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融资租赁的方式及租赁公司的8种运营模式

 先飞之笨鸟 2015-05-16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融资渠道呈现多元化。租赁作为融资渠道之一,在国外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手段。我国租赁业务虽起步较晚,但近几年有了长足的发展。随着理论界的关注和实务界的体验,租赁的优势逐渐显现,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的方式来予以综述。


一、融资租赁与购买的比较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资金是瓶颈,解决和运用好资金,是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筹资难是每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传统的融资方式如发行股票、债券等已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集融资和融物为一体,与传统的筹资购买所需资产相比,有着独特的优势。


1、以少量现金支付或不付取得资产,使企业保持合理足够的现金流


由于融资租赁是由出租方出资金购入承租方所需资产,再以租赁方式交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按租赁期分期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赁方式。因此,在企业资金短缺时,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可以少量现金支付或不付即可取得所需资产,并以资产投入使用后取得的收益分期偿还租金,大大缓解了企业资金的压力,达到了融资的目的。


2、筹资成本相对低廉


传统的融资方式如股权、债权融资,在融资主体、方式等方面有限制,同时需要支付较高的发行费用,而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通常主体范围也有较严格的限制,而且要求提供抵押或按比例进行强制性存款,达不到100%的融资效果。同时,在筹到资金以后,还需要企业自己去联系供应商进行采购,由于企业缺乏有效、全面的信息,进行的又往往是非连续性买卖,所以采购成本相对偏高。


综合以上因素,导致最终的筹资成本相对偏高。而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直接达到融物的效果,省去了中间一些流转环节,同时由于租赁公司具有专业特长及经验,与供应商有着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能以较优惠的价格取得资产,最终使其筹资成本相对低廉。


3、还租形式灵活


融资租赁是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合同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基础上协商签订的,在不违背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双方可以根据具体的环境、条件及未来预计的经营状况,灵活地确定合同条款,诸如租赁期限、还租次数、每次付租金额、还租方式等。这样,通过合同可以把企业的还租负担与企业的经营状况联系起来,合理地均衡负担,实现企业最佳的经营效益。


4、具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与购买相比,融资租赁的税收筹划空间主要在于所得税方面。融资租赁标准影响到租赁资产折旧期间的确定,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在符合融资租赁的一定标准条件下,企业可以选择租赁资产使用期限或租赁期限作为折旧期间。因此,在不同的租赁协议下租赁资产折旧期间的确定是不相同的。而折旧期间的长短,可以影响每期折旧额的大小,从而影响每期费用的大小,进而影响每期利润的大小,最后影响到所得税的金额。


另外,每期支付租金的大小,也会影响到每期利润的大小。按现行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融资租赁的资产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主要由每期支付的租金构成的现值与租赁资产帐面价值孰低的原则入帐,而长期负债则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帐,两者的差额先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尔后按租赁期分期摊销计入各期损益。这样通过调节每期支付的租金大小,可影响资产和负债的入帐价值,进而影响未确认融资费用,随后影响租赁期各期的损益,最终达到影响各期利润及所得税的目的。


因此,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根据企业的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灵活把握、合理确定合同的条款,进而达到筹划所得税的目的。


5、加速资金流动,减少资产沉淀风险


“资金只有在流动中才能增值,固定资产只有通过使用而不是拥有才能创造利润。”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不像购买那样一次性将资金沉淀下来,而是通过分期支付租金及通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式使资金处在不断循环流动当中,加速了资金的流动。同时,由于融资租赁方式只取得资产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租赁期满,承租方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选择返还,留购和续租。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租赁期的长短。


因此,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因设备损耗所带来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也可以避免象购买那样在不需用的情况下处置资产所带来的损失。在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加快的今天,这点对承租方而言无疑是重要的。


以上只是与普通购买相比,融资租赁方式显示出的优势。而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购买相比,两者则显示出一定的共性。如都是以少量现金支付或不付取得所需资产,以后分期偿付可以达到融资及保持合理现金流的目的等。当然两者也有着根本的区别,即融资租赁方式下承租方只拥有使用权,而分期付款购买时购买方拥有所有权。这样,与分期付款购买相比,融资租赁仍显示出在税收筹划、减少资产沉淀风险等方面的优势。


二、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比较


虽然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同属租赁,但由于两者在会计处理方法和信息的反映上完全不同,导致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产生不同的影响。两者比较如下: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对简单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承租方虽没有所有权,但由于租赁期较长一般占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且一般为一次性租赁,在会计上认为承租方对其拥有控制权。因此,融资租入的资产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应比照自有固定资产入帐,在帐面确认为资产,同时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确认为负债。


在整个租赁期间应对入帐资产计提折旧并核算每期偿付的租金,同时租赁期间发生的一些费用如维修费等也应由承租方承担并入帐处理。另外,在整个会计处理过程还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再加上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的多样性、复杂性,使得整个会计处理过程难度较大。


相比之下,经营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就简单得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承租方对其既无所有权,也无控制权,无须将其作为资产入帐,只需核算每期的租金即可。


2、经营租赁能改善财务信息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外部相关利益人了解企业财务信息的重要渠道。在合法、保质的前提下,能够更多地提供企业正面的财务信息是每个企业梦寐以求的,而经营租赁能为企业的财务报表添光彩。


如上所述,因为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资产,帐面无需反映租赁资产,因此企业既可以取得所需资产,又可以减少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从而增加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的资产报酬率,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并达到表外筹资的效果。


另外,帐面也不需要反映以后各期应支付的租金,减少了帐面的负债,降低了企业的负债比例,从而为企业进一步融资,扫除了一个障碍如企业采用负债融资,会受到负债比例的限制。


三、运用租赁方式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把好合同关


租赁合同在整个租赁业务的处理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确定租赁合同的条款,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凡事预则立”,在签订具体的合同之前,相关人员应了解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在这里,就签订租赁合同,我们认为相关人员至少应熟悉以下两个法律法规:


(1)《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在这个准则中,就划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规定了具体的标准,熟悉和理解这些标准是确定合同条款,从而决定租赁方式的重要前提条件,同时,该准则还对两种租赁方式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了解这些会计处理方法,使参与签订合同的人能更好的从财务角度理解对租赁方式的选择。


(2)《合同法》


合同法总则是参与签订合同的人必须熟悉的法律,同时就签订租赁合同而言,还应掌握合同法分则《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熟悉分则中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把握其中的有关精神,为签订合同作好准备。


熟悉以上两个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双方就可以开始协商并拟定合同条款了。


2、结合租赁业的现状,理智谨慎选择租赁


租赁是一种信用消费,租赁业的发展需要信用环境的支持。由于目前我国的信用水平普遍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租赁业的发展,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提高信用水平,为租赁业的发展扫清障碍。而在当前情况下,为降低租赁的风险,企业在采用租赁方式融资时,应尽可能选择信用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规模较大的租赁公司。同时承租方可以结合实际与出租方协商选择多种信用方式相结合,以降低出租方的综合信用风险水平,从而促进租赁业更快速地发展,使承租方有更大的选择余地。


另外,有必要说明的是融资租赁的具体形式较多,除前面提到的普通直接融资租赁外,还有售后租回、转租赁、杠杆租赁等形式,其中售后租回这一形式在实践中运用较普遍。每种形式各具特色,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及需要,合理进行选择。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8种运营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转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区别在于,转租人并非是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转让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因为它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人受让了这些权利。


而且,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它有权将这些权利向第三人转让。转租人同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为了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承租租赁物件。它承租租赁物件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转租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以下各点:


第一,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该也是同一的。但是,无论如何,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


第三,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件的归属(.留购、续租或收回)的约定必须统一。


这种业务方式一般在国际间进行。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作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作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3)回租式融资租赁


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中专门有一节是“售后回租交易”,其35-38条对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回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这种方式在我国也己被广泛采用。在实务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资租赁交易一样,也是由买卖交易和租赁交易这两项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构成的。也就是说,先是由融资性租赁么司以买入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企业订立买卖合同(或称“所有权转让协议”),购买企业自有的某实物财产(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是“固定资产”,在《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规定为是“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在该买卖合同中,该融资性租赁公司的责任是支付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款,其权利是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


与此同时,该融资性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将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企业。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责任是,在规定的租赁期间内,向承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权利,其权利是收取租金。


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为了确认这一点,通常需要通过某种确认产权的程序,例如,该财产所有权的公证等;其次,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出售还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


例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需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上述买卖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值依据作为参考,例如该财产的账面残值或经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等。


由于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时发生的。不存在通常货物买卖中的物的流动。从法律上讲,认定某项交易是以回租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的依据,不仅是上面说的契约性文件,而且还包括对该项交易的公证和在我国的物权立法完善后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据生效的契约性文件认定某项交易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况下,他们还要根据承租人对该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据是否办理了公证的程序,来把回租交易同变相拆借区别开来。


就会计处理而言,在进行回租之前,某实物财产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是其司定资产的一部分。在进行回租之后,该实物财产从其固定资产中扣除,其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应减少。与此同时,由于取得了出售价款,该企业的流动资产中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应增加,该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资产的减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资租赁项下的租入资产,列为“融资租赁项下的固定资产”管理。该资产的价值构成该企业的总资产的一部分,可依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特别规定提取折旧。与之对应的,是在该企业的负债栏内,增加一笔应付租金.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的是指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完成一笔租赁业务。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就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则显然,金融租赁公司是可以以受托人身份同委托人订立信托合同的,只要该委托人是法人。信托合同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调整的同时,优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调整。规范的委托租赁,是一种完全合法的信托活动。


这里面丝毫没有借贷的概念,当然更谈不上“变相”与否。把委托租赁视为变相拆借,是不适当的。之所以出现了委托租赁这一用语,仅仅是为了说明,在此类业务中出租人所运用的资金的来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担此类资金运用的风险,也不享有此类资金运用的利益。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5)杠杆租赁


又称“借款租赁”,也叫“衡平租赁”。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杠杆租赁同委托租赁的区别在于:(1)在杠杆租赁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只是所承担的是租赁融资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风险;(2)在杠杆租赁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若干个;(3)出资人的动机不同。除了上述区别外,两者的法律关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类似的。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简单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


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6)共享式结构化租赁


又叫“分成租赁”或“变动租金租赁”。是把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关于这种租赁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论界是有分歧的。中国金融协会融资租赁分会副会长裘企阳认为,共享式结构化租赁的租金既然是随机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极而言之,在承租人经营失败时,甚至可能无。在这样的条件下,该项交易还能将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视为是向承租人实质性地转移的吗?当然不能。既然不能,这种交易还能视为是融资租赁交易吗?显然也不能。


因为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但是,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规定,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第243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法律特意赋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权利,旨在为灵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间。这可参考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的解释“但目前国际和国内融资租赁领域,除保留传统的国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来愈多地采用灵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适应日趋复杂的融资租赁关系和当事人的需要。最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经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务的使用或者通过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来确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


同时,共享式结构化租赁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租赁》中对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比如其租赁期再设备使用寿命的75%以上。的确,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既有租赁的性质又有投资的性质,不过,根据相应法规标准判别,结构化共享式租赁应该属于融资租赁。


还有另一种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简而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


(7)综合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8)创新租赁


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实际上,它己经将传统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结合起来,发展成现代租赁。由于需要创新,因此每个项目的做法都会有所不同。创新是现代租赁业务的生命。


作者单位:南昌高等专科学校经营系 来源:网络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