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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现状与未来

 tom66 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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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个人律师事务所现状及展望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个人所),从2008年开始,各地的个人所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几年来,一些个人所展现了他们的精彩,也有的个人所转制或关门歇业。从掌握的数据看,个人所占律师执业机构的20%左右,个人所执业律师的人数多为5-10人,不少的个人所执业律师人数为1-2人,也有20多名执业律师的个人所。从个人所开设的情况看,主要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在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个人所的开办并不踊跃。本文将以4家个人所为样本,总结个人所运作中存在的问题,着重从个人所的定位、事务所的管理、分所的设立、事务所的传承、转制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个人所未来的发展做一些探讨。


慢下脚步的老牌个人律师事务所

笔者把试点时成立的个人所称之老牌个人所,1994年在合伙律师事务所出现的同时,个人律师事务所也在进行着“静悄悄的试点”。各地试点方案对个人所设立条件规定较高门槛,审批时也是格外的谨慎,批准设立的个人所其主任多是业务能力强,案源较为稳定,在合作所、合伙所担任过管理职务的资深律师,由此奠定了试点时个人所较好的发展基础。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2005年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当属老牌个人所的典型样本。李晓斌律师在创办个人所之前,曾在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2005年,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 “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做出无私奉献奖”。李晓斌所刚成立时,就组建了一支8名专职律师的团队,拥有面积300平方米完全自主产权的写字楼办公场所。地产业务是该所特色业务领域,承办了一些有重大影响的诉讼和非诉案件,有着不俗的业绩。


目前,李晓斌所有20名执业律师,承办的业务除一直以来主打的地产法律事务外,也承接一些接地气的低端业务,有的案子收费几百、几千,甚至免费。对于小案子所里也同样认真对待,讨论案情,研究方案。由于有着一些大中型业务的支撑,事务所业务创收一直较为稳定。律师团队也相对稳定,有位律师曾离所两次,又第三次回归。

成立近10年,李晓斌的工作热情依旧,但更加平和淡泊,并不去刻意地进行宣传,也不刻意地开拓大量的业务、招聘大量的助理,而是用一些时间做自己喜欢做,过去没有时间去做的事情。目前,业务、社会活动、学术研究及教学讲课各占三分之一时间。晓斌坦言:没有扩大规模的想法,也不想做大的体制上的冒险,倾向于从小的机制上逐步完善。对于所的传承,团队的存续是他一直思考的问题,包括考虑通过让骨干律师占一定份额的方式来解决团队律师晋升空间存在的问题。

李晓斌一直以来有开设分所的想法,甚至也考虑过建立房地产法律事务联盟,希望把各地的房地产分所扶持起来,把自己和事务所多年积累下来的经验传播出去。

转制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曾是重庆起点较高的个人所,2009年巫云德律师创立了金牧律师事务所(个人所),他为金牧所设定了3个管理目标:规范运作、创新机制、做大做强。金牡所强调团队协作,注重专业发展。在成立之初,就将20多名法律界小有名气的人才招致麾下,同时还聘请了由专家法律顾问、法医学鉴定顾问、税务筹划顾问、艺术顾问组成的专家顾问团。所内有公司、房产、涉台、诉讼与仲裁四个业务部门和客户发展维持部、政策研究室两个协助部门。巫云德律师强调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强调共存发展的利益平衡模式。建所之初便形成一套自己的经营模式,从接案、收费、服务、归档都实行系统化管理,并建立了一个内部合伙人制度,对内是合伙人,对外只是律师。内部合伙人不出钱,也不用承担律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但律师事务所赚钱了,他们要分享,也要参与管理。2012年6月,金牧所转制为合伙所。金牧律师事务所从创设到转制,很好地诠释了个人所的优势与困境。个人所决策权高度集中,减少了内耗,运作效率高,能使创立人的想法得以高效地施行。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在其以个人所形式存在的3年里,巫云德律师将其怀揣的律师事业梦想付诸于实践,包括业务团队的建立、规章制度的制定、内部合伙人制度的创新等;此外,金牧律师事务所logo、所刊,甚至所歌都在3年内得以创立,这些无不显示了个人所高效率的优势。而个人所的组织形式,随着金牧规模的扩大、业务的增长开始制约着金牧所做强做大目标的实现,法律责任由主任个人承担也会变为巨大的压力,内部合伙人制度显然难以满足团队律师自身职业发展的期望。于是,在心合的基础上,有了人合的需要,真正合伙形式成为金牧人共同的选择。


成立于2002年的翟建律师事务所是上海首家个人所,2013年翟建带领全体律师加盟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刑事业务部,翟建律师说10年来,我的个人所一直做得很好,达到了我做精品店和专卖店的要求。现在我又处在新的阶段,个人所已完成了它的使命,因此,关所并无遗憾,这是一个必然的结局。助手的成熟和发展是翟建萌生退意的直接原因。

朝气蓬勃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是牡丹江市首家个人所,2011年3月成立,拥有执业律师2名,另有助理4名,办公室主任1名,内勤1名。马罡律师事务所坐落在繁华市区的新宏基大厦17层,主任马罡律师从1996年开始执业,设立个人所之前曾在3家合伙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担任博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有着较为丰富的执业和管理经验。马罡律师事务所成立以后发展势头很好,案源不断,马律师还被聘为安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律所内妹妹是其律师助理,弟弟是办公室主任,弟媳担任内勤,有着稳定的后方,马罡律师可以在专注办理案件的同时,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社会活动。对目前事务所的发展,马罡律师表示满意,只是觉得案子太多接不过来。问到设立个人所有没有什么困难或困惑,马律师干脆地说“没有”!牡丹江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重视并支持个人所的工作,无论选举还是评优,个人所都属于单独的序列,占相应的名额,马罡律师也在协会担任职务。

个人所发展展望

目前,个人所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既有立足社区,服务百姓的个人所,也有承办中高端业务的个人所。个人所有着能够使设立人的办所理念付诸实施、起点比较高、凝聚力强、法律责任明晰的优势。人数少的个人所,凭借其较低的管理成本、可以收费较低。同时,个人所也有其困扰。一些大客户、大公司对个人所的能力有所质疑;现有的个人所,多数对大型的法律服务缺乏团队支持;个人所晋升体制往往无法满足设立人以外的律师个人发展的期望。此外,个人所抗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这也是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关注并担忧的问题。尽管通过执业责任保险可以转移执业风险,却难以消除潜在当事人的担忧。

在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领域中,个人所的存在为需要法律服务的民众提供不同层次的选择,但不应把个人所限制在社区和低端业务,应该给予其更多的空间,让有能力做中高端业务的个人所做大做强,或坚守,或转制,应该由市场和个人所自己来决定。

1、减少限制,加强服务

一些地方对个人所的设立规定了较《律师法》更为严格的条件,比如要求办公场所总面积或人均面积须达到一定的平米数、办公地点须设在商业写字楼、设立所需资产超过《律师法》规定的数额、对个人所的设立在数量上实行总量控制等。个人所还属于新生事物,它的运作、发展、管理仍在探索之中,规定一些限制条件,采取谨慎的态度是必要的,但随着个人所这一律师执业组织形式的成熟,对个人所设立应减少限制,加强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中,才是应有之道。一些地方的做法值得推广,东莞市司法局律管科对提出个人所设立申请的律师,首先,找其原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了解该律师情况;其次,同申请律师谈话,与其分析管理一个律师事务所可能遇到的问题,使其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有一个比较全面、清楚的认识。在个人所设立以后,对设立人进行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培训,以帮助个人所良好运行。

在实践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个人所都在积极探索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联谊活动等方式建立个人所的交流平台和机制。在我国,个人所属于新生事物,刚刚起步,需要政策扶持,个人所税费的减免实践中有着强烈的呼声。

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管理的最基本单元,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从业人员的管理,个人所也概莫能外。加强自身的管理,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才能使个人所得到较好的发展,如果过分探讨和强调个人所的差异性,反而会限制个人所的发展。

2、试点开设分所,引导申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

《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都只规定了合伙所可以设立分所,因此,管理部门多认为,个人所不能开设分所。笔者认为,个人所虽然多数规模较小,但不能因此忽视某些个人所对团队合作的需求和规模经营、做大做强的愿望。从北京的一些个人所的情况来看,他们有开设分所的需要,建议司法部进行个人所开设分所的试点。

近年来,一些地方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在积极参加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申请的同时,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长效机制。个人所多定位于服务基层,在法律六进活动及其他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中,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如果积极申报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再有律师协会的指引和扶持,将有利于个人所将公益法律服务长期开展下去,也有利于个人所良性发展。


近几年来,个人所数量快速增长,一些2008年以前名义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实质上的个人所变成了名正言顺的个人所;一些貌合神离的合伙律师终于有机会单飞,按自己的攻略来奋斗发展。一些个人所转制,一些个人所终止,纷扰的背后是理性的回归。律师理性地选择执业组织形式,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办公场所、执业领域、内部的管理方式,或高端,或中低端,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做好自己,也为需要律师服务的民众提供多样化的选择。管理部门对个人所的规制也更加趋于理性,个人所在多元化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中占有一席之地,它是律师执业组织形式的一种常态,专业化、品牌化是其发展的方向。

(作者:陈宜 本文刊载于《中国律师》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中国律师杂志微信订阅号CHINESE--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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