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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你真的会写吗?

 咪菲1 2018-09-09

遗嘱,你真的会写吗?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以及房地产行业欣欣向荣的发展趋势,老百姓手中可支配的财产不断增长,所栖的居所也水涨船高,成为价值不菲的金窝银窝。想当年还未实行计划生育,一对老夫妻膝下有多个子女也是常见的事情,一只手伸出来也有长有短,父母总也是对某些孩子有些个偏好。眼下,许多老人在身前就立下遗嘱对身后的财产进行处分也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但是,有一点,你真的知道如何写遗嘱吗?

简要说一下遗嘱这回事:

遗嘱是被继承人对其个人合法财产按照其真意以法定形式进行处分。遗嘱继承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位以及继承份额,也可以将个人的合法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国家、集体以及自然人,称为遗赠。

遗嘱为单方法律行为,被继承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足以使该法律行为成立。当然作为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行为人必须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遗嘱自行为人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之日成立,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生效。在遗嘱生效前,被继承人可以随时撤销、变更遗嘱。被继承人身前存在多份遗嘱的,其效力是有等级的,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次以最新的遗嘱为准,口头遗嘱在解除其紧急情况下,能订立书面或者录音遗嘱的情况下,口头遗嘱无效。

问题一:遗嘱有哪些形式?不采取这些形式遗嘱还可能有效吗?

按照《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1、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就不多说了。

2、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3、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作为要式行为,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遗嘱自《继承法》生效后订立的,不采取以上方式所立的遗嘱为无效。即使采取以上方式,请仔细看清楚条文,要的一样都不能少,遗嘱人的签名,订立遗嘱的日期,见证人,见证人签名。(见证人的事情,我们下文再说)少了的结果是一样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导致的结果是只能按照法定继承来了。为什么遗嘱的时间那么重要,笔者认为立遗嘱的时间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辨别被继承人立遗嘱的当时是否有行为能力。遗嘱作为法律行为,行为人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遗嘱是无效的,时间大概就是起这么个鉴别作用。

所以,遗嘱的法定形式大家还是要注意的。虽然,遗嘱的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其形式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那结局可能就有点心塞了。既然决定做立遗嘱这么有技术含量的活,相关的知识是一定要学习的,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再说说口头遗嘱这点大家可能理解偏差的事。法律这点事有时不是你怎么理解,而是法律怎么规定的事。曾经有人以母亲大人平时口头上只对夫妻两个说的,把这套房子给你们这件事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该套房产。请注意,口头遗嘱的适用情形,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能立口头遗嘱,而且对于见证人的要求法律有明文规定,继承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这样的诉请跑到法院,毫无疑问,驳回其诉讼请求,好好看看《继承法》的条文其实就能省下不少的诉讼费、交通费以及不少的郁闷。结论是,口头遗嘱慎用,其并不如其表面上的名词那么好用。口头遗嘱也不是一般人理解的那样,其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紧急情况下,还需要两个见证人,一旦紧急情况解除了,能够以其他方式立遗嘱的,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况且,口头遗嘱采取的证明标准不同于一般事实的“高度盖然性”,其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更高标准。

问题二:什么样的人合适当遗嘱见证人?

根据《继承法》1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做见证人。简而言之,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关系越远越好,最好选择被继承人的亲属、朋友、同事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交集的人更好。

遗嘱见证人的选择也是影响一份遗嘱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中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万一对法律上规定的见证人这个重要的因素理解不够,很可能就会导致遗嘱的无效。虽然遗嘱的内容的确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由于其形式不符合遗嘱的有关要求,则会被判令无效。什么样的人可以做遗嘱的见证人,也是立遗嘱时需要重点注意的事项。

问题三:形式多样的遗嘱其效力如何确定,特别是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形下?公证遗嘱是否万无一失?

遗嘱的形式有多样,当然其效力也不是同一的。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形下,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其次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欲推翻公证遗嘱只能前往公证处重新订立新的公证遗嘱方能撤销之前公证遗嘱,订立在后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均不能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就笔者看来只是效力较高,也有被推翻的可能性。曾有案例被继承人的子女申请法院调取了遗嘱人立遗嘱前三年在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就诊记录,并根据相关病例材料申请了遗嘱人立遗嘱时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经鉴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患有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虽然其再婚的配偶提供了公证遗嘱,但遗嘱人在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已经受限制,公证遗嘱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可,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处理。

一旦遗嘱人立遗嘱前患有老年痴呆或者轻度智力障碍等疾病,即使所立的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但是由于其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仍然可能会被判令遗嘱无效。

问题四:若申请笔迹鉴定,一定能形成笔迹鉴定报告吗?

一方提出有被继承人的遗嘱,另一方认为遗嘱是伪造的申请笔迹鉴定,鉴定机构是否一定能有一个结论,该份遗嘱是真是伪?曾经就有案例显示,由于不能提供相应的对比检材而终止鉴定程序,检材不够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不能得出结论。

总而言之,遗嘱还是有多种方式任君选择的。但是,最重要的是,在立遗嘱人有真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形式很重要。希望这篇短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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