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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客户被撬了吗?

 盛华1 2015-05-04

'新年新开始'这似乎是每一位年后跳槽者的想法,今年具权威招聘网统计——2015年新年过后跳槽比率创新高。那么,如果你的员工跳槽离职,还带走了你的大客户,甚至泄露了你公司的商业机密!如此大的危机该如何解决?如何防微杜渐??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看下去!!!


关键词:员工跳槽 挖走客户 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保护】


案情简介:

杨利原为大宇公司业务员,长期接触公司重要客户,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杨利应保守大宇公司的商业秘密。200911月,杨利跳槽至高达公司。在高达公司任职后,杨利利用其掌握的大宇公司的客户名单,将大宇公司的长期客户永盛公司等三家企业挖至高达公司,大宇公司因此丢失70%业务,损失数百万元,面临倒闭风险。

大宇公司认为,永盛公司等三家企业是其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后开发的稳定客户。杨利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接触了关键的客户信息,根据《保密协议》应该保守这些商业秘密,杨利的行为应该属于违反保密义务。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利赔偿大宇公司的损失。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员工有义务保守其所了解到的公司商业秘密,包含技术性商业信息和经营性商业信息。然而,企业的客户名单要构成商业秘密需要达到法定的要求,即具有保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客户名单本身不但要包括客户的公知信息,还必须包括客户的特殊信息。本案中,杨利虽然与大宇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在先, 利用在大宇公司掌握的客户信息在后。然而,《保密协议》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大宇公司的客户名单尚不能构成法律所认可的商业秘密。故,判决杨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对大宇的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审判后,大宇公司部分业务员也效仿杨利行为,最终大宇公司倒闭,创始人李大宇十年奋斗毁于一旦。


田宏律师点评: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实践中,企业业务员跳槽后,利用其掌握的原来公司的客户名单挖走客户的事件时有发生。然而,大部分企业由于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虽然采取了保密措施但不符合法定形式,使得其客户名单未能符合法律的要求,无法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自然也无法维护其合法利益。部分企业认为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就可以防止员工泄露客户信息,但是很多《保密协议》本身设计不合理,往往无法被法院采纳。并且,如果企业的客户信息无法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因此,业务员跳槽后违反保密义务挖走企业客户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也只能由企业自己承担。


田宏律师建议:

为了使客户名单符合法定形式,成为被法律所认可的商业秘密,企业必须建立严谨合法的客户名单保密体系。例如设计客户信息秘密点、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对秘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等。关于如何采取保密措施,具体有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只有建立严谨合法的客户名单保密体系,才能警示接触秘密的员工,使得其不能犯、不敢犯。一旦有人恶意违反保密义务,法律也能让侵权人付出惨痛代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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