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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范本

 昵称13497476 2015-04-25

XXXXX有限公司                              编号:2010051202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出生年月:

住所地: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家庭住址:

 

 

 

 

 

 

                                   XXXXXXX有限公司     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并                      

                      为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                       。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第八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及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双方确定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     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不继续在甲方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时,应归还工作期间占用单位的财物和信息资料。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重大技术革新、转产、经营方式调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后,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以欺诈、肋迫手续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确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完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以下约定:

    1、甲方违反本劳动合同,应按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2、乙方违反本劳动合同和甲方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服务期和竟业限制

第三十二条  如甲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合同到期时,甲方可以放弃服务期,不再续签,此时,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若违反《培训服务协议》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已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具体数额以支出的与培训有关的费用为准),对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执行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

第三十三条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乙方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限制期内按月经济补偿的金额、违约金等事项,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增加以下内容:

1、乙方确定合同首部的联系方式为甲方向乙方送达劳动关系管理文件、文书的地址,若乙方上述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当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无法送达或采用其他法定方式送达而增加费用,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2、双方协商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五、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在本合同签订前已送达给乙方或由乙方已经完全阅知)均属合同的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相同,如有冲突,则以制定时间在后者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共8页,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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