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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

 顽强拼搏5359 2015-04-25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
  一、劳动关系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可备条款
  ①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②违约金条款。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的解除
  ①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随时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③劳动者立即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④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⑤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⑥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⑦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外,还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上述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3.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及休假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公休假日,又称周休息日,是劳动者在1周内享有的休息日,公休假日一般为每周2日,一般安排在周六和周日休息。不能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和事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休假的种类:法定节假日,是指法律规定用于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有:元旦休息1日;春节休息3日;国际劳动节休息3日;国庆节休息3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探亲假,是指劳动者享有保留工资、工作岗位而同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假期。探亲假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加班加点的主要法律规定
  ①一般情况下加班加点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②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等。
  ③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劳动者的工资与福利
  (1)工资。劳动法中所讲的工资是指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从其所在用人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保险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收入。我国劳动者的工资,从其构成形式而言,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
  ①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时工资可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计时工资适用于任何企业和工种。
  ②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的特点是能够使劳动成果与劳动报酬直接联系起来。
  ③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主要有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生产奖等。
  ④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的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一类补充性费用。
  工资的支付和扣除: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但在下列情况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②由于劳动者本人过失造成事故,使单位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按规定令其赔偿损失;
  ③劳动者本人违反劳动纪律,按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扣除一定数额工资;
  ④法院委托单位扣除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赔偿费等;
  ⑤劳动者应偿还用人单位债务;
  ⑥法律规定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⑦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其他费用。
  (2)福利。
  福利是指由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方便、改善职工生活,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的一种制度。福利可划分为集体生活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
  职工个人福利又称为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带薪假期、冬季取暖补贴、探亲假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职工正常死亡丧葬补助费等。
  5.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有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是最平和地解决争议的方式。
  (2)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3)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上,其特点是强制仲裁、仲裁一次不终局、劳动仲裁为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
  (4)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二)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1.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2)安全具有否决权。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违反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做好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搞好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等。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确定其有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
  (4)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物质技术条件,其作业场所和各项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等,都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①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②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③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以案说法10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案情介绍】曹某与一家事业单位签订了5年聘用合同,工作岗位为施工班长,工作内容中有借助机械进行登高和起重。最近,曹某带领施工班组现场施工,但是发现施工现场缺少起重设备,而单位里的起重机因为司机休探亲假无法启动。见此,曹某马上向单位领导报告情况,请求调派起重设备。单位从一家建筑公司租来了起重机,但是曹某发现租来的起重机是常年停用的老设备,许多地方已经出现锈蚀,钢丝绳也有损伤,于是又请求单位另换起重机,或者请专业机构对这台起重机进行检查并确定是否能采用。单位负责人强调:12个小时之内,市民求助电话的内容要全部兑现,要求抓紧时间施工。曹某为了自己班组成员的生命安全,还是坚持“不检查起重机坚决不用的态度,最终,单位只好借用了附近工地正在使用的一台起重机完成了施工任务。曹某回到单位后,有同事暗示他,单位准备以曹某未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由,给予曹某解聘处分。
  【案例评析】根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做全面检查。本案中,曹某发现设备安全隐患后,及时向单位反映,其行为符合安全生产法中“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规定。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单位要给予曹某解聘处分的做法是错误的。
  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⑤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义务
  ①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③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的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监管部门的职权
  ①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③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④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5.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
  (1)不同主体在应急救援方面的义务
  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应急救援的步骤
  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二、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的特征:
  (1)强制性。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凡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社会保险。
  (2)普遍性。社会保险要求社会化,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企业和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
  (3)福利性。福利性是指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实施社会保险完全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4)社会公平性。公平分配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
  (5)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的保障标准是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
  (6)互济性。社会保险通过法律的形式向全社会有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救助被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相互调节。
  1.社会保险基金制度
  (1)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2)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3)我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负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负担。
  (4)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2.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
  (2)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3)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机制。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5)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基本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2)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3)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首先,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按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医疗费用,除符合急诊、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其次,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再次,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额”为止。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解决或由个人自付,“封顶额”以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承担。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工伤保险的缴纳。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2)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5.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意愿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失业保险的缴纳。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6.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或社会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对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所在城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持有所在城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埠人员。
  (1)生育保险的缴纳。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制度
  1.残疾人保障法律制度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残疾人保障法。依据该法,残疾人享有以下权利:
  (1)康复权
  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2)教育权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3)劳动就业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4)福利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如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2.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根据该法享有以下权利:
  (1)家庭赡养与扶养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2)社会保障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3.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妇女权益保护法。根据本法,妇女享有以下权利:
  (1)政治权利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2)文化教育权益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4)财产权益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5)人身权利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6)婚姻家庭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4.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该法享有下列权利。
  (1)家庭保护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2)学校保护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3)社会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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