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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援普法|哪些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lgzlawyer 2015-05-15

《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无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

如何界定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的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和真实性。


与继承人、受遗赠入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


相关司法解释

《继承法意见》第三十六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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