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2009 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13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 270 元调整为 280 元,个人仍缴纳 200 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 18 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 105 元调整为 115 元,个人仍缴纳 35 元。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2009 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 80 元执行。中央、省、市和区具体分担比例调整如下: (一)低保人员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 18 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 省财政补助27元, 市、 区财政各补助21.5元;其他低保人员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 42 元,市、区财政各补助 84 元。 (二)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 40 元,各级财政共补助 240 元,其中:对贫困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 40 元,省财政补助 24 元,市、区财政各补助 88 元;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 70 元,省财政补助 42 元,市、区财政各补助 64 元。 (三) 年满60周岁以上 (含60周岁) 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 各级财政共补助1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70 元,省财政补助 42 元,市、区财政各补助 34 元。 (四) 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 (含市级) 劳动模范, 个人缴费100元, 各级财政共补助1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40 元,省财政补助 24 元,市、区财政各补助 8 元,市总工会补助 100 元。 (五)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 80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40 元,省财政补助24 元,市、区财政各补助 8 元。 三、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标准 (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不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调整为累计超过 1000 元以上部分 1000 元至 6000 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 70%;6001 元至10000 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 80%。 (二)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 1 元至 4 万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补助标准均由 80% 调整为 90%。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 职工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职)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金为基数。 五、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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