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正确理解与计算(2011-07-26 10:33:39)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正确理解与计算 原作者:董泽亮 税务检查人员在对安徽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对不得抵扣进项税计算公式理解有误,从而导致企业少缴增值税。 税务人员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企业在运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时,将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的外购成品植物油品直接对外销售收入2600万元也纳入“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进行计算,这实际上是对该计算公式的曲解。“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应该指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有关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收入,即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该计算在内。鉴于此,税务人员对企业进项税金转出额重新进行计算调整,调整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510-280)×192÷(4297-2600)=25.99(万元),并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15.64万元,还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 上述案例仅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计算公式分母部分进行了诠释,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还会碰到各种各样有关该计算公式的处理问题,如何利用上述计算公式,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笔者认为,还应该掌握以下3个关键点。 第一,准确筛选纳入计算范围的进项税额。 第二,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收入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第三,注意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不得抵扣进项税计算公式”的三次演变分析 原作者:邢国平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国家三次出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每个公式各有其含义,分析它的历史改进过程有助于对现行公式的理解,从而减少执行中的差错。 一、演变过程 1、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3、2008年新颁布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同时还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二、涵义及分析 从公式演变的表面上看,三个公式只有“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一个指标没有变,但包含的内容也相对发生了变化,因此,三个公式的涵义各不相同。 1、1993年颁布《实施细则》中的计算公式使用的是“当月全部进项税额”指标,即按照这个公式要求,纳税人应当首先把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全部记入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然后在月末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用其除以“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再乘以“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育龙网 WWW.CHINA-B.C0M 2009年07月21日 来源:互联网
育龙网核心提示: 某医药生产企业主要生产抗生素与避孕药品。抗生素为增值税应税货物,避孕药属于免税货物,因而公司分别进行核算。11月份该公司销售抗
某医药生产企业主要生产抗生素与避孕药品。抗生素为增值税应税货物,避孕药属于免税货物,因而公司分别进行核算。11月份该公司销售抗生素2000万元,销售避孕药500万元,当月购进生产原料1200万元,全部进项税额为204万元。该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176.8万元。税务人员查看了该公司的申报资料后,告诉公司会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了新的计算方法,公司应重新申报,可以少纳增值税。 该公司当月销项税额为2000×17%=340;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因此该公司应转出进税额204×500÷=40.8;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204-40.8=163.2;应纳增值税340-163.2=176.8。公司会计正是这样计算的。 但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中第四条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重新作了规定,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修改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与原公式相对比,两者的差别是:原公式是全部进项税额“一锅煮”,新公式则是能够准确划分的先划分清楚,不能准确划分的部分才按应税与免税及非应税的销售额加权平均计算,因而新公式更加切合实际,更加精细化。 细看该公司11月的购进货物,1200万元中,有1000万元为生产抗生素用的原材料,进项额为170万元,可以准确划分其用于应税项目;120万元为生产避孕药品用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为20.4万元,可以准确划分其用于免税项目;80万元原材料既可以用于生产抗生素也可以用于生产避孕药品,进项税额13.6万元,这部分才属于需加权平均计算的。因此,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0÷+20.4=23.12,应纳增值税340-=159.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