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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

 莲花再生缘 2015-04-30

卫监督发[2007]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化妆品原料命名的规范化,我部对《化妆品原料字典》

(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4年出版)所收录原料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进

行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

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

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凡属于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

标准中文名称。

 

三、我部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卫生规范

的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用原料卫生安全性负责。对于《目录》中收录的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

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被使用。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我部将在其

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

 

四、我部将对《目录》中尚未收录的原料组织进行命名,及时增补进《目录》。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

 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xls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北京市药监局、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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