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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测 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规范

 读书作乐 2015-04-30

 

CS 73.060

 

D04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1695—2010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测

 

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规范

 

 

 

 

                
   

     

 
 

2010 - 12 - 30发布

 

2011 - 01 - 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及定义

4  矿山企业

 4.1  提升系统的基本要求

 4.2  日常检测项目及技术要求

 4.3  定期检测检验

 4.4  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检验结果处理

5  检测检验机构

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公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振安、荀明利、宋宪旺、张盛敏。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系统的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对在用提升系统的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适用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系统的检测检验工作;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系统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检验的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提升系统 hoisting system

用于提升矿(岩)石和生产物资及人员的生产用固定设备、配套设施的总称。

3.2  提升绞车  hoisting winder

指卷筒直径2m以下的用于主要提升的缠绕式提升装置。

3.3  主要提升  main hoist

指矿井或盘区的集中提升。

3.4  日常检测  routine testing

在生产活动中,为保证提升系统安全运行,由指定的专职人员依据规定和程序对提升系统进行日常检查、测量及试验的活动。

3.5  定期检测检验  regular inspecting-testing

依法取得资质的机构按规定的周期对提升系统进行检查、测量,并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4  矿山企业

4.1  提升系统的基本要求

4.1.1 选用要求

4.1.1.1 矿山企业选用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4.1.1.2 已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应选用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4.1.1.3 不应选用非矿用提升机(提升绞车)。

4.1.1.4 带式制动器绞车、辅助绞车不应用于主要提升。

4.1.2 技术要求

4.1.2.1 提升系统各部分的技术参数应符合GB 16423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4.1.2.2 提升系统各部分的安装应达到安装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

4.1.3 人员要求

4.1.3.1 矿山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提升系统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4.1.3.2 矿山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提升系统的检修、维护和日常检测工作。

4.1.3.3 矿山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提升系统的运行操作。

4.1.3.4 特种作业人员应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1.4 制度要求

4.1.4.1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提升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1.4.2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提升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4.2  日常检测项目及技术要求

4.2.1 交接班时或操作前的检查

4.2.1.1 提升机(提升绞车)操作人员在交接班时应确认提升机(提升绞车)处于正常状态。

4.2.1.2 提升机(提升绞车)操作人员在升降人员之前应确认提升机(提升绞车)处于正常状态。

4.2.1.3 井口把钩人员在每次提升前应核实提升载荷,提升设备不应超载运行。对特殊的提升,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2.1.4 信号工在交接班时应对提升信号装置进行检查试验,提升信号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竖井罐笼提升系统,信号应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井口总信号工转发给提升机司机,井口信号与提升机(提升绞车)的启动应有闭锁(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化提升系统,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受此限);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摇台或托台应与提升信号闭锁。

b) 竖井箕斗提升系统,信号应能从各装矿点发给提升机司机,装矿点信号与提升机(提升绞车)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

c) 斜井提升系统,应有从井底到井口、井口到机房的声、光信号,井口信号装置应同提升机(提升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提升机(提升绞车)才能正常运行。使用斜井人车升降人员时,斜井人车的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的信号。

4.2.1.5 自动化提升系统每班在自动化提升运行前应由专职人员确认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处于正常状态。

4.2.2 运行中巡回检查

4.2.2.1 操作人员和维修工在巡回检查时应检查制动盘两侧或制动轮上不应有降低摩擦系数的介质(如油、水等),发现油污应及时停车处理。

4.2.2.2 操作人员和维修工在巡回检查时应检查液压离合器的油缸、制动器的油缸及其液压管路不应漏油。发现漏油应及时停车处理。

4.2.2.3 采用块式制动器的提升机(提升绞车),司机和维修工在巡回检查时应检查块式制动器的传动杆是否灵活可靠,制动横拉杆和拉杆不应有裂纹。

4.2.3 安全保险装置的日常检测

4.2.3.1 提升系统的以下保险装置应每天进行检查、测量、试验,并符合规定要求。

a) 过卷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0.5m 时,应能自动断电,同时实施安全制动。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应灵敏可靠。

b) 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应能自动断电,同时实施安全制动。

c) 限速保护装置:罐笼提升系统最高速度超过4m/s 和箕斗提升系统最高速度超过6m/s 时,限速装置应能保证提升容器接近预定停车点时的速度不超过2m/s。

d) 闸间隙保护装置: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e) 松绳保护装置:卷筒直径在3m 以上的缠绕式提升机,装设的松绳保护装置,用于竖井提升时,在钢丝绳松弛时应能自动断电并报警;用于斜井提升时,在钢丝绳松弛时应能自动报警。

f) 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应能自动减速或发出减速信号。

g) 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深度指示器失效时, 应能自动断电并实施安全制动。

h) 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当提升机过负荷时,应能自动断电,同时实施安全制动;当提升机供电中断时,应能实施安全制动,复电时不应自起动。

i) 保护装置双线形式: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限速保护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形式。

j) 紧急停车功能:紧急停车功能应灵敏可靠。

k) 调绳离合器的防脱开保护装置:双滚筒提升机(提升绞车)在正常运行状态,调绳离合器向脱开方向位移时,应能自动断电,同时实施安全制动。

4.2.3.2 在用斜井人车的断绳保险器,应每日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

4.2.4 钢丝绳的日常检测

4.2.4.1 应由专职人员对提升钢丝绳进行日检、周检、月检,对平衡绳(尾绳)和罐道绳进行月检,并符合以下要求:

l) 人工检查时的速度应不高于0.3m/s,采用仪器检查时的速度应符合仪器的要求。

m) 钢丝绳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应小于下列数值:

——提升钢丝绳,5%;

——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10%;

——罐道钢丝绳,15%;

——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n)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应小于下列数值:

——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10%;

——罐道钢丝绳,15%。

o) 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应小于50%。

p) 升降人员的钢丝绳的钢丝不应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

q) 钢丝绳不应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

r) 平衡钢丝绳(尾绳)最低处,不应被水淹或渣埋。

4.2.4.2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或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测量,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受力段切除或更换全绳:

——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范4.2.4.1的规定;

——受到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应立即更换。

4.2.4.3 运转中的多绳摩擦提升机,应每周检测一次首绳的张力,若任一根提升钢丝绳的张力同平均张力差超过±10%,应进行调绳。

4.2.5 制动系统的日常检测

4.2.5.1 制动闸松闸时闸瓦与制动轮或制动盘的间隙应每天进行检测,间隙应符合以下要求:

s) 平移式块式制动器不应大于2mm,且上下相等;

t) 角移式块式制动器不应大于2.5mm;

u) 盘形制动器不应大于2mm。

4.2.5.2 二级制动液压系统的一级油压值及作用时间应每月进行一次模拟安全制动试验,油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作用时间与前期试验无明显差别。

4.2.6 提升系统的检查

4.2.6.1 每天应由专职人员对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导向轮),以及提升机(提升绞车)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等检查一次。

4.2.6.2 每月应由矿山企业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提升系统全面检查一次。

4.3  定期检测检验

4.3.1 矿山企业应按表1规定的检测检验周期制定检测检验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定期检测检验合格的提升系统应在提升机(提升绞车)房或硐室内明显位置张贴或悬挂检测检验机构签发的定期检测检验合格证。

表1 定期检测检验周期

                                                                                                                                          

序号

名   称

定期检测检验周期

2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机(提升绞车)

1年

3

升降物料的提升机(提升绞车)

3年

4

斜井人车

1年

5

竖井乘人罐笼

1年

6

竖井乘人箕斗

1年

7

竖井防坠器

不脱钩,6个月;脱钩,1年

8

悬挂前的钢丝绳

悬挂前6个月内

9

升降人员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

自悬挂时起,6个月;有腐蚀介质的矿山,3个月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

自悬挂时起,6个月;有腐蚀介质的矿山,3个月

11

升降物料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

自悬挂时起,第一次1年,以后6个月

12

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

自悬挂时起,1年

13

天轮轴(探伤)

1年

14

提升机(提升绞车)的主轴(探伤)

1年

15

钢丝绳与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探伤)

1年

16

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

1年

17

井塔

1年

18

木质井架

6个月

19

窄轨矿车连接插销、连接链

新购置入库前进行检验

20

斜井跑车防护装置

1年

21

竖井井口安全设施

1年

22

竖井井筒装备

1年

4.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委托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v) 新安装、大修后投入使用前;

w) 停止运行时间超过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

x) 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相关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或其它重要性能受到影响的设备使用前;

y) 管理部门要求时或矿山企业发现有隐患时。

4.3.3 矿山企业委托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时应与检测检验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检测检验对象、范围、依据的标准(规范),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4.3.4 矿山企业应为定期检测检验提供相应的时间并予以配合。

4.4  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检验结果处理

4.4.1 日常检测、检查应有记录并将记录存档,记录保存期为一年。

4.4.2 在日常检测、检查和定期检测检验中发现的隐患,矿山企业应立即或限期整改,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4.3 定期检测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提升系统应停止使用。

5  检测检验机构

5.1  检测检验机构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不应擅自更改、简化检测检验过程和项目。

5.2  不应使用伪造、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冒用签名从事检测检验活动。

5.3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如实地反映所检测检验的安全事项,并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检测检验结果判定,对检测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5.4  检测检验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5  检测检验机构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检测检验对象、范围、依据的标准(规范),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5.6  检测检验机构与被检测检验对象有关联的各方,如委托方、制造方、供应方、研发机构等,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7  技术服务收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5.8  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测检验时,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检验计划和周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人员、仪器设备及受检对象的安全。

5.9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

5.10  发现受检对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应立即告知矿山企业,并及时向矿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5.11  检测检验机构应按矿山企业提供的时间完成检测检验任务,并于检测检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检验报告送达矿山企业。定期检测检验合格的,同时发放检测检验合格证。

5.12  检测检验机构应认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是否按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对发现未进行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检验及定期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6.2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开展检测检验业务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受违反本规范行为的举报后,应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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