期停放的机车前,应先用摇把或起动机在非供油状态下,使曲轴转动数十转。

六、不得用向发动机进气系统加注汽油或吸火、用牵引、溜坡方式起动机车。

禁止用金属物直接搭火起动,禁止用明火烤车。

第十五条  发动机的使用

一、发动起动后应低速空转预热,等水温升至40℃时方可起步,60℃时方可负荷作业。

二、发动机工作时仪表指示不正常或出现异常声响时,应立即停机检查。

三、强制循环冷却式发动机“开锅”时,应停止作业并使发动机低速空转,降低水温。不得立刻打开水箱盖,不得骤加冷水。

四、发动机发生“飞车”时,应立即停止供油,踏下制动器加大负荷,或打开减压并堵塞空气滤清器,必要时切断供油迫使发动机熄火。

五、不得使发动机长时间怠速运转或超负荷作业。

六、冬季作业结束后,应停机等水温降至60℃以下时逐步放掉冷却水。不得在高温时骤放冷却水。

七、发动机停机前,应先卸去负荷,不得在满负荷状态熄火停机,不得猛轰油门。

八、不得用明火照明加油。

第十六条  燃油动力机械的使用

一、离合器踏板或手把的自由行程符合规定,分离彻底,结合平稳,不抖动,不打滑。不得高档起步,不得用半结合离合器的方法控制车速。非变速状态下,脚不得放在离合器踏板上,离合器不得长时间处于分离状态,不得采用猛抬离合器的方法克服障碍。

二、换档操作应灵活,互锁、联锁、锁定机构性能可靠。换档时应逐级换档。不得在坡道和通过铁路道口时换档。

三、使用差速锁的拖拉机,差速锁的作用要可靠,手柄或踏板回位迅速,无卡滞现象。当陷车或驱动轮打滑时,应先分离主离合器使驱动轮停止转动后再结合差速锁,通过打滑区后应立即分离差速锁。差速锁结合时禁止拖拉机转向。

四、前轮前束值应符合规定,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行程为30°。在平坦道路高速行驶时,前轮及方向盘不得有明显摆动。

五、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规定,制动平稳、灵敏。具有左右制动器踏板的轮式拖拉机,道路行驶时制动器左右踏板应联锁可靠。非制动状态下肢不应长时间放在制动踏板上。在坡道停车时,制动器踏板应置于制动位置,用锁定装置锁定,挂上低速档,并用石头等坚硬楔住前后轮胎。禁止在坡道上停放车辆。

六、液压悬挂及牵引装置各杆件应调整灵活,无变形损坏,限位链、安全链及插销、锁销齐全有效,销孔无异常磨损。

七、使用动力输出时,动力输出轴与农具间的联轴节应安装正确,并安装防护罩。

八、在使用机械过程中应注意观察仪表,发现异常应停止作业,进行检查。

九、履带及手扶式拖拉机的转向离合器应性能良好,操作灵活。下陡坡时,转向离合器应反向操作。

十、拖拉机跑偏时,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得频繁使用转向离合器纠正行驶方向。

十一、轮式拖拉机各驱动轮胎的新旧程度应基本一致,履带式拖拉机履带的张紧度应符合规定,四轮驱动拖拉机在附着力满足工作需要时应脱开前桥动力。

第四章  运输、推土及碾场作业

第十七条  运输作业

一、挂接拖车时,应当使用低档、小油门,辅助人员应避开拖拉机和拖车之间易碰撞部位。拖拉机和拖车轴销应用锁销锁住,并加装保险链,拖车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双轴拖车两辆之间须有防护网。

二、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和拖车的转向、制动显示装置作用正常可靠,并应安装方向灯、喇叭、尾灯、刹车灯及后视镜,密封驾驶室还应装有刮雨器。

三、拖拉机应按规定拖带挂车,手扶拖拉机与挂车挂接后,插销与牵引框孔之间的间隔应保证操纵把末端的上、下移动幅度不大于200mm。

四、装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超长、超高、超宽、超载,不得违章载人。运输易燃物品时,应有防火、灭火措施。

五、在道路上行驶、会车、让车、超车、停车、倒车及经过渡口、铁路道口时应遵守有关规定。

六、机车不得在坡道上曲线行驶,不得急转弯及横坡调头,下坡时不得用空档、熄火或分离离合器等方式滑行。

七、手扶拖拉机操作过程中不得双手脱把及用脚操作变速杆、控制行驶方向。

八、倒车时应当先发出信号,确认无障碍后,缓慢倒退,并随时作好刹车准备。复杂地段倒车应有专人指挥。

九、上坡时应予先选好档位,保障车辆有足够爬坡动力。下坡时,应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及制动器低速行驶。

十、自卸拖车车厢不得在液压缸顶起、无安全支撑设施的情况下进行检修。车厢顶起后应锁住液压机构操纵手柄。

第十八条  推土作业

一、推土机作业时,推土铲应受力均匀,不得单侧受力。推铲深度较大的工作端面,垂直夹角应小于90°。转移作业场地时应将推土铲升至最高位置并锁定。作业完毕停放时应将推土铲落回地面。

二、推土作业时,驾驶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不得随意上下机车。向深沟推土时,不得将铲刀超出沟边,后退时应先换档后提铲。不得用推土机推铲高大建筑物或坚固物体。

三、下陡坡时应将铲刀落至地面,不得拖着铲刀倒车下坡,不得在陡坡上横行。

四、推土机行驶时,禁止铲臂站人。

第十九条  碾场作业

一、碾场作业机械的排气管应安装防火罩。作业现场应备有水、沙堆、铁锹等安全防火设施。

二、机车与碌碡应采用硬连接,联接销轴应用锁销锁住并加装保险链。

三、手扶拖拉机碾场时,禁止用脚控制行驶方向,不得撤把作业。

四、作业时,驾驶人员应精力集中,不得疲劳作业,不得将机车交予非驾驶人员操作。

五、作业区应当有专人负责安全,非作业人员应远离作业现场。

六、及时检查、润滑碌碡轴承并清理缠草杂物。

第五章  田间作业

第二十条  耕地作业

一、耕地机组在落犁时应平稳,地头起犁应当减速行驶,待犁全部出土后方可转弯或倒车。

二、牵引犁上的安全销应使用规定的低碳钢销子,禁止用高强度材料代替。

三、在沟崖边作业时,地头应当留有足够宽度并设立标志,保证安全转弯调头。

四、农用运输车田间作业时,用钢丝绳牵引农具,两端连接应牢固。

五、手扶拖拉机长距离转移作业田块时,应将犁装到拖车上运送到作业区。

第二十一条  旋耕机作业

一、万向节安装应使方轴端的夹叉平面与方轴套端的夹角平面处在同一平面上。万向节伸缩轴套应当保证旋耕机在最高位置时不脱落,在工作状态时不顶死。工作时万向节的倾斜角不得大于10°,地头转弯时,其倾斜角大不得大于30°,并应降低转速。若需要提升农具使其倾斜角大于30°时,应分离动力输出辆动力。长距离运输时应卸下万向节。

二、旋耕机运转时,禁止靠近旋转部分,禁止拆下刀轴部分外罩壳。

三、检修旋耕机万向节、刀片及齿轮箱以及清除旋耕机刀轴上的缠草、杂物或紧固、更换旋耕刀时,应切断旋耕机动力。

四、旋耕刀入土时,应先接合动力输出轴,后接合拖拉机前进档,缓慢落下旋耕机。

五、在转弯或倒车时,应当升起旋耕机,使工作部件离开地面。

六、手扶拖拉机在地头转弯时,应当托起手扶架,使旋耕犁升起后,再分离转向离合器。过田埂时,驾驶员应下车操作。

七、停车时应将旋耕机落至地面,不得悬空停放。

第二十二条  耙地作业

一、耙间管安装时,大端一侧应朝向耙片面,以免损坏耙间管及耙轴。

二、牵引耙耙地时,不得倒退和急转弯,悬挂耙转弯或倒退时应升起耙片进行。

三、靠近地边作业时,耙片不得接触田埂。

四、保管期间,耙片应支离地面并涂油保护。

第二十三条  播种作业

一、驾驶员与播种机操作人员应约定联络信号,并按约定信号开车、停车和升降农具。

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坐在座位或站在踏板上。

三、开沟器在工作状态时,禁止倒退或转弯。划行器不工作时应直立并予锁定。

四、悬挂播种机在升起状态下检修,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五、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种、肥箱,放松压紧弹簧,并给开沟器表面涂油,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  秸秆还田作业

一、作业时应检查还田机万向节、锤爪或甩刀、齿轮箱,调整传动皮带的张紧度。更锤爪、锤销等时,应切断还田机动力。在还田机升起状态下进行检修时,应有安全保护措施。

二、还田机在作业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旋转部位,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

三、秸秆还田机锤爪或甩刀工作时,应先接合动力输出轴,后接合拖拉机前进档再缓慢降落还田机。

四、秸秆还田作业时应及时清理拖拉机散热器上的堵塞物。在转弯或倒车时,须先升起还田机。

五、停车时应将还田机落至地面,不得悬空停放。

第二十五条  覆膜作业

一、挂膜时,覆膜机应当落至地面,不得悬空状态挂膜及抽膜。

二、工作时,张紧链要调整适度,操作人员不得坐在机械上或在机械上堆放物品。禁止覆膜作业时倒车或转弯。

三、覆膜机在升起状态未锁定前,禁止在覆膜机下面进行任何操作。

四、作业结束后,应对覆膜机进行清理,塑质排种器、排肥器、种肥器等妥善保管。

第六章  收获作业

第二十六条  联合收割机作业

一、谷物联合收割机应配备灭火器(弹),并保证其性能良好。夜间作业照明系统应当完好,电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当使用防火灯。

二、驾驶室应使用安全档风玻璃,并安装自动刮雨器。

三、电器系统接线应可靠,线外应有护管,接头处应有护套。保险丝容量应符合规定,蓄电瓶应保持清洁,维修使用电焊时,应断开电源总闸。

四、起动发动机前,变速杆、主离合器、卸粮离合器操纵杆、动力输出轴挂档手柄置于空档或分离位置,并装好安全防护罩。

五、在发动机起动,结合工作离合器、行走离合器前,应发出信号,确认无障碍安全操作时,方可进行操作。

六、粮箱充满后行驶速度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不得急刹车。

七、联合收割机加油时,应离开作业田块,停止机器运转,并严防烟火。

八、作业中因堵塞或其它原因影响工作时,应断开行走离合器、工作离合器、卸粮离合器,必要时立即停止发动机工作,排除故障。

九、联合收割机坡地作业时。纵横坡均不大于8°;运输时横坡不大于8°,顺坡背负式不大于15°、自走式不大于25°。不得在坡地高速行驶,上下坡时不得换档。坡地停车,应锁好刹车,四轮均应楔上随车专用楔木或可靠的石块。

十、不得在高压线下停车或与高压线平行行驶。

十一、联合收割机出现故障需要牵引时,应采用刚性牵引杆,并挂结在前桥的牵引钩上,不允许倒挂在后桥挂接点。被牵引时,牵引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十二、机组远距离转移时应将割台调至运输位置并锁定。停车时应将割台放落地面,所有操纵装置置于空档位置或分离位置后,方可熄火。离开驾驶台时应锁定制动装置,抽掉起动钥匙,断开总闸。

十三、卸粮时禁止用铁锹等铁器在粮箱内助推籽粒或人爬进粮箱助推籽粒。在田间或远距离转移时一定要收回卸粮装置,关闭卸粮口。

十四、联合收割机支起时,前桥支点应在机架与前管梁联接处的支承板上,后桥支点应在铰接点下方,并堰好未支起轮胎。

十五、拆卸驱动轮时,应先拆轮毂螺栓,卸下总成。如需再拆内外轮辋固定螺栓,应等放气后方可拆卸。

第二十七条  割晒机作业

一、割晒机作业前应当用手摇车检查,割晒机应转动灵活,无碰撞、卡滞等现象。然后起动发动机,使机器空转;各部位传动、工作和操作机构应灵活好使。

二、作业时,发动机在中低转速下,缓慢接合割晒机,机器达到额定转速后进行作业。根据作物长势和地形,合理选择作业速度。地头转弯、过渠埂时应减速慢行。

三、机器作业时,任何人不得立于割台前,禁止将手、工具、硬物等伸向切割器。

四、手扶拖拉机与割晒机配套时,应当合理配重,保证工作平稳。

五、作业结束后,应清理割晒机、保养动、定刀片,割台挡板、扶禾器罩等涂上防锈剂,卸下或调松输送带。悬挂机构的零配件应妥善保管,收割台要放在干燥防雨处,不得在割台上堆放东西。

第二十八条  脱粒作业

一、脱粒机的纹杆、钉齿、凹板等应完好无损,无变形、无松动。磨损后应及时进行更换并做静平衡试验。

二、滚筒轴应转动灵活,无轴向窜动,筛子及连接部件坚固可靠,筛面无变形、破损,筛孔无堵塞。

三、机器起动转速正常后,脱粒机操作人员应站在合适位置,适量、均匀、连续喂入谷物。不得超量、强行喂入,不得用手、木棒、铁叉等硬捅喂入。

禁止喂入混有铁、木、石块等的谷物。

禁止使用喂入槽长度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脱粒机。

四、发现工作部件堵塞,电机、轴承过热,转速急剧下降等异常现象,应迅速切断动力,停机检查。

五、脱粒机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切断电源,停止机器运转。

第七章  其它机械作业

第二十九条形  排灌机组作业

一、依据水泵铭牌上标明的型号、流量、扬程、功率、转速等合理选配动力机,并按有关规定正确安装。

二、离心泵机组开机时,应关闭底阀和出管闸阀向泵内注水,待泵腔及进水管内水充满后,再起动水泵。未设底阀和闸阀且吸水扬程不变的小型水泵,应一边注水一边开机。

三、喷灌作业时,应当正确操作使用水泵,并依据土壤水分、作物需水量、风速、风向等情况,合理调整喷头、管路及作业时间,保证安全高效。

第三十条  磨粉作业

一、开机前调节有关装置,使送料、喂料可靠,磨辊间距均匀,毛刷与筛绢保持柔性接触。

二、开机时应打开离合器,调好下料板,原粮装入料斗,然后开动机器,闭合离合器,使分流辊转动,下料后再搬动操作手柄,待辊距调整合适后,拧紧紧固手轮。每道磨完后,应立即操作手把分离磨辊。禁止因断料使两辊空研操作辊齿。

三、机器运转出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车松辊,排除故障。零件磨损影响工作时应予更换。

四、磨粉机检修结束后,应空机运转数分钟,确认机器运转方向正确,平稳无异常,润滑良好,再用麸皮试磨。

五、作业结束后,应清理机内存料,打开磨门、筛盖,通风散热。

第三十一条  粉碎机作业

一、锤片、刀片、销轴、转子盘销轴孔、扁齿、长、短锤等主要部件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磨损量不得超过规定要求。锤片定位锁之下螺母、锁销牢靠,锤片、主轴转动灵活。

二、机壳机盖完好无裂纹,结合紧密,风机、管道、集料装置密封良好,工作可靠。

三、作业前应开机空转数分钟,确认机组运转无异常后,再备料作业,被粉碎物料中不得混入石块、铁丝等坚硬物。

四、作业时,喂料操作人员应站在喂入槽口的侧面,手不得超越喂料斗安全线,不得用木、铁棒代替手喂入。

五、粉碎玉米、大麦以及豆饼等块粒状物料时,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以防料粒高速飞出伤眼。粉碎长茎杆物料时,手不要抓得过紧。

六、喂料应当均匀适量,并随时注意机器作业情况,及时清理粉碎成品,防止风机和出料管道堵塞。禁止超负荷作业。

七、作业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工作场所应有安全通风装置,禁止烟火。

八、结束作业前,应空运转数分钟。停机后,清除机内积料,盖好喂入口。

第三十二条  碾米机作业

一、碾米机主要工作部件应当工作状态良好。绞米刀与砂轮间隙、溜米板与通风口距离,碾米砂轮、碾米铁辊与米刀、米筛之间间隙等应符合规定要求,粘结金刚砂不得有剥落现象。米机盖、箱不得有裂纹,配合面装配严密,无漏米、漏糠现象。进出口闸门、米刀、出料压力门的压砣或弹簧调节方便、灵活、可靠。

二、开机前,绞米刀手柄旋至最松位置,使绞刀与砂轮间隙为最大,起动机器待运转正常后,方能装料作业。

三、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得靠近皮带等运转部件。

四、停止作业时,应使机器空转数分钟,待机内余物清除后,方能停机。

第三十三条  铡草机作业

一、铡草机喂入输送装置应完好可靠,喂入辊和输送链紧度适当,转动灵活,喂入台长度不小于800mm。

二、动、定刀口应锋利,安装牢固,并有可靠的防松装置。切碎器静平衡符合要求,能在任意位置停转。铡草机的上机壳应锁紧。

三、作业前应给各润滑点注油,并确认连接紧固,安全防护可靠,切碎器回转方向正确。

四、作业时,喂料操作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紧束袖口,不得戴手套,手不得靠近喂料夹紧链和喂入辊,草料中不得夹有铁丝、石块等坚硬物。

五、作业中,操作人员不得远离机器,发现堵塞,应推动离合手柄,使喂辊反转,让草自动退出,不得用手强行推拉草料。

六、切碎器、输送链或抛料装置发生卡阻,应立即停车,排除故障。

七、作业结束后,应清洁机器,维护保养。露天存放应当防雨防潮。

第三十四条  榨油机作业

一、液压榨油机,四根拉杆(立柱)应无歪斜,各管路接头、密封处在额定压力下不得有渗漏现象,超压时,安全阀应能自动跳开,压力表指示正常,作用良好。

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发现异常应停机、卸压,排除故障。

三、作业现场严禁烟火。

四、作业结束后,应清洁机器,维护保养。

第三十五条  薯类加工机械作业

一、清洗机清洗水流冲力、压力应符合要求,清洗构件无损伤、削刮薯块可靠,泥沙去除顺畅。

二、磨碎分离机、磨辊棘刺应锋利、均匀,符合要求。浆渣分离等装置工作可靠。

三、漏粉装置性能良好,电磁振动装置、加热自熟装置无漏电泄热现象。

四、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近靠工作部件,手不得伸入磨碎分离斗内。作业中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排除故障。

五、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洁、维护、保养机器。

第三十六条  植保机具作业

一、机具的药箱、加压装置、喷雾喷粉装置、管道阀门,配套动力机等作用正常,安全可靠,无泄露。

二、操作人员应了解农药性质、中毒症状和急救措施,剧毒农药应专人保管和配制。

三、作业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避免裸露肢体接触农药。伤口未愈、月经期及哺乳妇女、孕妇、儿童不宜参加操作。

四、药械工作压力不得超过规定值,拆卸接头、喷头前应先消除药液箱内压力,防止余液喷沾人体,造成药害。

五、机动喷雾喷粉机作业,应在无风或微风天气进行。必须在风中作业时,行走方向应与风垂直。人为喷雾喷粉,人应在上风处,不得在高温下长时间作业。机械在地头转弯时,应停止喷洒药剂。喷洒过农药的区域,应设警告标志。

六、农药的添加配置应在固定地点专人操作。在夜间添加配置药剂时不得明火照明。

七、禁止操作人员作业时进食、饮水和吸烟。

八、作业结束后,应在适当地点清洗药械,操作人员应清洗头、手、脚和工作服,防止残药毒害。

九、注意药械的维护、保养和农药的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脱粒作业的有关条款同样适用于打稻机。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背负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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