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督发[2007]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化妆品原料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化妆品原料命名的规范化,我部对《化妆品原料字典》 (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4年出版)所收录原料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进 行翻译,完成了《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识时,凡标识目录中已有的成分,必须使 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时,申报材料 中涉及化妆品原料名称时,凡属于目录中已有的成分,除原有要求外,还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 标准中文名称。 三、我部未对《目录》中收录的原料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卫生规范 的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用原料卫生安全性负责。对于《目录》中收录的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 必须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被使用。对于未收录的新原料,我部将在其 通过卫生许可时给予标准中文名称。 四、我部将对《目录》中尚未收录的原料组织进行命名,及时增补进《目录》。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北京市药监局、上海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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