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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转诊途中死亡,谁担责?

 珍惜感恩 2015-05-07

转诊是为了让患者得到更好的救助,并不仅仅是空间上的转移。由于转诊中要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看护措施等,因此转诊行为与一般医疗行为一样,受到法律法规的规制,并依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然而转诊行为又与一般医疗行为不同,它将改变治疗的主体、治疗的客观条件,并且产生必要的时间和费用。相比于一般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在转诊过程中需要承担更为严格的转诊义务,如说明告知义务、审慎注意义务、安全及时转诊义务等。


案 例

  2013年11月,患者张某因胸闷7小时就诊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征、冠心病、血糖升高、呼吸道感染、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当晚22时许,患者因胸闷伴后背部疼痛不缓解主动提出要求转院。23时42分,患者乘救护车离开医院,在转院途中突然感到胸憋加重后呼之不应,3分钟后返回该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双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患者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具体表现为,患者病情危重要求转院时,医方没有提供相关辅助检查的客观指标,不能排除患者转院时已处于病危状态或不宜搬动的情况,以上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医院应当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分 析


  哪些因素影响医院转诊责任认定


  本案中,医院接受患者家属提出的转诊请求,并对患者进行转院,但转院途中患者疾病加重死亡,在认定医院转诊过程中责任大小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医院客观医疗水平和技术情况


  如果医院不能为患者提供及时准确的治疗,则应尽快安排转诊,但医院在转诊之前必须全力实施救治,才能免除责任。本案中,该医院为二级甲等医院,患者入院后,医院对其进行了心肌酶检查和心电图复查,均未见明显异常,在诊断不明的情况下,按照“急性冠脉综合征”进行治疗,但效果不佳。此时医院没有对患者进行全导联、全程心电图检测、心肌损伤标志物检查、超声心动图、CT血管造影等,没有对症治疗。以上误诊的过错并非因客观医疗水平和条件的限制,而是医院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致。


  2.患者个人病情转归


  患者自身病情转归也影响着医院赔偿责任的大小。本案中,患者经鉴定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冠脉综合征”。由于患者所患病症发病急、难鉴别、不易预防、死亡率高,一定程度上对其死亡结果产生了影响,因此应当减轻医院的部分责任。


  3.患者和家属的配合程度


  鉴于转诊时医院必须对患者或家属履行转院告知义务,患者本人或家属的书面同意与配合是顺利转诊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实践中,患者和家属不配合转诊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如不配合治疗、自行错误使用药物、拒绝转诊、故意阻挠医务人员转诊等,患方如果在转诊中存在过错,按照过错相抵原则,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医院的责任。


  4.对转诊风险评估的注意义务


  转诊前,医院必须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临床检查、评估,结合患者病情与转诊的必要性、风险性、可及性进行综合评估判定。本案中,医院在患者缺乏典型的阳性指征、病情凶险的情况下,没有对患者在转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尤其是并未采取相关检查手段,不能排除患者处于病危状态或不宜搬动的情况,导致患者在转院数分钟后病发身亡,医院应当承担对转诊风险预测评估不足的责任。


  链 接


  合法转诊 三个条件不能少


  1.客观医疗技术和条件受限,确有转诊的现实需要。


  1982年原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条对医疗机构的转院、转科制度作出如下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由此可见,转诊的前提是医疗机构自身的医疗技术和条件受到限制,如果医疗机构具有治疗条件却拒绝治疗、将患者转院,属于违反医疗机构强制缔约责任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合法转诊的前提。


  2.充分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确保患方知情同意。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了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院对患者本人或家属具有法定告知义务。


  因此,医疗机构在转诊时,需要将患者的病情和转诊的医疗措施内容、转诊的相关医疗风险以及替代治疗方案等告知患者或家属。


  3.患者并非患急危重症,且符合转院的临床指征。


  《医院工作制度》规定,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


  因此,转诊的基本要求是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对转诊可能给患者带来的不良影响进行有效评估,对于不适合转诊的急危重症、严重传染病患者等不应转诊,应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病情,待患者情况稳定时再行转诊。(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


文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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