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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规定应承担责任

 东方必胜1001 2012-04-27

员工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规定应承担责任  

 

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对公司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若违反规定应承担责任。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没有尽到保密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公司律师提醒员工注意如下三个方面:
  一、什么是商业或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中有三个关键词:
1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2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3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同时公司《保密协议》对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任职和离职等相关概念进行定义,公司《保密协议》规定:
第十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甲方公司保密制度规定的内容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二、员工保密的责任是由双方签定的《保密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产生
1、公司《保密协议》规定: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期限为两年。
2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三、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和标准计算:
1、根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根据工作需要订有培训服务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2
、根据双方签定的《保密协议》规定:
第十三条 乙方清晰地知道,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均会导致甲方巨大商誉及经济损失,故有可能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违约金数额以10万元人民币计算;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3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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