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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诊所不批准?小医生告赢卫计委

 渐近故乡时 2015-05-14


导读:为什么一个“医疗机构区域规划”,会卡住这么多想办诊所的人呢?


作者:徐毓才

来源:“医学界杂志”微信号

 

  苏如皋医生阮德章开诊所处处受限,于是一纸状告市卫生局。近日,这场诉讼又有了新进展。


  行政复议结果认为,如皋市卫计委不让其开设诊所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不正确作为。新上任的卫计委主任同意阮德章开设诊所,但只能在城乡结合部。因为《如皋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中对开设诊所设置有一些并不一定合理的“硬指标”,于是,较真的阮德章又和政府的红头文件杠上了——原告阮德章于2015年5月9日追加诉讼请求:对《如皋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事情还得从去年说起。


  去年,“医学界杂志”微信曾推送《申办诊所两年不准,医生怒告卫生局》(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引发广泛关注。此后,南通的阮德章医生打了一场行政官司,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限期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行政决定”。2014年10月14日,如皋市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无奈,阮医生随于11月17日向如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是:如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不正确作为。


  据阮医生讲,新上任市卫计委主任对此非常重视,同意阮德章设立诊所,但只能在城乡结合部。所有不允许设立和不允许在城区设立,都指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为什么这一个“医疗机构区域规划”会给医生开办诊所造成如此大的障碍呢?这还得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说起。


  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随后,原卫生部依法拟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这一《细则》更是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做了进一步细化。《细则》规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言外之意,就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也正是这一规定,卡住了很多想办诊所的人。


  更为闹心的是,《细则》中还规定了“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七种情形,其中第七条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细则》还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也正是有了这一“尚方宝剑”,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就可以“依法任性”,把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发挥的淋漓尽致。如阮德章所在的江苏省,就在“细则”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一步“织密”了网线,在“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前增加了“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并增加“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开业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这两条“硬指标”。正是这些,卡住了阮德章。


  人们不禁要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到底应该怎么做?难道非要把不设病床的诊所也设置进去吗?有必要吗?在国家执业医师考试过关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甚或在大医院工作很多年的医生,难道开业还需要参加“开业考试”吗?国务院已经将民营医疗机构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了,也就是把“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了,省市县政府到底怎么承接?难道已经开业的个体诊所都是严格按照所谓的“法定程序”办理的吗?


  从阮德章医生想开一家私人诊所多年未果看,与阮德章较劲儿的也许表面上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政府,实际上是国家制定的卫生行政法规和法律赋予一些部门的权力。任性的还不只是权力本身,而是手握权力的一些政府部门,他们利用权力制定一些自以为是的“规章”并以红头文件来强化,然后披上合法的外衣。


  面对如此艰难,同样任性爱较真的阮德章医生在历经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后,这一次又把枪瞄准了“红头文件”,他在状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政府的同时,要求对红头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查,目前南通中院已经立案。这也许是我国今年5月1日,刚刚实施的新修定的《行政诉讼法》允许法院对规章以下政府“红头文件”可附带审查后的第一例。


  期待普通民众的“死磕”能够早日“磕”出法治政府来!

(本文为“医学界杂志”微信原创文章,转载需经授权并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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