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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制定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时间表(2)

 青云510 2015-04-27

  第二阶段:国家协同治理阶段,重心是“放权”和“限权”。

  这一阶段的中心任务是构建以“政社协作”为核心的“三位一体”多元协同治理体制。“三位”指政府、社会、市场三者通过制度明晰权责边界,“各归其位”、“各显其能”。“一体”指“政府—社会—市场”逐渐形成法治规范下的以“权力和权利的良性互动”为核心的协同治理体制,使各种治理权威既有合理的分工,又能形成统一的合力。

  因此,这一时期国家治理体系的“放权”与“限权”重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府“放权”,这是基本前提。一是向谁放权,即政府要选择合适的授权对象;二是如何放权,采用什么方式授权最符合政府和社会需要;三是放什么权,政府放权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厘清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的职责权限;四是放权的监督,政府需要加强监督,引导承接方的行为,保证公共服务的绩效。另一方面是社会和市场有效承接政府下放的权力。一是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体制,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逐步实现“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以社会组织治理社会”。二是让市场释放自主性价格机制,高效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完善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机制,形成持久广泛的社会合力,实现“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市场治理”良性互动。

  第三阶段:国家治理网络阶段,重心是以“多元协商”达致“合作”。

  这一阶段应逐步建立“上下互动、纵横交叉”的协商机制,化解矛盾和冲突;依法构建政府间、部门间、公私间的跨界协作体系,在互动合作中寻求利益共享。协商机制和协作体系必须要“于法有据”、“机构法定”,避免权力滥用、职责不清。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发展,形成党委领导下的政府协调、部门负责、基层政府与社会组织重点实施、市场化组织配合、公民自觉参与的比较成熟的国家治理体系,从而使政府间关系、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与社会关系转变为一种共同担责和共同合作的治理网络关系。在这种新型治理结构下,国家治理不再仅仅依赖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是更多地依赖各种契约、协商、协作所组成的网络来从事并高效能地完成公共事业,其主要运行方式是沟通协调、监督管理、关系管理等,其核心运行机制是以“多元协商”为基础的合作机制。

  因此,国家治理网络阶段的“多元协商”包括两层意蕴。一是法治化,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以法治来规约“多元”,将多元治理主体的行为纳入共同行为准则的轨道,以规则、程序之治代替人治、权治。二是民主化,以“协商”来推进民主,“协商民主”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又求同存异、调节和保护多元主体利益。为此,一方面要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一方面要推动“多元协商”的机制创新,依法建立“政府—社会”、“政府—企业”、“基层—社区”、“社区—社会组织”等常规协商机制,并以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协商为补充,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与社会和谐稳定长效机制研究”(14JZD029)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李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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