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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报

 小新绘本馆 2015-05-02
“五一”小长假到了,旅游维权话题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近年来,“跟团游”项目的价格比较透明,线路内容也较为丰富,成为很多中老年市民的首选。但是,消费者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如果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出行,应当如何应对解除旅游合同的问题呢?
  □商报记者邹强通讯员杨萌

  游客因故不能出行,应扣除必要费用

  去年6月,小张夫妇和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并支付全额款项12276元。不料临行前,小张因骨折无法出行,便要求取消旅游合同。旅行社提出要扣除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小张夫妇表示认可。然而当小张夫妇多次去向旅行社索取损失内容单据及应退款时,旅行社却多次推诿,就是不肯归还原告的票据和现金。
  小张夫妇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旅行社则要求协商解决。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该案属于预订旅游产品后,消费者因自身原因不能成行,要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用而引发的纠纷。《旅游法》第65条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不过,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关票据和说明,以证明扣除必要费用的依据。

  旅行社单方解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游客报了名参了团,一旦游客一方“反悔”,就拿不回全部团费。但如果是旅行社一方“反悔”呢?
  小宋年前在某旅行社报了春节去首尔的双飞五日游并支付全款,不料出发前几天,旅行社忽然通知他说,因为报团人数不够,因此不能成团。旅行社给小宋三个选择,要么改线路,要么改出发日期,不然就退团。已经请好年假和做好旅行计划的小宋只好办理退团并拿回全额退款,他临时找了别家旅行社,由于临时报团费用涨了不少。小宋事后越想气,毕竟是因为原旅行社临行前单方面取消合同才导致自己多支付了不少团费,便将旅行社告到法院。经过法院调解,旅行社赔了适量违约金。

  【法官说法】

  根据《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旅行社因为自身缘故取消合同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违约金的赔偿问题需要具体根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旅游者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切记要对这一事项做相关约定并写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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