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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投资境内企业取得的收益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世界从哪里来 2015-04-3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同时第五条规定: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包括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外籍自然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境内企业(境内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境内,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都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外籍人从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同样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但对外籍人投资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区分所投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还是非外商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征免有所区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规定,外籍个人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所取得的净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人。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只不过投资者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海外股是指中国境内企业在国外发行的股票,比如H股等。但国税发〔1993〕045号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号公告)明令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的规定,对以H股模式在香港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在向境外居民个人分配股息红利时,应分如下两种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一)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香港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属于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陆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鉴于上述税收协定及税收安排规定的相关股息税率一般为10%,且股票持有者众多,为简化税收征管,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对股息税率不属于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1.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2.取得股息的个人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3.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香港直接上市的中国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这些企业在向境外非居民个人派发股息时,则不需要扣缴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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