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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我的网上图书68 2015-04-29

融资融券中的担保品卖出是什么意思?

    当你在使用信用账户交易时,“担保品卖出”就和普通股票交易账户的“卖出”功能一样,只是交易的证券品种只限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担保品卖出。同时卖出证券所得的资金,当天清算时将用于偿还此前融资负债。
    担保品买入是使用自己的资金买入的证券,和融资融券是不一样的,是没有利息的。

请问融资融券帐户中的担保物买卖的交易佣金是按照原来股票普通帐户收还是按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收?


    融资融券借用资金和股票不仅需要支付利息(如果选择当天平仓,则不需要支付利息),交易时还需要收取交易佣金,费率是和A股普通账户是分开设置的,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收取的佣金,一般来讲超过普通账户的佣金率,因为为客户做融资融券,证券公司的运营成本会有所提高,因为是创新业务,收取的佣金较普通A股佣金偏高。就是说担保物买卖佣金是按股票交易标准收取,融资融券交易佣金是按照融资融券的标准收取,毕竟是担保物买卖用的钱是自己的。
融资融券当然要收取佣金的,每个券商给的费率都不一样的,在签订融资融券协议时候可以商谈。融资融券收取的佣金和股票账户的佣金是一样的性质,费率有相同,也有不同,具体要商谈。
目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佣金一般为万分之3至千分之2.5,此外收取融资年利率8%左右 ,融券年利率10%左右。 

担保品划转后第二天到帐生效,到帐后即可融资买入,因此要第二个工作日才能做融资买入,包括担保物买入卖出也是需要第二天才可以,所以建议您在快要收盘的时候再做担保物划转,这样第二天就可以直接做融资买入或者担保物买入了!


投资者如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投资者按照证券公司规定的流程要求,完成信用账户开立后,即可进行提交担保品、申请授信额度以及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操作,主要流程是:

1、担保品划转

申请授信额度前投资者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保证金(即担保品),保证金应是现金,或者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内的股票、基金、债券以及其他证券。

保证金现金部分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委托方式或银行端委托方式(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由相应存管银行账户划转至信用资金账户;保证金中的证券部分,投资者须亲临营业部申请将普通证券账户下的股票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

转入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将作为信用交易的担保品,一般情况下不得转出;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只能将超出部分的账户内资金和证券划转到存管银行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

2、授信

担保品提交后,投资者须携带有效证件和其他相应资料到营业部临柜填写《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申请表》,办理授信申请;营业部受理后,上报总部审批;审批通过后,营业部通知投资者临柜签字确认,授信额度生效。这里需要提示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最终获批的授信额度可能比投资者申请的授信额度要小。

3、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的交易指令较普通交易要复杂一些,投资者应当根据每个指令的不同功能合理使用,主要包括:

1)担保品买入:当投资者准备使用自有资金买入证券时,请使用“买入”指令,在信用证券账户中,投资者只能买入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和融资标的证券名单内的证券;

2)担保品卖出:当投资者准备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时,请使用“卖出”指令;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的资金,当天清算时将默认用于偿还此前融资负债,也即卖券必还;

3)融资买入:当投资者准备借用证券公司资金买入证券时,请使用“融资买入”指令,但仅限于买入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规定的融资标的名单内的证券;

4)融券卖出:当投资者准备借用证券公司证券卖出时,请投资者使用“融券卖出”指令,但仅限于卖出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规定的融券标的名单内的证券;融券卖出的委托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融券卖出所得的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

5)卖券还款:当投资者准备通过卖出信用账户内证券的方式偿还融资债务时,请使用“卖券还款”指令;

6)直接还款:当投资者准备通过在信用账户内存入资金的方式偿还融资债务时,在确认存入资金已到账的前提下,请使用“直接还款”指令;

7)买券还券:当投资者准备通过买入融券卖出证券的方式偿还融券债务时,请使用“买券还券”指令;买券还券优先使用融券卖出时所得的现金,不足部分使用自有资金或记为负债。

8)直接还券:当投资者准备通过以其信用证券账户内已有或转入的、与融券卖出相同的证券偿还融券债务时,请使用“直接还券”指令;

9)余券划转:当由于送配股等原因,导致未还融券出现余股,但买券还券股数为100股的整数,投资者可以通过“余券划转”指令将多还证券公司的证券返还信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时也会自动将多还的证券返还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

4、预警平仓

在投资者发生融资融券交易且未偿还全部债务前,必须关注以下三种情形:

1)维持担保比例变化情况。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下降到一定程度后,会收到证券公司的预警或平仓通知;

2)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期限、融券期限到期。当投资者的合同期限,融资期限、融券期限,在临近到期前,也会收到预警或平仓通知;

3)须提前了结融资融券负债的情形。当出现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的融券派发权益及其它投资者需提前了结的情形,投资者会收到证券公司的预警或平仓通知;

上述情形发生后,投资者必须根据预警平仓通知要求,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进行补仓或相应的处置,否则,将被强制平仓。

5、查询对账

投资者可以热键、网上交易等自助方式,进行信用交易的查询对账,也可以致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查询或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营业部柜台查询,打印对账单、交割单,还可以通过信用资金存管银行,查询信用资金账户情况;投资者可以选择接收电子邮件或纸质信用账户的对账单。

案例:

假设:某证券公司规定授信时的保证金比例为100%,融资保证金比例为100%,融券保证金为200%,最低维持担保比例为130%;案例中股票的折算率都为70%,证券公司对折算比率不做调整。

1、授信

某机构投资者进行信用交易,并向信用证券帐户中转入 浦发银行(行情 股吧)50万股,股价10元;向信用资金帐户转入资金500万元。账户现金和证券市值按折算率计算后为850万元,按保证金比例100%,确定该投资者授信额度为850万元。

2、发生交易

(1)假设客户以40元价格融资买入 中兴通讯(行情 股吧)10万股,交易完成后,信用账户中现金和股票市值为1400万元,融资金额为400万元,该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350%。

(2)假定以自有资金500万元,以5元/股的价格买入宝钢100万股,买入后,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现金和股票市值为1400万元,融资金额为400万元,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仍为350%。

(3)假定投资者以10元价格,融券卖出深发展15万股,交易完成后,信用账户中现金和股票市值为1550万元,融资融券负债为550万元,该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282%。

3、通知补仓

1个月后,帐户中股票价格发生变化,浦发银行股价6元;中兴通讯股价25元; 宝钢股份(行情 股吧)股价3元;深发展股价25元。此时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现金和股票市值为1000万元,融资融券负债金额为775万元,期间应付融资利息为10万元,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127.3%,维持担保比例已经低于130%,证券公司立即发出补仓通知。

4、投资者补仓

投资者接到补仓通知,需要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补仓到维持担保比例>150%:

(1)如果采取卖券还款提高维持担保比例,经过计算卖券金额为355万元,以6元/股卖出浦发银行50万股,以25元/股卖出中兴通讯3万股。还款375万元后,投资者账户内现金和证券市值为625万,融资余额为25万,融资利息合计为10万元,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152.4%。

(2)采取现金转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经过计算需要转入现金177.5万,此时账户内现金和证券市值为1177.5万,融资融券负债金额为775万,融资利息为10万元,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150%。

5、强制平仓

(1)当投资者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补缴担保品达到维持担保比例>150%,证券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帐户内资产予以平仓;

平仓前投资者信用帐户情况如下,浦发银行50万股,股价6元;中兴通讯20万股,股价20元;宝钢股份100万股,股价3元。

如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平仓方式为:平仓至投资者归还所有负债,则证券公司进行如下平仓操作:

投资者需偿还融资款400万元,偿还深发展15万股,按25元/股计375万元,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为10万元,合计负债为785万元,因此共需要卖出价值785万元的证券。


证券公司发出强制平仓指令,卖出中兴通讯10万股,卖出价格为25元;卖出浦发银行50万股,价格6元;卖出宝钢783400股,价格3元;指令执行归还所有债务后,投资者帐户剩余宝钢股份216600股和1000元现金。

(2)到期强制平仓:投资者到期未偿还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的,证券公司自下个交易日开始对投资者信用帐户内的担保品进行强制平仓处理(融资的卖出证券;融券的则买入融券品种)

如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平仓方式为:平仓至投资者归还所有负债,证券公司进行与前例基本相似的操作,在扣除全部负债后,剩余部分资产留存于投资者信用帐户内。



广州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担保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和担保物的管理是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内容。为了确保标的证券和担保物管理的有效性,降低由于其管理不善而引起的业务风险,根据《广州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释义

第二条 标的证券,是指公司认可的、可用于客户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

第三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融资融券业务中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第四条 折算率,是指客户以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保证金,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对证券市值所用的折算比例。

第五条 担保物,是指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即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所有资产。

 

    第三章  范围的确定和调整

第六条 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的确定和调整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及其折算率,并提交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融管会”)审批后确定

(二)及时对公司的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作相应调整,并报融管会审批。

第七条 客户只能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中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对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选取和调整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按如下方法和步骤筛选出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一)公司的标的证券中,基金类和固定收益类证券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一致;标的股票则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选择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指标的股票:

1、最近二年的净利润均为正;

2、在过去二年中,未曾因严重违规受到过监管机构处罚或警告。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公司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中,基金类和固定收益类证券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一致,可充抵保证金股票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的股票(剔除其中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

第八条 公司可供融券证券的确定与调整

(一)经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与投资管理总部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投资管理总部可以将符合公司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一定数量、品种的自有股票、基金、债券出借给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作为可供融券证券,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的债券距其到期兑付日不得少于12个月。

由于融券业务的特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不能保证在到期日向投资管理总部足额还回融券证券,但足额偿还的期限不应超过到期日后的6个月。

(二)投资管理总部出借给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的可供融券证券,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下的分录科目必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不得是处于暂停交易、非流通或流通受限状态。

可供融券证券为股票的,如为投资管理总部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上述部门发起划转至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数量、频次及后续信息披露工作需按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上,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和投资管理总部之间的融券按双方约定的期限执行。如投资管理总部确有需要,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同意后可在约定到期日前提前还券。

第九条 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都必须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收取的保证金可以是资金,也可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充抵,但以证券充抵时必须按公司规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   

第十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提交,融管会审批后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可根据市场实际状况在研究所的协助下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继续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限内(即公司评估的折算率高于证券交易所水平的,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为准),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一)股票折算率

根据股票品种的市盈率、市净率、流通A股市值、换手率四项指标对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评分,根据各个股票的评分指标所位于的不同区间或相应的取值,给予不同的分值,并将得分加总,由此确定每只股票的总分值。在此基础上,对处于不同分值区间的股票拟定不同的折算率。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股票折算率标准的前提下,设定5个档次的折算率,分别为 70%、65%、60%、55%、0%。

表1 股票分值确定标准

指标名称

 指标值/指标区间

得分

市盈率

(PE)

低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15%

3

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差值在15%以内:(个股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15%,15%]

2

高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盈率>15%

1

市净率

 (PB)

低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15%

3

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差值在15%以内:(个股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15%,15%]

2

高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沪深300指数平均市净率>15%

1

流通A股市值

大于等于15亿元

3

位于[10亿元, 15亿元)区间

2

小于10亿元

1

过去三个月日均换手率

高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15%

3

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差值在15%以内:(个股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15%,15%]

2

低于沪深300指数平均水平15%以上:(个股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沪深300指数平均换手率<-15%

1

附注:市盈率 、市净率、流通A股市值选取最新数据。

    得分说明:

(1)股票折算比率为70%的条件:总分大于或等于10分;

(2)股票折算比率为65%的条件是:总分等于8、9分;

(3)股票折算比率为60%的条件是:总分等于6、7分;

(4)股票折算比率为55%的条件是:总分等于4、5分;

(5)股票折算比率为0%的条件是:总分小于4分。

(二)基金折算率

1、 ETF基金的折算率设定为90%,LOF基金的折算率设定为80%;

2、其他基金根据基金的交易市值、最近一个月日均换手率二个指标对其进行评分,并根据其总分值确定基金的折算比率。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基金折算率标准的前提下,设定80%、70%二个档次的折算率,具体的评分办法如下表所示:

表2   封闭式基金筛选分值确定标准

指标名称

指标值/指标区间

得分

基金交易市值

 

大于等于20亿元

3

位于[0亿,20亿元)

2

一个月日均换手率

大于等于1%

3

位于[0.5%, 1%)区间

2

小于0.5%

1

总分大于或等于5分的封闭式基金的折算比率定为80%。 总分小于5分的封闭式基金的折算比率设定为70%。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折算率

对不同种类的固定收益类产品设定不同的折算率。

1、国债的折算率为95%;

2、企业债和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可转债除外)的折算率为80%;

3、可转债若未处于转股期,则以按其纯债价值(按照同期企业债的收益率进行折现计算)和交易价格中较低者为基础确定其折算率为80%;可转债若处于转股期, 且交易价格低于纯债价值,则按照其交易价格确定其折算率为80%;如其交易价格高于纯债价值,则设定其纯债价值的折算率为80%,交易价格高于纯债价值的部分按照其正股对应的折算率执行,如果正股没有进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股票池的,则该部分的折算率设为0。

第十一条 公司将客户提交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全部作为对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当有影响担保物的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证券被证券交易所调整出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须及时对担保物中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可在研究所的协助下,对担保物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在实际业务开展当中,对具体所涉及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发生以下情况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可在研究所的协助下,对担保物中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调整。

(一)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面临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价格大幅下跌、可能被特别处理和可能影响其上市地位等;

(二)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交易量急剧萎缩等市场变化的;

(三)其他可能造成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面临风险的情形。

第十五条 被调整入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分情形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被公司公告为标的证券的,从公布的生效日起,客户可以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证券;

    (二)被公司公告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从公布的生效日起,客户可以在提交担保物时以该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十六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通用情形

1、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范围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

因调整而导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不足时,客户须追加保证金或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业务;未按期将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150%以上,按照公司关于平仓的有关约定处理。

2、在调出公告生效后,客户不能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证券。

(二)标的证券终止上市的:

1、融资标的证券:公司自证券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客户在标的证券终止交易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相关融资合约。未了结客户可申请将该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划转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300%。

2、融券标的证券。公司自证券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客户在标的证券终止交易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相关融券合约。客户融券未按期了结的,公司在标的证券终止交易公告日起的第四个交易日直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第十七条 证券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公告生效后,客户不能将其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向公司申请融入资金或证券,也不能将该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或在信用证券账户上买入该证券;

(二)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客户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依然有效,但该证券的折算率调整为零,并在调出公告中提示客户可以进行以下处理:

1、客户可申请将该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但划转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300%。

2、客户可以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后,将担保证券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3、客户可在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前将担保证券进行普通卖出,以现金方式继续作为保证金存放于信用资金账户内。

第十八条  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调整方法和步骤:

(一)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公告时,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可在研究所的协助下负责将公司现行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与公告中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比较,确定需要调整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二)在实际业务开展当中,对具体所涉及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发生以下情况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可在研究所的协助下,对担保物中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分析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1、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价格,对出现异常波动或交易量急剧萎缩等市场变化;

2、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基本面情况出现重大变化,面临可能价格大幅下跌、可能被特别处理和可能影响其上市地位等。

第十九条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调整按以下流程审批通过后实施: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在研究所协助下,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评估确认,需要进行调整的向融管会提交建议;

证券交易所公告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折算率进行调整,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在研究所协助下在公告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就证券交易所调整内容提出评定建议;

如有重大事项或迹象表明某只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面临的风险增加时,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提议召开融管会临时会议,及时调整该证券的折算率;如表明有重大风险,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和研究所可在临时会议上报请融管会将该证券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剔除并宣布其为不能继续为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提供担保的证券;

其他相关部门发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面临风险也可以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融管会审议。

(二)融管会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的调整建议等进行审议;

(三)融管会审议通过后,确定公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的调整名单;

第二十条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调整审批通过后,按以下流程进行设置: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阀值监控管理岗根据融管会的决议在系统中设置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以及不能继续为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提供担保的证券;

(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运维管理岗对上述操作进行复核。

 

第四章 担保物的提交

第二十一条 客户向公司申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必须按规定向公司提交保证金,提交的保证金和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所得资金)一起作为担保物对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信用账户上进行的增加资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分得红利或红股、配股买入等行为均作为担保物的提交行为。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系统控制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不超出公司规定的范围,且数量符合公司的要求,同时不允许客户在信用证券账户上委托买入或转入除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客户不得提交以下证券作为担保物,包括:

(一)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二)任何有权利瑕疵或操作限制的资金或证券,如已设为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以及因任何原因卖出限制(包括数量限制和时间限制)的证券;

(三)已预受要约的证券。

(四)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公司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五)如客户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六)如果本公司上市后,不接受客户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

(七)其他不得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规定的基准保证金比例(公司规定的基准保证金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资标的证券的保证金比例与其折算率相匹配,其计算公式为:

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1+公司公布的基准融资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的折算率

第二十五条 客户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规定的的基准保证金比例,(公司规定的基准保证金比例不低于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融券标的证券的保证金比例与其折算率相匹配,其计算公式为:

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1+公司公布的基准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的折算率

第二十六条 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每次交付的保证金(即其融入资金或证券时所需要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当时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一)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定义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资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二)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及说明

1、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

保证金可用余额=资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2、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的说明

公式中: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三)停牌证券的折算率计算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停牌的,其折算率按 0 计算(当日收盘前恢复交易的和召开股东大会一天的除外)。

(四)合约期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停牌的处理

    公司将运用以下方法对该部分证券进行调整:

1、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属于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按沪深300指数同期涨跌幅调整该证券当前市价;

2、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则按相应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同期涨跌幅调整该证券当前市价,并按调整后的当前市价计算证券市值。

第二十七条 对客户提交担保物的行为控制措施如下: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阀值监控管理岗将公司公布的基准保证金比例录入系统,运维管理岗复核;

(二)系统根据公司公布的基准保证金比例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自动计算该只标的证券对应的保证金比例;

(三)系统自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

 

第五章 担保物的追加和替换

第二十八条 客户提交的担保物的价值应当在担保期内一直对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务提供足够的担保,以确保我公司的债权。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信用资金账户内资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客户应追加或替换担保物:

(一)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时,客户应当主动并及时追加和替换担保物或归还部分或全部融得的资金或证券,使维持担保比例上升至 150%以上。

(二)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时,客户应当在公司发出通知日(T日)起2个交易日内追加和替换担保物或归还部分或全部融得的资金或证券,使维持担保比例上升至150%以上。

(三)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10%时,客户应在当日内追加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上升至150%以上;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仍低于110%,直接进入清偿状态,公司可在其后的交易日内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该客户的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第三十条 在公司发出关于某证券为不能继续为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提供担保的证券的公告后,如果公告当日客户在不计入该证券的情况下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营业网点应通知客户及时追加和替换担保物。从公告后第二个交易日开始,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不再计入该证券。

 

第六章 担保物的提取

第三十一条 当融资融券交易未结清,且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未超过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水平时,客户不得提取担保物。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系统控制客户在担保物提取前和提取后,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都必须超过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客户可以提取担保物:

(一)融资融券交易全部了结;

(二)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

第三十三条 客户提取担保物,应按下述流程办理:

(一)当客户办理申请提取担保物手续时,系统自动检查客户是否已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如已全部了结,可以为客户办理;

(二)若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时,系统自动检查提取的资金是否小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资金或提取的证券是否小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余额,同时检查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是否高于300%。若上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为客户办理。

 

第七章 信息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公告担保物和标的证券的有关信息,以保障客户的知情权。

信息公告的形式以公司网站公告为主,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营业网点负责及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第三十五条 公告的信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的证券范围,及相关调整内容;

(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及相关调整内容;

(三)公司可供融券证券名单,及相关调整内容;

(四)不能继续为未了结融资融券合约提供担保的证券名单;

(五)基准保证金比例;

(六)维持担保比例,包括警戒线、平仓线和清偿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融资融券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优势?

1、具有杠杆性,能放大投资者的投资规模。

2、具有双向性,即可以通过先买后卖的传统交易,“做多”盈利;也可以通过融券交易先卖后买,“做空”盈利。

3、通过融资与融券能进行风险对冲。

 

二、客户符合开户18个月,资产50万,但只有上海或深圳的单一账户,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吗?

可以办理,但是只能办理对应的上海信用账户或者深圳信用账户。

 

三、授信额度的使用?

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融券规模的上限,我公司授信额度分为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融资授信额度、融券授信额度。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实际融入资金加融入证券按卖出价计算资金的总金额不得大于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投资者融入的资金不得大于融资授信额度;投资者融入证券按卖出价折算资金的金额不得大于融券授信额度。

一般情况下,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融资授信额度=2×融券授信额度。

目前,公司单一客户融资融券最大授信额度为1.3亿元。

 

四、可以在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之间进行资金的内转吗?

不能在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内转,只能与其对应的银行账户进行银证转账。信用账户转出资金需满足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大于等于300%且转出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仍然不小于300%的条件。

 

五、担保证券如何划转?

通过交易软件里的“担保品划转”可以进行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之间的担保证券的划转。信用证券账户的担保证券划转到普通账户时需满足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大于等于300%且转出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仍然不小于300%的条件。      

每笔担保品划转委托只能转一只证券,并收取20元的手续费。客户划转到信用账户的证券必须是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里的证券。

 

六、担保品划转委托可以撤单吗?如何操作?

担保品划转在交易时间内可以撤单,先在“当日委托”中选中要撤消的委托,点右键选“撤单”即可。

 

七、保证金有什么作用?在哪些情况下有变化?

客户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需要转入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作为保证金,在授信额度范围内,保证金的多少,决定融资金额或融券市值的大小。

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减少的情况包括:融资融券开仓,融资买入证券亏损,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减少或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充抵保证金的现金减少或买成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产生息费等;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增加的情形包括:融资融券平仓,转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将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卖成现金,转入资

金等。

客户保证金可以小于零,但在保证金小于零时,无法进行融资融券开仓;保证金的多少,不决定客户是否会被强制平仓。

 

八、客户融资融券开仓金额(市值)的决定因素有哪些?

影响客户融资融券开仓金额(市值)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客户授信额度的大小,是客户可融资融券规模的上限。二是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只有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为正时才能开仓,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开仓的金额(市值)=保证金可用余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

 

九、融券卖出有什么要求?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能是零股。

融券卖出不能采用市价委托方式。

 

十、信用账户在未激活前、激活后、有到期未平仓合约时、追保平仓状态等情况下有什么限制?

客户信用账户在未激活前,可以进行划转担保物、银证转帐操作,其他操作包括担保品买卖、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均不能进行;

客户信用账户激活后可以进行所有操作;

客户信用账户内有到期未平仓合约时,将不能进行除直接还款以外的其他所有操作,但一旦到期未平仓合约了结后,账户将恢复正常。

客户信用账户处于追保平仓状态,则客户在强制平仓当日均不能进行任何操作。

信用账户状态

可进行的操作

交易限制

未激活

划转担保物、银证转帐

担保品买卖、融资买入、融券卖出

激活后

划转担保物、银证转帐、担保品买卖、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等

 

信用账户内有到期未平仓合约

资金转入、直接还款、担保品划入

资金转出、担保品划出、担保品买卖、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买券还券、卖券还款、直接还券

信用账户处于追保平仓状态

资金转入、直接还款、担保品划入

 

划转担保物、银证转帐、担保品买卖、融资买入、融券卖出、买券还券、卖券还款、直接还券

 

十一、合约期限为6个月的含义?

合约期限为6个月的含义,即客户每笔债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

 

十二、在合约到期后,了结合约应注意什么?

到期后,对于融资合约,客户必须了结该笔合约的所有债务才算了结,而不仅仅是卖出所有融资买入证券,融资合约的了结是以归还完该合约所欠债务为标志的,在客户单笔合约出现亏损时尤其要注意,卖完融资买入的证券后,客户的合约并未完全了结,须再直接还款或卖其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还款;对于融券合约,客户必须归还相同数量的证券债务才算了结,客户如果合约亏损,则需要用保证金中的现金进行买券还券才能完全归还债务,同时,在证券归还后当日的清算中,系统会对当笔融券合约的费用进行扣划。

 

十三、客户合约6个月到期后该怎么处理?

客户合约到期前,营业部通知客户,要强调怎么移仓,而不是平仓。持有合约6个月的客户,大部分都是中长期投资的客户,客户能复制仓位最好,保持融资融券的余额。

一般的客户能否移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为正、合约盈利的情况,这样客户可以卖出还款后再融资买入恢复仓位。

(2)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为正、合约亏损的情况,有两种方法可以完全复制,第一种是,客户卖出融资买入证券还款后,再卖出担保证券中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的证券还款,再融资买回相同数量的两种证券;第二种是,客户在合约到期前一天卖出合约对应的证券归还,再融资买入该证券,此时,亏损的部分是没有归还的,客户再在合约到期当日再卖出合约对应的证券归还,再融资买入该证券,此方法要注意的是,客户要做两次买卖,需要倒两次。

(3)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为负的情况,第一种方式是客户转入担保证券或者现金,使得保证金为正,再根据(1)(2)中的方法倒仓;第二种方式是,卖出账户内的担保证券变成现金,使得保证金为正,根据(1)(2)中的方法倒仓,再用现金把担保证券买回,此方法要注意顺序。

     还需要注意,客户归还债务,融资是以归还完融资欠款为了结,而不是客户卖完融资买入证券为了结;融券是已归还证券并支付了费用。

 

十四、目前融资融券交易有哪些委托方式?

网上交易、手机证券、自助交易、WEB交易。

 

十五、融资融券手机交易怎么开通?

目前,融资融券手机交易已经能够支持所有的手机类型。手机交易的开通,只要客户普通账户已经开通的,营业部可直接在融资融券系统内开通信用账户手机交易权限,不需要再填写单据;如果客户普通账户没有开通的,先开通普通账户手机交易权限。。

 

十六、WEB交易如何开通?

可以由客户通过WEB交易页面右上角的“在线开通”功能自己开通。

 

十七、目前信用账户内的还款顺序?

    目前信用账户内的还款顺序,对于融资买入证券,卖出时归还该只证券对应的负债,但在合约到期日除外。在合约到期日,有“卖券还款”标识的任何交易,都会优先偿还到期合约;对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使用“担保品卖出”菜单卖出时,只要该证券与融资买入证券品种不同,则不还款,如果相同,则还该证券品种对应的合约,使用“卖券还款”菜单卖出非融资买入证券时,则会按时间顺序归还负债。

 

十八、融资买入的当天就可以通过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来归还此项负债吗?

如果没有其他的负债,可以通过卖券还款和直接还款来归还当天融资买入的负债;如果还有其他负债,则按约定的还款顺序来归还。

 

十九、融券卖出的当天就可以通过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来归还此项负债吗?

如果没有其他的负债,可以通过卖券还款和直接还款来归还当天融资买入的负债;如果还有其他负债,则按约定的负债归还顺序来归还。

 

二十、追加担保物应注意什么问题?

追加担保物都是以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判断是否需要追保和是否追保成功。

每日(T日)清算后,当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130%)但不低于清偿平仓线(110%)时,投资者应该在后两个交易日(T+2日)之内追加担保物。如果投资者信用账户在T+1日或T+2日当天日终清算完成后维持担保比例在警戒线(150%)以上时,则投资者追加担保物完成。

投资者追加担保物的方式包括: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偿还债务。

 

二十一、强制平仓有哪几种情况?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公司对投资者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担保物;

2、合约到期未按时了结债务的。

3、合同到期或终止,尚有未了结债务。

4、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清偿平仓线。

5、投资者出现合同约定其他强制平仓的情形。

目前最主要的强制平仓包括合约到期平仓和追加担保物平仓。

 

二十二、强制平仓后,什么时间解除信用账户交易限制?

合约到期的强制平仓,在强制平仓结束后,当时就可以解除信用账户交易限制;其他情况的强制平仓,在强制平仓当日清算后,才能解除信用账户交易限制。  

 

二十三、强制平仓对客户有什么影响?

客户账户被强制平仓后,将对客户信用级别进行调整,一般将下调一级,并根据新的级别调整客户授信额度,如果客户级别下调后低于C级,将要求提供增信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则将调整授信额度为0(因为根据公司规定,级别低于C级的客户授信额度将为0)。

 

二十四、合同的有效期及续约条件是什么?

客户的合同期限是1年,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即将有部分客户的合同到期。对于个人客户,合同到期后只要公司及客户均无异议将自动顺延;对于机构客户,合同到期后,须签署合同顺延申请表使合同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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