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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它有效还是无效,签!签!签!

 温柔的TIGER 2017-07-26

   一、关于商业秘密的一些基础知识:

    1、什么是商业秘密?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解读:

    商业秘密需要具备四个基本特性: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能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实用性(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保密性(采取了保密措施)。


    2、什么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法条链接: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3、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案例链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陈某某诉冯某某等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案》

    本案中,陈某某提供的供货商信息、生产制造者信息、与深圳星河丽思卡尔顿酒店等客户的交易情况等信息并未体现交易习惯、客户独特需求、客户要货时间规律、成交价格底线等特殊内容,陈某某也并未举证证明其所称为“商业秘密”的上述信息的使用能够给其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故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


    结论:

    并非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构成商业秘密。


    如何判断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

    公司为开发客户名单花费了物力和人力;竞争者通过正当的渠道很难获取客户名单;公司对客户名单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关于竞业限制的一些基础知识:

    1、公司是不是需要跟全体员工都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从法理来说,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只能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会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如销售、人事、法务、财务、技术人员等)。

    但是,实务中,如公司跟全员签订了保密协议的,则公司是有初步证据证明签订了保密协议的人员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范围,这种情况下,除非员工能举证证明其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不可能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之外,否则是可以认定这个员工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也就是说,公司跟全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在操作上是可以实现的(虽然法理上讲很荒谬)。


    2、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如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向单位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位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需要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如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通知员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是否需要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因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免除了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故员工从未进入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我们在跟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需要增加这么一个条款:

    乙方离职时,甲方如要求乙方履行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的,应不晚于乙方离职当日向乙方发出《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或双方在离职交接文件中确认乙方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如甲方未向乙方发出《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或在双方离职交接文件中未对竞业限制事项加以约定,则视为甲方放弃要求乙方履行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在此情况下,乙方亦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有了这么一个条款,我们不想要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不向员工发放《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如此就可以避免员工单方面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跟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在我看来,我们可以跟全员签订保密协议,进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管它是有效还是无效,然后,我们增加这么一个环节,如员工离职前,我们审核之后,发现无需这个员工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我们就不要给他发《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就好了,这样,也不会额外增加补偿。

    如果我们不这么操作,万一我们忘记跟相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了,我们后续想再补签就困难了,如本案。)


    三、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的基础关系?

    法律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其出发点在于这些人员知悉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故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

    签订保密协议,对于企业来说,也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一种保护手段。

    从这个角度看,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作为平行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措施是可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是严格的,有些信息也许不构成法律上的商业秘密,但是,这些信息对于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时,如果只签订保密协议,可能就起不到作用了,我们就可以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来起到保护企业的这些重要信息不被泄露。


    四、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了保密协议,如何处理?

    如相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构成了企业的商业秘密, 同时,员工在竞争对手处泄露或使用了这些商业秘密,那么,我们可以起诉员工以及竞争对手,侵犯了商业秘密,要求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如果不构成商业秘密的,则一切免谈。


    五、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去竞争对手处,是否可以起诉员工以及竞争对手?

    这种情况下,要看员工去竞争对手处,是否泄露或使用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是的,则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处理,起诉员工以及竞争对手。我们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我们只能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

    侵犯商业秘密是侵权纠纷(民事纠纷),起诉对象是侵权人,即员工和新入职的公司。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是违约纠纷(劳动争议),必须先走劳动仲裁程序、再走一、二审的,而且,对象只能是协议的相对方,即员工,不能要求新入职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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