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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警说案】“冤假错案”系列之刑讯逼供(1)

 望云1120 2015-05-05

作者小邵,具有法学背景,刑侦科班出身,曾有刑侦、法制及看守所工作经历。代表作《微表情分析》。


小邵是法律读库的忠实粉丝,近来看到许多有关冤假错案的好文章,有法学专家的写的,律师的,还有检察官的。众所周知,绝大部分冤家错案均存在刑讯逼供。谈冤假错案,实则是防止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几乎全部发生在侦查期间的审讯中,可以说是办案民警的杰作。探刑讯逼供,怎能不听听“当事人”的心声?鄙人就给各位道一道刑讯逼供那些不为外人所知的事儿。

以一般的杀人案件的侦查流程为例。报警了,杀人了。辖区派出所、巡警大队等先到单位开始封锁现场,外围警戒,恭候“主角”上场。主角当然是刑警,包括侦查员、现场勘查技术人员、法医等。经过多个小时的现场勘查,多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案发现场未能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如作案人的指纹、足迹、生物检材等。此时,有人问了,怎么可能会没有相关的痕迹、物证呢?你欺负我们不懂侦查是吗?根据著名的“物质交换原理”,应该存在相关的痕迹、物证等。应该,这是“应然”。实际上,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有的痕迹、物证发现不了,发现了不一定能提取,提取了不一定有鉴定价值。如果现场真能获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往往不会出现冤假错案,证据能“锁住”犯罪嫌疑人,也几乎不可能翻案,即“冤也冤死他”。


经过现场勘查,技术人员均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侦查员上场了,俗称摸排,通常围绕死者及其社会关系展开调查。常见的杀人动机多是为财、情、仇、恨等。经过摸排,往往会有嫌疑人浮出水面。比如“聂斌案”中的聂斌。他和被害人家里有矛盾,如有过吵架、扬言报复等等,存在作案的动机。这就好比考试时候的选择题,所有与被害人相关的人都可能会成为备选答案,有时选项多个,有时也仅仅一个。与考题不同的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在选项之外。不过关于这点,只有天知、地知,凶手自己知道,警察往往不知道。


问题出现了:现场没有提取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但又偏偏出现了可疑的对象,怎么办?


第一步。为了慎重起见,办案人员会先将嫌疑最大的对象带到公安机关接受一般的询问。关键时刻来了。起先侦查员会向他简单的询问,了解情况。对方基本都会否认自己是作案人。这种否认虽然是一种回答(正确率为50%),但是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人们都有这样的常识:真正的作案人是不会轻易、甚至根本不会承认自己作案。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再没有出现比他更优的嫌疑对象前,眼前的这个当然是不会轻易放过的。


第二步。此时,询问已经经过了多个小时。不过这个时候,询问已经开始悄无声息的转变为讯问了。讯问是什么?法律小鲜肉可能会说,:“当然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序喽。” 或许只有办案人员知道,不论是国外的(有兴趣可以找找国外的相关文献),还是国内的,讯问中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的较量,不仅仅是法律程序问题,更是一种生与死的较量。


该阶段,“唱白脸”和“唱红脸”的侦查员上场了。稍有常识的人的都知道,不给对方一定的心理压力,谁愿意说实话呢?他傻啊!俗话说的好“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更何况如果对方真是作案人,他会轻易承认自己是杀人凶手吗?经过了短暂的交锋,嫌疑人还是没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参与审讯的侦查员时常出现分歧。三种可能性并存:(1)其可能没有作案;(2)“拿不准”其是否作案;(3)其有撒谎的可能,不太老实。这三种情况均出现在决策者手中,一般为刑警大队大队长、主管刑侦副局长、局长。


此时,真正的刑讯还尚未开始。是放人还是继续审讯?决策者迷茫了。放人,如果对方是真正的作案人,可能会放纵真凶,强化了其反审讯的心理,其以后就更难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了,这个案子可能永远也侦破不了了;继续审讯,对方有可能是无辜的,或许会冤枉好人。


如果你是决策者,你选择是继续审讯还是放人?相信很多人此时可能会毫不犹豫的选择放人,因为有法院的领导说了,宁可放过一千,不可冤枉一个?真的是这样吗?


刑讯逼供是一个司法顽疾,但为何在我国古代若干年间,它一直是合法的办案手段?有人记得否,包青天也常说:“来人啊!大刑伺候!” 法治,人们很自然的想到了美国。自由、法治的美国就没有刑讯逼供吗?难道我要告诉你们我说所知道的,某国的刑讯逼供及方法吗?如今,那依然某国情报部门惯用的手段吗?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办案人员为什么会屡试不爽呢?


这个时候,相信很多人会问:小警,你嘛意思?你是赞成刑讯逼供喽?答案是:且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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