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不是“第三者”,不能理赔 保险
□记者岳明 4月29日,网友李先生在河南法制报律师服务QQ群(160810599)讲述了自己的困境: 我是淮阳县的一个农民,上周我开着手扶拖拉机带着我老婆拉着10多袋玉米去县城卖。路上,一辆轿车从后面超过我后迅速右转,进入路边的加油站。我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右打方向盘,没有和轿车撞上,但我老婆因此掉到地上受伤。我的拖拉机已向保险公司投了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我请求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我的损失,但保险公司说我老婆从车上被甩下受伤是我自己的错,她不属于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所以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说的是真的吗?轿车车主李小姐是否也要负责呢? 会车应减速慢行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慧涛说,一般而言,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判决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一般由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也无法认定当事人过错的,如果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同时可根据双方车辆状况、受损程度,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等,根据公平原则对事故责任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一方在危险控制、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明显有优势的,也可能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小姐驾驶的轿车对周围环境的危险大于李先生的小型拖拉机,会造成司机的不安全感。会车要减速慢行是交通规则的要求,也是驾驶员的基本常识。李小姐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没有减速,也没有采取合理避让措施,客观上给李先生造成了危险,导致李先生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不慎让老婆掉落地面受伤。 因此,王慧涛说,李小姐未尽 到注意义务、转弯未让直行,违反了交通法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李先生驾驶机动车装载10多袋玉米,且在货物上坐人,存在安全隐患,紧急避让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李先生的老婆对事故不存在过错,但其在拖拉机载满货物的情况下还坐在货物上,对自己受伤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李小姐的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时间是判断车上人员或第三者的关键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关键取决于李先生的老婆在事故中的身份。王慧涛说,第三者责任险适用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时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负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车辆上的人员外,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不属于这里的“第三者”。 关于机动车“车上人员”的认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 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也有类似规定。《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中对“车上人员”的解释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王慧涛说,根据以上规定,要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由于“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可因时间、空间的变化而转化,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的确定尤为重要。如果李先生的保险合同中还有更具体的约定,还要依据该约定综合判断。 本案中,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应是“车辆将人甩出”之时。而此时李先生的老婆已经离开了车辆,其身份已经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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