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90)厦中法刑二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敏,原名齐红,女,三十四岁,汉族,山东省沂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厦门市文联作家,住厦门市东渡一群二幢二梯六0一室,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因诽谤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原审自诉人:朱秀琴,女,四十三岁,汉族,福建省福鼎县人,福鼎县磻溪乡计划生育专管员,住磻溪乡。 原审自诉人:朱良发(朱秀琴之兄),男,五十岁,汉族,福建省福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福鼎县建委副主任。住桐山镇路边亭三一七号。 原审自诉人:沈珍珠(朱良发之妻),女,四十七岁,汉族,福建省福鼎县人,初小文化程度,福鼎县水产渔需站职工,住桐山镇路边亭三一七号。 上诉人唐敏因诽谤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一九九0年一月十日以(88)厦思法刑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唐敏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唐敏不服,以“缺宪法证据,没有事实,是一个错误的判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查明: 上诉人唐敏撰写的中篇纪实小说《太姥山妖氛》,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在南京《青春》杂志社出版的《青春》文学月刊第二期发表,小说文中使用了自诉人朱秀琴丈夫王练忠(一九七九年因工伤事故死亡)的真名实姓名、真实地址,并用亲属称谓将王练忠与原审自诉人联系起来进行侮辱、诽谤。编造了王练忠生前担任民兵连长期间,横行乡里,肆意抓人关人,吊打村民,抢人钱财,扫荡他人婚宴,逼死新郎,逼疯新娘等罪行,而当时担任公社党委副书记即自诉人朱良发却丧失原则为这种人出面说服大队吸收其入了党。还将王练忠死后变成“牛”的谣传,用来侮辱自诉人朱秀琴对“牛”,沉浸在爱抚中,忘却了人间羞耻,毫不羞愧地当众喂“牛”,并搂着牛脖子哭等等。同时还捏造自诉人沈珍珠与小裁缝搞不正当男女关系,怀孕四个月被人发现后,小裁缝觉得无颜面见人,又慑于沈珍珠丈夫朱良发担任书记的权势,便上吊自杀死亡。小裁缝的妻子为此事病了半年就痴癫了,并把此责任加在自诉人朱良发头上。该小说发表后,使三自诉人的人格、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经济上也遭受损。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庭合议认为:上诉人唐敏撰写的中篇纪实小说《太姥山妖氛》将自诉人和死者王练忠在的亲属关系联系起来,使用了真名实姓,真地址,而又捏造、虚构事实,既侮辱、诽谤死者,亦侮辱、诽谤三自诉人的名誉、人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由于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使自诉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审依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经济赔偿合理。上诉人唐敏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敏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 判 长:黄庆玉 代 理 审 判 员:欧阳孜 代 理 审 判 员:姚新民 一九九0年三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蔡美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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