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事实上往往并非如此。
本案“即行解封”的约定并不妨碍随后当事人合意要求继续冻结。 《民事调解书》中有关“即行解封”的约定,仅表明法院认可了双方解冻涉案账户的合意,但并不意味着该约定本身即发生解冻涉案账户的效力,解除冻结的具体实现仍有待于湖北高院办理解冻手续或者到期后不再续冻。 而本案的事实情况是,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原来对涉案账户的冻结并未解除的情况下,万发公司、荣生公司及东方龙城项目部不仅未向法院提出解冻申请,反而提出了继续冻结涉案账户的申请,湖北高院审判机构也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涉案账户采取了继续冻结的措施。 这表明,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原来关于即行解封的意思已经发生变化,并为审判机构所认可。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件,通过本案件的处理过程,我们也能看到现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黄金龙法官曾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 更加关注于与涉案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 而在程序上生效民事调解书是否当然地终结诉讼程序的问题则并未在裁判范畴内。
最高人民法院 (2014)执复字第20号 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生东方龙城项目部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金龙,男,汉族,吉林农安人,中共党员。 1965年1月生,1988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执行局(执行工作办公室)工作。 1993年9月任助理审判员。 2000年10月任审判员。 2015年1月任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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