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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小股东股权 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hou_xiaoming 2015-04-27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记者 亦农

  某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与两名小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予以回购,然后又将这些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两名小股东得知自己的权益被侵犯,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审结了这两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判决公司和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公司返还股东的股权。
  孟某和张某原是市丰益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益商厦 员工。2004年5月,丰益商厦企业改制分流员工,孟某获得补偿补助金60672元,张某获得补偿补助金32864元。后两人把在企业改制分流中个人获得的补偿补助金全部置换成丰益商厦资产,成为丰益商厦的股东。
  2006年5月16日,孟某和张某向丰益商厦递交了“丰益商厦有限公司协议转让登记申请书”,申请将自己股权以100%转让给公司股东,由公司处置,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次日,丰益商厦与孟某、张某签订了“转让股权协议书”,按原价收购了两人的股权。
  2006年7月10日,丰益商厦召开临时股东会,将孟某和张某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又于2006年7月11日召开董事会,调整股东结构,同意由尹某、何某、欧某认购两人的股权,并于同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
  孟某和张某得知丰益商厦的做法,认为丰益商厦用公司的资金收购股权有悖《公司法》,而且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各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返还他们在公司的股权。
  孟某和张某在起诉中称,丰益商厦为排挤小股东,以公司将来效益差、股权利益没有保证为由,反复做孟张二人的工作,要求他们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由公司出资回购,由于孟张二人不懂相关法律规定,就将他们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丰益商厦。丰益商厦用公司的资金也就是公司全体股东的资金收购股权,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侵犯了小股东的权益。
  丰益商厦则认为,孟张二人转让股权完全是自主自愿,而且出资回购股权并不是丰益商厦,而是公司股东之一,至于丰益商厦与孟张二人签订的“转让股权协议书”是因公司不熟悉法律而订立的不规范协议。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认定并确认了孟张二人转让的股权系公司股东之一出资购买,尔后该股东又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因此“转让股权协议书”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张二人与丰益商厦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股权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丰益商厦将孟张二人的股权予以收购,违背法律规定,丰益商厦不能擅自回购股份,股东转让股权,非法定事由公司不具备收购资格,故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股权协议书”属无效协议。孟张二人要求丰益商厦返还其在公司的股权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丰益商厦和孟某、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公司返还孟某、张某的股权。

  要求股权回购是股东的权利而非公司的权利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照
  由于公司法确立的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增减资本。但考虑到公司实行的是多数表决原则,股权的行使按照持股的多少来确定。大股东拥有多数权利就相当于拥有全部权利,中小股东拥有少数权利却相当于没有权利。因此,实践中大股东经常因其对股权的控制而忽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兼有人合与资合的性质,以股东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新公司法确立了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赋予了股东退出权,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保障公司发展的稳定。
  一、请求股权回购是中小股东的法定权利
  公司收购股权是股东转股权的一种特殊方式,但由于收购者是公司,其性质就不单纯是股权的转让,而是股东撤回投资退出公司的行为。《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可见股权回购请求权是当中小股东对公司特定的股东会决议持有异议,但又因表决权限制无法改变股东会决议时,所能行使的一项权利。公司不能主动要求回购股东的股权。
  二、股权回购请求权只在特殊情况下行使
  由于公司法确立了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原则,因此,异议股东只能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才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事由,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做了规定:“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即当股东会在股东投反对票的情况下依然做出了上述之一的有效的决议,该投反对票的股东才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除以上三种情况外,不允许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
  三、股权回购的程序
  公司法规定股权回购的程序包括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
  1、协议回购: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2、诉讼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比如公司不同意收购或者收购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注意股东诉讼回购是在协议回购失败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即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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