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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基础知识(二)

 永州之野 2015-05-14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基础知识(二)

(2010-09-15 1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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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二)、我市乡镇、街道、部门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下列问题有的是共性的,有的只有在个别部门、单位和乡镇存在。

1不能正确区分《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与联系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相同

法律效力、地位相同

实施时间不同

        200-1-1

2003-1-1

规范重点不同

侧重于工程采购

侧重于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着重于货物、服务的采购

侧重于项目使用的资金性质

规范的范围和对象不同

规范的是使用国有资金(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要依法进行招标(从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出发)

规范的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项目

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没有规定

适用对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即不仅适用于财政拨款的单位,也包含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即适用于财政拨款的单位。

适用顺序

 

1、工程建设、设备、材料优先适用《招投标法》

 

2、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的优先适用《招投标法》。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2、对限额以下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衢州市[含县级]采购目录: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2万元。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5万元。

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和非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

3、货物、服务项目的单独采购要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采购设备(电梯)以及电脑等办公用品要完全运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二种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

制定配套规章不同

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国土、林业等十几个部门

财政部门制定

 

2、未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纪委监察局、招管办于2009年2月27日印发《关于规范小型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江招管办[2009]1号)(公文系统3月10日)规定小型项目一律到市招投标信息网发布。但有的乡镇、部门未执行好。

3、评委组成不规范。

问题:(1)业主担任评委占比例过高;

(2)未建立评标组织;

(3)评委确定过于随意。个别评委不懂评标规则,有的评委确定下浮系数未签名,评标报告和评标记录中也未签名。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0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9条、《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第14项等规定:

注意事项:(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采用抽签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4、未按规定进市平台招标。错把一个标段理解成一个标,不想进市平台招标,特别是国债建设项目执行规定不严肃,存在较多问题。

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44条,《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进入市招投标平台交易项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江政办发[2007]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第九项“所有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进入政府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包交易。省重点建设工程(A)类项目在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发包,其他项目进入项目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跨地区的线性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进入的招投标交易中心。”等规定,根据不同规模标准进入相应平台交易。

江政办发[2007]140号:注意三点(1)强调进平台标准;(2)强调招标而不是单指公开招标,还包括邀请招标。(3)工程分类请看《江山市招管办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标准的解释》江招管办(2007)3号

5、挂靠现象时有发生。

挂靠:属资质管理范围,主要形式有低资质挂高资质、无资质挂有资质、长期挂靠和临时挂靠等。

(1)检查中发现最多一家企业开出15张介绍信参加同一工程项目投标;

(2)发现中标人确定后再去开介绍信。

(3)还有明确告知报名人去挂一个企业的。

6、法规、政策理解不准确。对投标人、政府资金(财政资金)理解不准确。

(1)什么是投标人?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招投标法》第25条。)(1)法人:《民法通则》第36条(2)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即经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上述组织成为投标人也需要具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条件。(3)个人。即《民法通则》所讲的自然人(公民)。个人作为投标人,主要是指科研项目招标、国有(集体)资产出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出让、林权流转、河道采沙、山塘承包等招标情况。

(2)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2条,《关于印发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政发〔2009〕23号)第2条 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市(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市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市政府(含政府投资公司)融资的资金;

(四)上级补助(含国债)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3)政府投资项目内容?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5条、《关于印发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3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促进其他领域发展的重要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6、专业技术力量欠缺;

(1)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用语不规范。把投标保证金说成“投标押金”,把报名收取的资料费说成“报名费”,把履约保证金说成“履约押金”等。

(2)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有的编制过于简单,甚至评标办法没有书面的,只是开标时口头宣布,有的开标时临时调整标底,有的投标文件现场填写,有的投标文件没有密封送达现场,有的随意撤走投标文件等。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一)投诉的原因的透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人一方面要求政府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公平的投标市场,实现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希望招标文件对已有利,对他人不利。中标是看得见的利益,投标人能不能取得竞争资格,竞争能不能赢,成为投标人最为关注的焦点。

1、投诉渠道畅通化。政府重视投诉处理工作,到处都在投诉电话、投诉箱、设立受理投诉的电话,投诉的渠道十分畅通,通过投诉确实解决一些问题,给投诉人以信心。

2、投诉成本低廉化。在信息时代,招投标活动的投诉是低成本,甚至不用成本的,一封信、一个电话、一份传真的成本都很低。

3、投诉风险最低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这对防止乱投诉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事实上,投诉人的出发点就是“排挤竞争对手”赢得机会,而且恶意投诉的认定标准存在调查难、取证难、认定难问题,因而受到处罚的却很少。这种低成本、低风险的客观大环境是造成投诉多的重要原因。

4、受理立案缺少标准化。缺少受理立案的量化标准。现有的法规均以投标人“认为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为标准,投诉人往往站在自已角度“认为”,不一定站在全局角度“认为”。“利益”多少为标准没有量化,因此造成投诉的多发性。

5、编制招标文件难以规范化。由于项目多样性,招标文件难以完全一致。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是招标过程中的关键资料,合法、规范的招标文件是招标是否成功的关键。相反,也是引起投诉的主要原因。一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编制招标文件重视程度不够,办事人员不认真。《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176号)规定“每一个工程项目组不得少于3名专职人员”。《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19条也有类似规定。但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降低管理成本,不肯高薪聘请专业人员,代理质量难以达到要求。因而出现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认真,不细致,常出现招标文件用词、用语不准确,格式不规范,重点不突出,要点没把握,甚至前后矛盾,同一用语多种解释,工程量清单错算和漏算等比较突出。二是自行招标不规范。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自行招标难以规范。

6、评委履行职责不够彻底化。有的评委本身缺少专业知识和法规政策知识,难以履行职责;有的评委工作不认真;有的存存个人主观认识偏差。

(二)、投诉处理工作的基本认识

1积极宣传,规范投诉行为。投诉是正常现象,行政监督部门要敢于面对投诉,善于处理投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投诉人依法投诉。

2、依法受理,认真核实。

依法受理:行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在职责范围内受理投诉件。《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都是一个综合监督为辅,各个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的行政监督体制。依法受理就是依照职责分工受理。

(1)投诉挂靠、出租、出借资质、资质真假的投诉、资质要求不符、项目经理身份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等规定由建设部门受理或者向建设部门了解后答复。

(2)投诉串标的。根据《浙江省招投标标条例》第46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0条、《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16条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第82号令)等规定由招标人向工商部门报案,由工商部门受理查处;

(3)投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党员干部的。属于工作态度、方式、方法问题的,由其单位答复;属于严重违纪问题的,应当依照《监察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

(4)投诉投标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真假投诉的。由公安机关受理。

(5)投诉对地方政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1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省政府令第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衢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规定,可以由制定机关或者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向制定机关了解后答复。

认真核实: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重点把好二关:

(1)把好投诉书的内容完整关。要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要求书面形式,自然人投诉的,由本人签字、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的,已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在内容上是否已写明下列主要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提起诉讼的日期,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的,是否还提交了授权委托书,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投诉请求要明确。是请求暂停招标,还是请求取消有关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是请求采购人赔偿投诉人损失,还是请求采购代理机构赔偿投诉人损失等,都应在投诉书中写得清清楚楚,而不能含混辞词,不写明具体要求,这样就达不到投诉目的。未达到该条规定的,要进行一次性告知。

(2)把好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关。就是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资料要符合以下四个要求:一是能够证实投诉事实的线索和证据。二是证据之间互为联系,不相互矛盾。三是证据尽可能全面,包括书证、人证、物证(如照片、录音、录像等)。四是证据具有证明力,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区别情况:

(1)投诉评标错误的。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标意见,行政部门一般不能否定或者代替评标委员会对某个投标人的投标直接进行认定。要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37条、《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责令招标人组织重新评标。但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确有违反《招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规招标文件规定,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评审时,行政监督机关有权否定部分评审结果。而评审结果被否定后,行政监督机关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3)投诉中标候选人有不良行为记录或有在建工程的。一是对被投诉人原来提供的材料进行重新审核;二是对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三是认真审阅投诉书。对投诉书要进行认真审阅。查看投诉人提供的线索是否有效,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客观、来源是否合法。从中发现需要调查的事实,决定调查方向和调查方法,进行查证。

(4)投诉操作程序问题的。一是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二是向招标人、评委、现场监督人员了解。

3、依照规定答复

(1)投诉处理决定书要规范。要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的五项规定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做到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完整、格式上要规范、用词、用字准确,语言要精练、顺畅,逻辑结构严密。

(2)依法送达、执行。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要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主要送达形式有:当场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四种。

(3)做好档案的建立工作。对投诉处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进行整理,分门别类地归档,同时对投诉案件进行分析、研判,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

(4)注意事项。一是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二是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三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是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五、下步工作建议

1、按照规定进平台招标

2、严格规范招标程序

(1)严格执行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发布规定

(2)合理设定资质和业绩要求

(3)实行资格后审制度,特殊项目经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资格预审。

(4)加强评标管理。业主只能派出一名代表,并不得担任评委主任。对履行评委职责不认真的要停止其评标。

(5)严格执行招标期限规定。法定规模标准以下的,可以适当缩短招标时间。

3、规范自行招标行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要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特别是工程预算要请有资质的中介进行。

4、加强国债项目招标管理。国债建设项目,不论国债所占比例多少,一律严格执行法规和浙政发(2009)22号和衢招管办发(2009)3号等规定。

5、重视现场监督。监督人员要负起责任,妥善处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对招标人、评委进行动态管理,指导评标工作。做到:对待权力---有权不恋权:履行职能——到位不越位;熟悉业务——参与不干预;明确权限——监督不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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