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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唯一住房豁免执行彰显司法权威

 军休强军路 2015-05-16
限制唯一住房豁免执行彰显司法权威
2015-05-07 16:06: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智全
  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有32条规定,既包括执行异议原则上应当在3日内立案、执行异议的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等程序问题,也明确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之规定,让公众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穷尽法律手段,破解“执行难”的曙光。(5月6日《法制日报》)

  执行是确保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够实现的最后屏障,对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公平正义具有根本性的保障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困扰法院,不少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可供执行的财产,与法院玩“躲猫猫”游戏,变“人间蒸发”戏法,甚至利用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漏洞,以合法的形式规避执行。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部分被执行人以名下只有一套因生活必需的住房为由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凡此种种,不但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此次司法解释作出的“可以对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范围的唯一住房进行执行”的规定,堵塞了被执行人以名下唯一住房为由豁免执行的漏洞,对进一步压缩恶意逃债空间、化解“执行难”,无疑具有彰显司法权威的典型警示作用。

  对被执行人的唯一房屋豁免执行,缘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6条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并无不妥。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很难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和遵守民诉法执行豁免规定之间找到平衡点。因为难以找到平衡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出于社会和谐稳定因素的考量,更多地注重强制执行的社会效果而弱化其法律效果,一般不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的住房进行执行。这种抉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的蔓延,不仅加剧了“执行难”,而且也损毁了司法公信力,害莫大焉。

  其实,从法理的角度讲,司法执行作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制裁被执行人逃债行为的强制手段,尽管有必要对被执行人确因生活所需的唯一住房进行执行豁免,但绝不能因此对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法外开恩。因为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如果因保障居住权而豁免执行其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这不仅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显然有失公平,势必助长被执行人利用法律对其生存权的保障逃避执行的任性。故此,有必要对被执行人唯一房屋豁免执行进行必要的限制。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纠偏器,有良法才会有善治。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了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不能豁免执行的三种情形。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也可以被执行。这就从根本上堵塞了被执行人利用法律对其生存权的保障逃避执行的退路,对推进执行的顺利开展、化解“执行难”,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但能够有效彰显司法权威,震慑恶意逃债行为,而且也为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权威也在于执行。当务之急的是,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惟有让其落地生根,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规避执行的恶意逃债行为才会依法受到制裁,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才会得到有效破解,令司法蒙羞、法治尴尬的“执行难”亦才不会继续蔓延。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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