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乐山7月28日讯(袁思虹)只有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近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将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拍卖偿债的案件。该案是市中区执结的首例唯一住房执行案。 据介绍,被执行人刘天某、刘召某未及时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工行乐山分行借款59.6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乐山嘉州公证处执行证书向市中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了一套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屋虽系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区法院依法将上述房屋公开进行评估、拍卖,并将拍卖款59万元中的5万元支付二被执行人,用于二被执行人五年的住房租金,剩余款项偿还债务。 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黄荫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给出两种情形,即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提供廉租房面积标准的房子用于居住,或者提供当地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的5至8年租金。符合这两种情形的,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由不予执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就不予采信。 本案中,在申请执行人同意支付房屋处置款中的5万元用于保障二被执行人居住权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同意将房屋拍卖偿债,区法院依法对房屋予以评估、拍卖,让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法律遇到“一套房”这样的执行难题时,做出了保障申请人权益和适度保障被执行人权益两者兼顾的选择。 黄荫建说,这个规定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实现当事人权利、维护法律尊严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也保障了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所需的费用或者必需品,符合《民事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执结这起案件,让广大群众了解了这项法律规定的精神,积极配合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也有一定司法效应和社会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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